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关注农民工和农村籍大学生就业难(2007-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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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在《就业促进法》与青年专题座谈会上介绍说,现在的就业促进法和草案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看来,这部法确定了我国有关就业问题的大政方针和法律依据,在宏观层面和具体层面上对青年的就业作了保护性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包括青年劳动者平等就业、自主就业以及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这部法涉及政策性的规定较多,在具体问题上的操作性规定相对较少,给贯彻执行带来不小的难度。
对青年的就业保护可以分为对城镇青年的就业保护和对农村青年的就业保护。我比较关注该法对农村青年的就业保护。这部法对农村青年的就业保护,主要是改进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现在对就业的看法不一致,有人认为农民有地种就是就业,有活儿干就是就业。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就业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一种有工资收入有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农民种田不是拿工资,没有具体的用人单位,尚不能称之为就业。现在进城打工的一般是农村青年,文化水平较低,从事体力劳动的占多数。在就业问题上,对农民工进城后的歧视比较严重,特别是在工资收入上差别很大。这部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第三十一条就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规定了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与此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全体劳动者在公平就业问题上的关注和重视。
与以前不同,现在大学生就业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更大,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机会和条件远不如来自城市的大学生。工会在城市搞了金秋助学活动,每年能援助一批城市困难家庭的孩子上大学,但农村就没有。以前农村把培养孩子上大学作为摆脱贫困和解决子女未来出路的主要努力方向,现在高校收费高,农村学生特别是经济条件差的根本上不起,出现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另一方面,农村孩子大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几率比城市孩子要高。希望国务院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时能够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的很多规定很好,关键是怎么能够贯彻执行到位。由于该法的操作性规定较少,只能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来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制定国家行政法规和规章时,应当尽力避免从部门利益出发去起草法规规章的做法,更不应当借机把起草和制定法规规章作为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费用的机会与借口,而应把如何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作为基本原则,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真正地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督检查对该法的贯彻执行同样重要,该法有涉及费用和补助的规定,如果监督检查不到位,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以及类似山西黑砖窑事件仍然可能发生。(李松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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