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2009.2.26)-吉安市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32:16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精神,结合上级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投入,一方面,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另一方面,有效整合“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现有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金效率。

   2、整合部分涉农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激励返乡农民工创业补助和贷款贴息。

   3、科技、支农、社会保障、工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可用于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4、农业产业化政策性奖补资金可向吸纳返乡农民工数量多、带动农民增收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倾斜。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市科技局、市经贸委)

   二、税收优惠政策

   5、返乡农民工个人,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6、返乡农民工个人,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免征营业税。

   7、经有关部门批准,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对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符合残疾人条件的返乡农民工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为社会提供劳务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两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8、在2010年以前,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9、对返乡农民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0、对返乡农民工依法注册的企业,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1、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2、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13、对从事个体私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返乡农民工,从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地税发票工本费。

   14、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5、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优惠政策减免,一律下放到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6、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申报地方税收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申报,延长的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7、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地方税收确有困难的,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规费减免政策

   18、自2008年9月1日始,全面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1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停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和副照工本费。

   2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业登记注册免收一切费用,一般不检查、不处罚。

   21、在市场监管中,除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等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案件外,对初次或一般性违法经营案件,一般不予处罚。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22、对返乡农民工进城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进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且进行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比照国企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规定,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有关贴息资金在涉农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员数量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了养老保险,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

   23、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巩固林权抵押、信用共同体贷款、订单贷款、农业龙头企业加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开办农民住宅、水域滩涂、果园、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收益权、渔权、矿产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质押权贷款。

   24、困难企业录用返乡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25、对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技能鉴定,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服务。

   (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人行、市农发行)

   五、社会保险待遇政策

   26、返乡农民工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返乡农民工纳入本级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农民工在本地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

   27、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我省、省转移到我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返乡农民工在缓缴社会保险期间,可免收滞纳金。

   28、返乡农民工在原用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原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1-10级工伤或职业病等级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六、其他方面

   29、成立吉安加强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宣传,狠抓落实,确保促进创业就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0、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失业监测预警机制,深入村组和农户家中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加强信息报送。

   31、返乡农民工投诉举报电话,利用各种热线,畅通返乡农民工表达诉求的渠道。

   32、法律维权机制,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家庭困难农民工可减免法律援助费用。

   3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

   (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全市广大农民工。上级政策如有调整,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内容

关于加强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2009.2.26)-吉安市政策... 江苏东海:扶持农民返乡创业 拓宽就业增收空间 苏荣:要千方百计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谋出路 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改进和加强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_反腐倡廉_范文大全...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关于加强案件检查工作的意见 金融风暴促使农民工返乡 就业瓶颈或铺就创业大道 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为返乡农民工就业支招 潍坊党风廉政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解读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解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