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政府罪”源于司法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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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政府罪”源于司法不独立

    盛大林 
一个老农民,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这位农民叫马继文,他“敲诈”的是兔坂镇镇政府。(据5月6日《中国青年报》)

具体的案情一波三折,我就不转述了。这一方面是不想浪费读者的时间,更重要的则是因为案中的事实无关紧要,不管那位老农民做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从以上共识中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也就是说,政府根本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受害人”。

敲诈勒索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欧美法治国家,这个罪名已经存在了数百年。在几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来都没有“敲诈政府”之说,更没有出现过“敲诈政府罪”的判例。然而,这样的罪名却在中国横空出世了,而且已经出现了好几次——去年8月,河北魏县大北关村农民张建军因坚持上访并最终拿到征地补偿款而被认定为“敲诈政府罪”并被判处了4年徒刑;近两年来,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而被认定为敲诈政府并获刑……(据2月25日《新京报》)

临县法院的判决曾被吕梁中级法院退回重审,这很可能是因为吕梁中院意识到了此案的荒诞;面对记者的追问,临县法院的院长、此案的审判长以及临县政府办主任都持回避的态度,这也让人感觉到他们的“心虚”……既然如此,临县法院为什么还能作出如此荒诞的判决并在重审中维持原判?这让我联想起了一则旧闻:某地农民因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声称状告乡政府,没想到乡长立马回应说,“你随便去告吧,法院跟政府是一家的!”

乡长的那句话虽然很刺耳,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他说的是事实。在眼下的中国,“一府”与“两院”虽然名义上相互独立,但实际上是不分彼此的——二者不仅人事是互通的,而且“两院”的经费还来自“一府”。既然是“一家人”,就不说“两家话”——有人“冒犯”甚至起诉政府了,法院当然会站在政府的一边儿。“民告官”的胜诉率极低,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明白了这个道理,法院悍然作出“敲诈政府”的判决似乎也就不足为怪了。 
事件回放: 

上访户被判“敲诈政府”获刑3年

山西临县一村民为拿回自己的地持续上访,与政府签订的停止上访协议成获罪证据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5-07  

    南都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一个老农民,拿着一纸法院判自己胜诉的判决书,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曾经胜诉,拿不回地

    农民马继文上访,是为了他失去的150亩地。

    上世纪80年代初期,马继文在临县兔坂镇柴家岔村买下当地一块荒沟。当时,山西省为了治理荒山荒地,进行“四荒”拍卖。临县政府统一颁发了大红塑料皮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马家的使用证上载明:承包亩数150亩。

    “马继文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是我发到他手里的。”柴家岔村老村支书吕成阳证实,当时的政策是,凡属农村集体所有、未治理的“四荒”,都可以拍卖使用权,“实行谁购买,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

    马家将这150亩荒沟改造成平地,并因此发家,还曾受到当地镇政府表扬。但马家的好日子在15年后开始遭遇寒流。

    1999年春,柴家岔村委以马继文连续5年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将其购买的土地收回,重新划分给农民耕种。马继文起诉到法院。2000年,临县法院判令柴家岔村委将大桥沟的土地归还给马继文。

    但村民们没有退回土地,法院判决一直无法落实。马继文也为此走上了持续上访的路。马继文的妻子说,在上访期间他遭到过殴打,被关进县“帮教中心”4次。

    上访获罪“敲诈政府”

    2009年11月6日,老上访户马继文涉嫌敲诈政府一案一审宣判,判决书上写着:“被告人马继文利用了其对形成上访条件的熟悉,便以进京上访为由要挟兔坂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临县信访局接访的人员,迫使给其数额较大财物,共计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临县法院的刑事案件判决书,2008年12月15日,马继文到了兔坂镇镇政府。去的缘由,马家的说法是镇政府工作人员打电话要他去解决问题,而镇政府的说法是马自己去的。当时镇党委书记闫福平、镇长李卫平、副镇长张玉成、镇团委书记赵金栋在场。“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双方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去上访,政府方“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马当场领取了钱款,并写了保证书。在2009年3月8日的另一次上访中,临县信访局人员还给过他900元。

    马案的过程有点离奇。判决书显示,2009年2月2日,马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不过,被抓则是7个月后的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移送回临县后,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宣判后马家上诉,吕梁中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临县法院重审。

    2010年1月重审时,马继文依然没有律师辩护。重审的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马继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上记载,马继文多次上访,向兔坂镇镇政府“索要赔偿150万元,至少不低于80万元”。

      “这两个数目这么大,都是赌气的说法。我爸就是想要按法院原来的判决,要回我们的土地。”马继文的女儿马冰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