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政府罪”源于司法不独立 - Qzone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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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 “敲诈政府罪”源于司法不独立

盛大林    发表于2010年05月07日 00:06 阅读(20493) 评论(266) 分类: 法律 举报 “敲诈政府罪”源于司法不独立

    盛大林

一个老农民,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这位农民叫马继文,他“敲诈”的是兔坂镇镇政府。(据5月6日《中国青年报》)

具体的案情一波三折,我就不转述了。这一方面是不想浪费读者的时间,更重要的则是因为案中的事实无关紧要,不管那位老农民做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从以上共识中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也就是说,政府根本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受害人”。

敲诈勒索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欧美法治国家,这个罪名已经存在了数百年。在几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来都没有“敲诈政府”之说,更没有出现过“敲诈政府罪”的判例。然而,这样的罪名却在中国横空出世了,而且已经出现了好几次——去年8月,河北魏县大北关村农民张建军因坚持上访并最终拿到征地补偿款而被认定为“敲诈政府罪”并被判处了4年徒刑;近两年来,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而被认定为敲诈政府并获刑……(据2月25日《新京报》)

临县法院的判决曾被吕梁中级法院退回重审,这很可能是因为吕梁中院意识到了此案的荒诞;面对记者的追问,临县法院的院长、此案的审判长以及临县政府办主任都持回避的态度,这也让人感觉到他们的“心虚”……既然如此,临县法院为什么还能作出如此荒诞的判决并在重审中维持原判?这让我联想起了一则旧闻:某地农民因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声称状告乡政府,没想到乡长立马回应说,“你随便去告吧,法院跟政府是一家的!”

乡长的那句话虽然很刺耳,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他说的是事实。在眼下的中国,“一府”与“两院”虽然名义上相互独立,但实际上是不分彼此的——二者不仅人事是互通的,而且“两院”的经费还来自“一府”。既然是“一家人”,就不说“两家话”——有人“冒犯”甚至起诉政府了,法院当然会站在政府的一边儿。“民告官”的胜诉率极低,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明白了这个道理,法院悍然作出“敲诈政府”的判决似乎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