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独立,“行政强迁”变“法院强迁”还是一个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8:00:17

司法不独立,“行政强迁”变“法院强迁”还是一个样

 作者:刘晓原

   据媒体报道,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条称,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制定本条例。

   一部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内容只有短短的三十一条,且还是粗线条式的规定。为何不能制定出一部具体详细的法规呢?如果条例规定不明确,地方政府是会钻空子乱来的。

   设想一下,面对强大的开发商,面对强大的地方政府,面对“三个至上”的法院,这个法规能充分保护民众合法权利吗?

   用司法强迁取代行政强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按照现行的拆迁条例规定,开发商可以申请人民政府行政强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迁。现在的这部“意见稿”,无非是换了一个申请人,由开发商换成了人民政府。但由于“圈地”搞开发建设是政府的决定,特别是所谓的“公共利益”的建设。那么,由原来的开发商申请强迁,改由人民政府来申请强迁,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也许换成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强迁了,比起开发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迁还会更强势。当然,地方人民法院的压力(或积极性)也会更大。

    我以为,“行政强制拆迁”全部改为“法院强制拆迁”,从表面上看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之下,这种“换脸”式的强迁,无非是“换汤不换药”。

  鉴于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人民法院之间有着“特殊关系”,改由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强制拆迁“申请人”后,就不能允许他们向本级人民法院申请强迁,应改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强迁。比如,县级人民政府要申请强迁,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而不能向本县人民法院申请。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受到的行政干涉会少些。不过,要改变司法管辖的规定,还得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搞强迁,保护民众利益最好办法还是废除“强制拆迁”,推行“协商拆迁”。

附博文链接:美国“钉子户”与政府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