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桥只能收费七年半?(南方都市报 20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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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桥只能收费七年半? 王则楚:九江大桥属政府还贷项目
2007-09-07 10:46:1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朱丰俊
省政协常委王则楚坚称,属政府还贷项目而不是经营性项目
九江大桥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昨日,省政协常委王则楚坚持认为,它应该是政府还贷项目。他同时指出,像九江大桥这样原属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少旧桥、旧路,纷纷“摇身一变”成为经营性项目,而此前的收费史也被一笔勾销,只缘于有关部门为了“将政策用足”。
属政府还贷项目有三点理由
为什么坚持认为九江大桥是政府还贷项目,而不是经营性项目呢?王则楚给出了三点理由。
其一,1998年方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之分。九江大桥建于1988年,而直到1998年,我省公路才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分,此前都是由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或向银行贷款来建设,从一开始,这座大桥便属于政府还贷项目。
第二,政府大量注资九江大桥。按现在公开的资料,大桥建设之初,交通部补贴了400万元,省交通厅也筹集了资金,可以说,大桥的建设,财政投入了巨资。此外,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高速”)《上市公告书》显示,到1997年6月30日,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其所得税款达1543万元。如果九江大桥属于经营性项目,为何还有大量政府注资?除非是政企不分!
其三,佛开高速属国有绝对控股。“粤高速”是广东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1998年,“粤高速”在深交所上市,其《上市公告书》表明,发起成立广东佛开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5家公司,都是国有企业。佛开高速的性质自然也属于国家企业。而公路属于重大基础设施,政府原本就应该免费向纳税人提供这项公共服务,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是绝不应该以此为营利的。
那么,为什么现在有关部门坚称九江大桥是经营性项目呢?王则楚认为,其中暗藏猫腻。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于是,为了“把政策用足”,一些旧有的政府还贷项目纷纷摇身一变成为“经营性项目”,而收费起始时间变成“不可考”。
九江大桥只能收费七年半?
即使是经营性项目,最长收费期限也不过25年,而九江大桥30年收费期限是如何定的呢?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而九江大桥的30年收费期在此之前已批准,条例没有上溯力。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现行《公路法》作出了收费期限核定的原则,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收费期限,只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事实上,在2004年8月18日前,各地政府在把握公路收费期限的政策问题上,除依照《公路法》制定的原则外,基本上是参照交通部在1996年10月9日发布的九号令中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中的车辆通行收费权,应坚持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营利期(合理年限营利期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预测回收期的50%)为基准的原则,最多不得超过30年”的精神在进行管理。
相关人士表示,这说明九江大桥30年的收费期限正是参照交通部这个文来确定的,但是,如果按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营利期来确定其收费年限的话,也不应该是30年。
资料显示,到1997年6月30日,造价1亿元左右的九江大桥,经过累计折旧计算,价值仍有1.3243亿元。王则楚认为,按每年收5000万元计算,其实收5年,即到1994年左右,九江大桥完全可以还完贷款,还能给投资者以10%的回报!
该人士指出,根据交通部九号令精神,九江大桥如果5年就可收回成本,再加上两年半的合理营利期限,也最多只能收费7年半。“说到底,政策只用到一半。”该人士最后这样总结。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70907045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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