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抹黑中国司法(中国法院网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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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杀手 [楼 主]   发表于: 2007-01-1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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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抹黑中国司法
――― 一评中青报记者何春中的虚假报道
《中国青年报》记者何春中的特别报道《“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下面简称《涉黑74万》)一文,使用搜索工具搜索一下主标题,立即找到相关网页1,060项,可见其影响巨大。
司法是一项独特的公权力活动,受现实政治法律环境条件制约,而法律适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通常难以为外行人理解,因而很容易被类似《涉黑74万》的文章所抹黑,因而有必要抓住典型进行全面剖析。
《涉黑74万》一文必将因其“暴露司法黑暗”的特别“价值”而臭名远扬。现进行系列评说,以为垂吊,警示居心不良的信息传播者。
一、报料介绍
据《涉黑74万》一文的介绍,“2007年元旦刚过,本报接到读者来电称:‘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家属索取黑钱,仅第一被告人熊新兴的家属交的钱就超过60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之前是否向被告人家属收钱?如果收了,收的是什么钱?本报记者随后赴江西九江、南昌等地进行了暗访调查。”
《涉黑74万》一文,以涉黑第一案的法院收取“暂存”款醒目标题,提出法院收“黑钱”的新闻主题,然后以“律师质疑法院收黑钱”, “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家属收取74万元“暂存”款” 、“九江中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这么做” 、“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规”的四个侧面报道为论据。至于新闻主题的最后结果以及新闻结论,中青报记者何春中“忘记”写了。
上述介绍性文字均出自中国青年报2007年1月12日版,可见互联网IP地址: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1/12/content_1640506.htm
二、黑手的硬伤
《“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标题,点明了报道主题的特色——涉黑第一案,点明了地点——江西省九江市,点明了报道主体——中级法院,点明了报道事件——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
根据新闻五要素的要求,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为什么), 《涉黑74万》的标题包含了何地、何人、何事三要素。但是,具体报道内容中只是涉及了“何时”,却没有报道“何故”要素,更没有将“何事”报道完整。例如74万元“暂存”款的去向。以3062个字的篇幅,完成一个事件的报道,中青报作为全国性大报的特别报道,出现了不应有的硬伤。
这仅仅只是硬伤吗?否!
醉翁之意不在酒,明眼人一看就明白。
人们阅读标题,一定会有几个字幕映入眼帘,这就是涉黑、法院、74万;进入开场白,“读者来电称” 、三个排比设问、“暗访调查”这些字眼很快就会吸引你的眼球。已经为主文设定的框框,显然在暗示你一笔巨款是如何被司法机关黑的。全文所要达到的效果在哪里,昭然若揭。
三、黑手的挑衅时机
《涉黑74万》一文出台于2007年1月12日,这是一个很平常的日子。当我们用网易搜索“熊新兴涉黑团伙案”字眼,很快就会发现,“中国法院网讯 1月1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西抚州黑社会案尘埃落定。”原来是熊新兴被执行死刑的第二天,中国青年报以与熊新兴相关的事由向法院公然提出挑衅。《涉黑74万》的发表,究竟是偶然的巧合,还是事出有因?对此,我们不得不深入分析。
我提出“中国青年报以与熊新兴相关的事由向法院公然提出挑衅”有事实依据吗?谁来提供?我回答,当然有事实依据,而提供证据的就是《涉黑74万》一文作者何春中,且听我来分解。
除了已知的两个事件的时间“巧合”以外,我们不得不探究中青报记者的拙劣采访表演。
我们审视《涉黑74万》一文,涉及地点的表达是“本报记者随后赴江西九江、南昌等地进行了暗访调查。”因此必定要有时间成本,而对文中的“等”字合理推测必定包括抚州,避嫌而已;涉及采访单位、人员有法院、“李肖霖律师”、 记者访谈的“ 16名被告人的家属”、“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中国政法大学邬明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阴建峰博士”、“九江市审计局一名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我们采访时间地点人物的是“2007年1月8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坚办公室。”。
面对这至少分处三地共计20余名对象的采访,肯定费日费时。如此繁重的采访任务,从已知的2007年1月8日上午,到文章发表的1月12日,短短四天能否胜任当然不敢枉自猜测,只有读者自己想象了。
我们不能不提出这样几个疑问:中青报为涉黑案件如此投入甚至不惜“暗访调查”居心何在?仅仅为了查清“暂存”款的去向吗?查清“暂存”款的去向用得着“暗访调查”吗?一个电话或者一封反映信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用得着劳师动众吗?中青报置采访纪律于何地位?
综上可见, 《涉黑74万》之特别报道,是伴随审判结果的特别安排。
对中青报记者拙劣表演的揭露,将伴随系列文章的持续而深入。
四、采访背后的黑手
《涉黑74万》一文,开篇就告诉我们本文属于“暗访调查”的结果。事实上,除了法院,审视其余20余名采访对象,根本没有暗访的必要。但是,该文告诉我们却是围绕主题信息,堂而皇之在法院院长办公室进行采访。如此悖论,除了谎言,我们看不到什么了,其中机窍只有参与“暗访调查”的人员说得清楚。如此分析,中青报记者的“暗访调查”,自然而然成为黑的代名词了。
在一篇涉黑且涉及司法名誉的新闻案例中,出现法官、律师和法学专家的身影,原本不奇怪。当我们把时间安排的神秘性与采访的神秘性放在一起思考,也就不难发现存在新闻主导角色的神秘性了。
这个神秘的主导角色,就是文章主角之一——李肖霖律师。李肖霖律师在文章中只是露了一次脸,神龙不露首尾,偶尔露峥嵘。
我说李肖霖律师才是这个特别报道新闻的主导角色,当然是有依据的,且看我的推导过程。请注意,千万不要看见推导就头晕,更不要以为这是我的任意心证,关键在于我的推导依据是不是事实,以及推导是不是合理。这才是本文与《涉黑74万》的巨大差异。
何春中作为记者,也就是《涉黑74万》一文的作者,敢于披露司法问题,勇气固然可嘉。由于职业的原因,法律问题的专业性肯定他不敢吹牛,充其量不过泛泛而谈。这就决定了记者何春中要揭法院之黑,必定要有一个法律知识的主心骨,因为国字号记者的司法采访是有纪律的,法律知识的把握性成为这个特别新闻报道的灵魂。
自然而然,李肖霖律师浮出水面。
五、黑手的律师
李肖霖律师是什么人?已知是从事法职业的人。我们将看到他身上充满了玄色。对这种玄色,我们只有透过该文披露的采访信息看见李肖霖律师的身影。
《涉黑74万》一文中,有“记者目前能调查收集到的收据和银行单据显示:在熊新兴涉黑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的表达,也有“当记者问16名被告人的家属”的表述,显示出我们通常不会发现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院网讯,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可以集中20余名采访对象的时间。“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江西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并依法核准死刑。
通过这两个时间信息,我们知道,何春中记者最有效率的集中采访应当在2006年12月28日,因为宣告终审裁定的日子才是被告人家属最集中的日子。这就意味着,到《涉黑74万》一文出台,前后延续时间最少16天,充分证明记者为此不惜代价。否则只能说明记者不辞劳苦,1月8日到11日四天内,快速高效准确地运转在南昌、九江抚州的大地上,迅速采访对象达到20多人。
记者的爱心果真这么感天动地吗?肯定不是,因为中青报不可能为“暂存”款问题付出如此巨大资源,而这是一个电话咨询就可以解决的,关键是神秘人物李肖霖律师运作的结果。
李肖霖律师的运作动力何在?对此我们当然不能胡乱猜测,也不必像何春中记者一般玩神秘,谁都知道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就是钱能通神。
从法律上看,李肖霖律师的运作动力有没有资源条件呢?当然有,这就是风险代理,因为律师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条件价码。书面语言太拗口了,通俗地说,完成一项法律事务,只要双方约定条件,律师的收入从几万到几百万都有可能。
由此决定了律师有当事人赋予的资源动力,以调动可能的力量为目的服务。这种力量可以是支持性的,也可以是攻击性的;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踩线的,甚至不惜违法犯罪的。
由于《涉黑74万》一文的标题已经告诉我们,这是“江西涉黑第一案”。通过“涉黑”两个字,我们都知道,以资源动力调动力量在他们是熟门熟路的了。
很遗憾,政法力量在资源动力面前似乎岿然不动,资源动力因而迫不得已转向攻击型,这似乎成为背水一战的必然选择。
分析判断神秘的主导角色就是李肖霖律师,还有什么依据吗?当然有。这就是中国政法大学邬明安教授、阴建峰博士等法学专家的出现。
记者虽然不乏法学家朋友,由职业的差异,决定相互缺乏深交的基础。在法学家不熟悉的领域,尤其是涉及法院行政性事务,通常不会贸然发表意见。当然,按照常理,不排除应法律界熟人的邀请发表意见,而法学家通常只会就争议问题表明单方面意见,以提供理论支撑。如此一来,有法职业背景的律师,也就合情合理地将法学家拉扯进了“暂存”款性质的讨论圈。
大家请注意,法学家发表的意见不过一种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这是许多律师忽悠当事人的卑劣手段,千万不要上当。造诣深厚的法学家在他研究的领域,以精湛的理论影响一大批法职业者,而不会对法院指指点点,除非四两拨千斤的重大社会课题。一个法律知识教书匠的法律实际运作能力大可质疑,把他们的学理解释当作新闻报道的法律前提,肯定是大错特错了。
至于《涉黑74万》一文所表达的法学家的意见究竟如何,我将专帖分析。
六、黑手的运作
中青报作为全国性的准党报,完全可以堂堂正正地采访,九江中院不是接受采访了吗?那怎么会冒出“暗访调查”呢?其中蹊跷只有记者何春中知道,对此中国青年报难道就不能给社会一个交代吗?
我们看见的是黑手运作。中青报这种弯弯绕行为,表明了一种黑色运作,即使是针对司法机关,完全忘记采访纪律,其用心昭然若揭,当属黑色。
这种红黑交错的背景令人咀嚼。
《涉黑74万》一文,作为媒体表达,似乎想向社会发出某种信息,但又躲躲闪闪。仅看标题,属于法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只是介绍了一个事实,似乎很中立。通过上面的层次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而是一种巧妙安排。
作为长篇特别报道,竟然背离新闻职业要求,按照新闻写作五要素要求,缺少一项半,况且是实质性的要素缺乏,以如此下三烂的手法对付司法机关,在中国司法和新闻史上不敢说绝后,至少是空前的。
黑手运作的神秘性,最直观的就是 1月11日上午熊新兴被执行死刑,1月12日中国青年报《涉黑74万》一文见报。这种在全国有影响的涉黑头目死刑执行的第二天,针对该执行死刑任务的司法机关具有巨大负面影响的文章立即见报。中国青年报作为在国内有影响的大报,此举实在罕见。
七、黑手裁减
既然《涉黑74万》一文敢于向社会宣告是“暗访调查”的结果,想必其中一些文字属实,也许有偷拍的镜头作为证据掌握在手。其实,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对法院院长的采访哪里能够成为“法院黑钱”主题的证据呢?仔细分析,这是狗屁不通的法职业者的想象证据罢了。对此我将另外评析。
记者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具体操作者,一定程度掌握了话语主动权,何况自以为掌握了影像音的“证据”。面对《涉黑74万》这样的烂文,法院反而失去了主动权。这是由于法院面对突然袭击,手上没有影像音的“证据”资料,客观上赋予了记者任意信息裁减的自由。于是法院只有自说自话忙于解释的份,效果倒是有点像祥林嫂的唠叨,好生悲哀。
我为什么说《涉黑74万》是黑手裁减的杰作呢?除了我在前面从硬伤角度、采访角度和运作角度所作分析能够看出明显恶意信息裁减以外,最典型的就是标题的耸黑性、内容黑吃黑的暗示性这种整体裁减模式,让人产生不良印象,不作仔细分析就会被蒙蔽。从其具体手法,不难看出黑手裁减的标准模式。例如:文章中明确记载法院向熊新兴的家属退了39.2万元,只有34.8万元可能被黑,这才是主题的数额,而标题却是74万的巨额。
最后再看《涉黑74万》有没有明确说法院是如何黑钱的呢?由于文章没有介绍法院如何“分赃”,也没有说清楚所“黑”的钱的最终去向,它只是在“暂存”款做文章,给人一种继续“暂存”的错觉,抬出法学家来欺骗民众,试图浑水摸鱼,因而法院黑钱之说纯属诬蔑。
我们只要想一想,久经沙场的律师,阅人无数的记者,你们怎么就不会到法院罚没款最终去向——国库去查一查呢?这才是整个主题的要害,否则怎么会成为法院黑款的正当理由呢?既然会采访九江市审计局的工作人员,想必也去了九江市财政局,这才是正道,对此你们为什么会遗漏呢?
除了给法院摸黑,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子张目,报一箭之仇,《涉黑74万》一文还能有什么意义?
中青报,你不姓黑吧?请用好你的剪刀!!!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19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