暧昧的文字掩盖不了龌龊的导向(中国法院网 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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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的文字掩盖不了龌龊的导向
——从一篇报道分析某些专家攻击法院的伎俩
作者:笑笑生他姐  发布时间:2007-01-16 09:25:54
2007年1月12日某报刊发了《九江中院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 收取被告74万》一文。文字似乎很公正客观,各方的说法也都整理了一些。然而纵观全文,一时间让法院有百口莫辩之痛,又有三人成虎之惧——某些记者专家对法院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真让人心寒齿冷。
从标题看,记者的措辞确实精到,真可谓不温不火,恰倒好处。“收取”两字,虽为中性,但为法院收取,一下意境全出,加上前一句有“涉黑”二字,真是给了读者无尽的想象空间。我看了这标题也不禁一愣:难道九江中院收取了黑老大的贿赂?不不不,我也有一点法律常识,所以我随即想到可能是被告家属预交的赔偿款或者罚金。但是,对于那些缺乏法律常识的群众呢?对于那些痛恨腐败仰望公正的百姓呢?对于那些匆匆只看到标题的行人呢?他们会怎么想?
——“律师质疑法院收黑钱”的小标题下,记者写道:“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判决之前,让被告人家属选派代表进行‘谈话’并要求交钱,说对量刑有意义,这种做法,在全国都罕见。”李肖霖律师说,“还有的被告人家属被要求交‘理财金’”。
这一段,记者的水平那是相当高。他先卖了李大律师。因为根据后来的记载,李律师并没有说法院收的是“黑钱”,可记者偏偏这么写。记者或许也受到律师的影响,或许认为法院收“黑钱”更吸引眼球,所以他就这么写了。而李律师居然说法院找当事人的家属代表“进行谈话”和“要求交钱”。
可以明白地告诉中青报的记者和李大律师,首先,当事人哪怕是什么知名的律师专家教授,都没资格和法院“进行谈话”,只有法官在必要的时候找当事人例行公事地谈话。谈话不是谈判,谈判才需要“进行”,才需要选代表来协商。当事人和法院谈话谈判甚至讨价还价简直是痴人说梦;其次,“要求交钱”也决不是讨要赏钱,而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履行自己的义务,毫无回旋余地。为何堂堂正正的法律行为到了记者笔下就变得如此龌龊?只怕文章的意图更加龌龊。还什么“全国都罕见”,当事人向法院预交案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全国都罕见的只有他们通过这种若明若暗、闪烁其词的语言向法院泼脏水的猥琐行为。好比小说家写道:“男人走了半年后,女人的肚子大了”,你说你会怎样想?你又能怎样想?你难道会想到可能这女人得了肿瘤?胃里有积水?你只能按照这个语境的暗示想:这女人怀孕了。这就是记者和律师的水平,看似客观,其实层层引诱,句句栽赃,水到渠成,只给读者一个答案。
——“当记者问及熊新兴一审被判死刑后,法院又向其家属退了一笔钱(39.2万元)又该如何解释时,陈坚称“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
到这里,记者的意图就有些急不可待了,问话也藏了祸心。本来这是两回事,死刑是刑事责任,赔偿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替代不了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黑老大死不死民事赔偿都处理的,预交的赔偿款也要根据生效判决多退少补的。可记者把这两件事放在一起说,事情便有些暧昧了。好比一个小说家写道“女人进了屋,男人便急不可待关了灯。”你会怎么想?正常的你会怎么想?事实是——女人是妹妹,男人是哥哥,妹妹终于下班了,当哥的放了心就关灯睡觉了。一回事,妹妹是刑事责任,哥哥是民事责任,本来各睡各的,可让记者一妙笔生花就有些臭不可闻了。
——“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规”
果然天下武功出少林,扯大旗还是靠专家。如今别管你什么妄想,只要抬出“专家”二字,还真能忽悠不少人。不过各位细看端详,记者所列的所谓专家,有一个说九江中院违规了吗?唯一比较明确的就是一个不愿署名的专家说法院不能收“暂存款”或“理财金”。他说得对极了,本人双手双脚都赞成,可是前提是九江中院收了吗?况且“暂存款”只是财务对于资金的一种称谓,是法院对于不确定案款的一种宽泛的称谓。这就好比小说家写“甲乙结婚了。近亲是不能结婚的。”你看了怎么想?事实是甲乙本来就不是近亲,可这么一写,甲乙便白落了嫌疑。法学家没说错,问题是九江法院也没有错。可是记者偏偏要把这几句话连着写,想给读者造成什么印象?想向大众透漏什么信息?真司马昭之心也。
纵观全文,记者是很聪明,很有文字功底,很有新闻写作的经验,甚至对心理学也颇有造诣,懂得心理暗示,移花接木,更兼声东击西,含沙射影。手段不可不谓高明,用心不可谓不良苦,黑老大地下有知,真该借尸还魂,向其三鞠躬。然而寸云蔽日可笑身轻影渺,阴风逼人不过三更夜寒,九江中院行得正,站得直,光明磊落铮铮骨,人民群众心自明,岂是三两小丑跳梁可蛊惑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