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三畏:谁说“拆出人命”就要撤职?(南方都市报 2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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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三畏专栏:谁说“拆出人命”就要撤职?
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1413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4-10作者:何三畏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媒体思想 之何三畏专栏
南方周末(4月8日)头版报道的标题是《“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其隐含的前提无非是,“拆出人命”了,至少得有个把官员去职,才说得过去。这符合现代政治观念,也对应道德良心,属于再正常不过的愿望。可是,最近三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八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
以“八分之八”的概率发生的事件,就只能以必然性来解释。看看业已公开的八起“拆出来的人命案”,哪一起不是在第一时间即被上级宣布为“依法”拆迁?这就不仅意味着不会有人因此去职,还可能有人会升职。报道不是恰好证明,“拆迁能手”都是上级喜欢的吗。“有恃”才能“无恐”,不然,哪能有敢于“拆出人命”的野蛮呢?
可怜人们对权力构成的逻辑,和现实社会的事实视而不见,而固执于内心的愿望,总以为“拆出了人命就至少得有人去职”。这一观念甚至可能是自焚者们对这个世界最后的奢望。真令人忍不住悲叹:醒来吧,自焚者!
但到底该拿“拆出人命的官员”怎么办?报道引述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先生的话说:“拆迁发生生命财产损失的情况,除了直接跟拆迁户接触的官员,更高级别官员的责任有时很难确定。比如,一个大型项目涉及的拆迁,市长、县长很难做到每家每户都主动过问,而要求官员对他毫不知情的事件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我觉得这样的言论倒是很符合逻辑,一个社会一旦发展到物主的生命也不能阻挡推土机和挖掘机的地步,就会需要而且也会产生这样的“配套理论”!他试图灌输这样的观念:一、今天的中国是一个特别依法行事的国家,官员去职都要符合“法律精神”;二、我们纳税人供养的官员其权力是法律授予的,因此他们只承担“法律责任”,不负担道德和道义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先生也是“讲法律”的,他说,“责任确定要实事求是,关键看拆迁决策和实施中有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在马先生看来,“拆出人命”的“事实”,还不够“求”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是”,还要等待别的“关键”!如此这般,这世上的道理可怎么讲呢?
但我相信,这些以知识贵族名义发言的专家学者,其实心知肚明:以当今人类世界的政治文明成果,即便一位官员在法律意义上一无过失,甚至对具体的事件毫不知情,甚至只是一个暂时无法洗清的误会,按道德和义务和道义的责任,他也应该礼貌地辞职,以谢国人,更别说是治下制造的人为灾难了。所谓“不知情即无责”,我觉得,这不是最好的辩护。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先生比上述二位先生善良得多。他说,正在制订中的“行政强制法”应该加入这样的条款:“只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相对人自杀自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员就应当被追究责任。这一主张如果得到采纳,起码主管的县级官员将被问责。”但是,我要说,这仍然没用。“问责”不是我们的目的,而是我们的财产不被侵犯,而是强调生命的绝对意义,而是要推倒可以护送推土机去摧毁生命的任何“法律”。
然而,可悲的是,如果真正“依法拆迁”,即便依的是目前并未修改的“拆迁法”,也会“拆”出这么多的命吗?是的,有关法规可以推导出“强拆”,但是,推土机是人操作的,而“强拆”的目标是房子,并不是消灭生命。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任何个人以执行公务的名义,消灭未经判决的生命,都是违法犯罪的!而根据“纽伦堡原则”,任何执行了这种生命灭绝命令的个人,都不得以“上峰有令”为自己辩护。所以,在任何一起“拆出人命”的案例中,都应该有人受到刑事审判,上峰也不能免责。 (作者系南方人物周刊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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