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坛 -> 景德镇法官刘江因依法办案得罪有钱有权的人惨遭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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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uan11 [楼 主]   发表于: 2005-05-1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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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官”执法犯法制造冤案
-----------检察官酷刑殴打法官
轰动江西省的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江为正常办案得罪有钱有势
的开发商而受迫害一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2004年3月8日原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派二名省检工作人员蒋孔灯、吴一敏亲自坐阵景德镇督办(实为亲办)刘江一案。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蒋孔灯一伙以迫不急待的方式先将正常办案中的法官刘江以“滥用职权”罪刑拘,15天后又以“滥用职权罪”转捕。在侦查期间发现“滥用职权”罪难以成立,转捕后即刻将刘江化名张贵迅速秘密转押外地五个看守所,运用多年积累的整人经验,让刘江长时间保持一种活人无法承受的痛苦状态中,最终按预订框架审出个“受贿罪”。为达到让刘江坐十年牢的承诺,将受贿金额强行凑满十万元,其中六万五仟元的栽赃款采取了极其残忍的手法刑讯逼供,授意签字。另外四万元的所谓“受贿”款在一审法院庭审时已证实大部分属强行拼凑,与事实不符。直到2004年7月2日原省检察长丁鑫发被绳之以法,饱受五个多月
非人折磨、满腔冤屈的刘江才被送回景德镇看守所。
由于省检办案人员亲自插手此案,2004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虽然根据事实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但在未给刘江做伤情鉴定、未到刘江五处以上异地关押地点调查取证、未传任何一个证人到庭对质的情况下,采纳了检察机关采取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将刘江以“受贿罪”冤判六年六个月, 刘江及其亲属当庭不服,即上诉。
从2004年11月29日刘江案进入二审阶段。刘江在正义人们的帮助下获取了大量证据能证明蒋孔灯一伙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其中包括永修县看守所的证明、狱医证明、同监号人证明及蒋孔灯一伙严重打伤刘江后私自拿出四仟元
治疗费的证明。
蒋孔灯一伙为了掩盖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犯罪事实,利用丁鑫发尚存的势力影响及职务之便到处找知情人打招呼串供,企图攻守同盟。2005年2月18日蒋孔灯又一次来到景德镇市检察院,利用职务之便将送检阶段尚处在保密之中的刘江案卷复印并提供给南昌一家《都市消费报》,该报社在利益驱使下未核实真伪歪曲事实见报,并配以其他人的照片,即极具欺骗性的虚假新闻插图误导读者信以为真,严重侵犯了人权,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对此,人们表示惊讶,刘江案在二审之中尚未开庭审理,省检及省纪检二家很重视此案,组成调查组正在调查之中,案卷中诸多供述是在刑讯逼供前提下形成的,是侦查人员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授意签字的结果,难辨真伪,而案卷内容就被公开了,甚至做为新闻材料见报。是谁为蒋孔灯大开违规绿灯?为何蒋孔灯有这种特权?中国的法律真的成为某些有权势的执法人员在光天化日下为所欲为、随意操纵用来整人的工具吗?正如蒋孔灯一伙在刑讯逼供的同时猖狂声称:“刑讯逼供是检察院管的事,你告到哪里都没有用。”这是“检察官”对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执
法权的玷污,是“检察官”利用职权粗暴践踏国家法律、严重侵犯人权的表现。
在此我们大声呼吁执法部门还事实一个真象,还法律一个公正。呼吁所有明眼的正义之士用你们的逻辑思维和智慧去判辨真伪;去揭示披着检察官外衣,干着刑讯逼供制造冤案勾当的违法犯罪分子;用时间来证明事实真象,用法官
刘江的血和泪共同期待中国法制的健全、人权的保护!
刘江全体亲属 2005年4月28日
对检察官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控诉
----------刘江
2003年9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钟国平等诉被告南昌新洪公司及其分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案,指定由民一庭庭长刘江审理。期间钟国平等人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诉讼保全。经请示领导,刘江持法院介绍信及查询手续,在景德镇市工商局查明争议合同被告南昌新洪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且与南昌新洪公司有隶属关系即南昌新洪公司应承担分公司民事法律责任。书面请示主管院长同意,刘江与其他二位审判员一道依法冻结了南昌新洪公司在南昌一家银行帐户。随即向领导作了汇报,并将冻帐民事裁定书依法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法定异议期过后才提出异议。冻帐仅20余天,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裁定解除了诉讼保全。
据此,法院冻结被告南昌新洪公司帐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人滥用职权。
然而,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等人出于不可告人目的,人为干扰法院正常民事审判工作。丁鑫发授意派出工作人员蒋孔灯,吴一敏坐阵景德镇办案。2004年3月6日、7日二天,蒋、吴无任何法律手续,将刘江带至景德镇市检察院讯问室,硬说刘江冻帐是违法犯罪,对刘江侮辱、威胁、逼迫刘江承认是违法犯罪。
2004年3月8日上午,刘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了被讯问经过。当日下午,刘江到景德镇市检察院向曹金副检察长递交了要求蒋孔灯、吴一敏回避的申请报告,随即刘江被非法刑拘。刘江家被蒋孔灯一伙非法搜查,以图收集刘江罪证,一无所获。但蒋一伙仍不罢休,将与案件无关的刘江大学毕业证,集资房所有权证非法扣缴。
检察机关对刘江所提申请,本应按规定作出答复,但始终未作任何回复。
刑拘刘江后,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违反《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提审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在看守所或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规定,在景德镇市发电厂招待所提审在押犯罪嫌疑人江明瑾(即民事案原告),获取了刘江所谓“滥用职权、受贿”供词。
2004年3月28日,刘江被蒋孔灯、吴一敏,景德镇市检察院检察官潘讯、王金贵,乐平市检察院江有生一行五人,从江西省湖口县看守所外提。离开湖口县看守所时,该所干警为刘江作了体检,确认刘江身体无表皮伤,刘江在体检表上签名。至九江市庐山区检察院讯问室,到次日下午。蒋孔灯、吴一敏先后多次摔打刘江耳光,拳击刘江头部,用穿着皮鞋的脚踢刘江腿、脚,逼刘江下跪,用手铐勒紧刘江双手吊铐在窗户上几小时。连副院长杨名振、主审人郝斌亮办理的一件民事案件也强加于刘江,要刘江承担责任。强迫刘江讲“我帮了江明瑾(原告)的忙”。在强逼和威胁下制作的笔录,又逼迫刘江签字。
随后蒋等人将刘江押至湖口县检察院继续讯问。干警王民生、卢文烈也参加了讯问,加大了威逼阵势,采取分组轮番逼供车轮战方式,对刘江刑讯逼供。至4月1日中午,连续5天不让刘江休息,诸多刑讯办法并用,强迫刘江招认借了江明瑾6万元钱,还得了一刑事案江明瑾给5千元。刘江反复申明没有此事,从来就不曾借过江明瑾6万元钱,也不存在得刑事案钱,是江明瑾诬陷刘江,再三恳求核实,并要求检察人员拿出借据或证据来。蒋等人对刘江的申明和请求不予理睬,不作记录。为达到刑讯逼供的目的,蒋、吴等人大打出手,拳击刘江的头、脸、身上,踢、踩刘江腿、脚、生殖器、胯下等处,用手铐勒紧刘江双手腕反铐持续几十小时,潘讯用冷水从刘江头顶倾下,将刘江穿的毛线衣裤,全身淋得透湿。蒋等人威胁说:如果你不讲得了江明瑾6万元钱,就刑拘你妻子等等。
连续几天的体罚,刘江头昏眼花、耳鸣轰响,神志不清,站立不住。求生本能使刘江违心地违背事实,按照蒋、吴授意,讲了借了江明瑾6万元钱。
刘江确实没有借过江明瑾6万元钱,自然讲不出钱的去向,便胡编乱诌说钱放在朋友周良发、余建民处。蒋、吴等人未取到钱,变本加厉对刘江用刑,将刘江双手强硬紧拉,上下反扭,反背勒铐扣戴“飞机铐”、刑讯逼供。刘江被滥施刑具,铁铐紧勒陷入肉内,双臂紧绷,强行被拉扯的骨骼如脱臼一般,惨痛不堪,为求活命,刘江再一次说了假话,说钱放在二姐刘华家。蒋等人解下飞机铐,逼刘江写借了江明瑾6万元钱的“交待 ”二份。“交待”上按蒋等人授意写了“名为借、实为索贿”,并写了“我滥用职权,帮了江明瑾的忙”。蒋等人再强逼刘江写了二封让二姐取钱的信。
如是,刘江便有了“滥用职权”和“受贿”招供的文字供述。
蒋等人为掩盖不法行为,推卸责任,由吴一敏执笔制作了一份笔录,意即刘江在湖口县看守所挨打,强迫刘江签字;强迫刘江写“悔过书”,招认滥用职权冻帐,违法办案。蒋、吴等人是文明办案,对刘江进行帮教,刘江很感激等等。
蒋、吴等人给刘江看笔录时,刘江提出头昏眼花,神志不清,看不下去,蒋硬强逼刘江签字。在吴一敏制作的笔录上,刘江特意签上“已看过6遍”意在指笔录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形成的。
4月1日下午,刘江被转押至江西省彭泽县看守所关押。蒋、吴等人为掩盖其刑讯逼供违法行为,在未告知刘江本人情况下,擅自将刘江姓名改为“张贵”予以关押,便于以后无法查证。
在彭泽县看守所进门处,刘江将受伤仍有血迹的左手请吕副所长察看,并向其他干警讲了被办案人员殴打之事。所领导很重视,于4月5日上午安排了医生给刘江作体检,并邀请了驻所张检察官到场。检查结论是:刘江左大腿检见20CM*15CM青紫凝血块状,头部2CM血肿瘤,睾丸肿大,左手有几处伤。在场的张检察官还专门给刘江作了一份笔录,了解刘江在监号受到关照等情况。
在彭泽县看守所关押的15天里,所领导和干警见刘江步履艰难,伤势确重,对刘江关心照顾,常询问刘江伤情,借钱给刘江改善生活,吃营养菜。方勇医生给刘江配药敷伤,治疗刘江手伤、腿伤等。所干警和张检察官供给刘江纸笔写“申诉”实情。
在所领导、张检察官和干警的关照下,刘江寒冷的心得到了温暖,写了三份交待(申诉)给当地检察院。主要内容是:如实陈述了刘江在庐山区检察院,湖口县检察院所作的招供,是在连续5天未休息,被刑讯逼供下精神崩溃,神志不清,身心疲瘫,全身伤痛,不得已的违心招供,并着重写了刘江没有借江明瑾6万元钱,是江明瑾诬陷刘江,再三要求与江明瑾对质。
然而,这三份“交待”被蒋孔灯取走,不知去向。
2004年4月15日中午,蒋孔灯、潘讯、王金贵、江有生四人,将刘江从彭泽县看守所押至江西省共青城检察院讯问室讯问。蒋孔灯、潘讯强行将刘江双手臂狠力反扭拉扯戴“飞机铐”持续18小时,至次日上午。刘江原伤未好,又遭酷刑,身体颤抖,惨痛不堪,人已完全痛苦疲惫。蒋孔灯还用装满水的大可乐瓶猛力塞进刘江被反扭铐的双臂中,给刘江已绷紧的双臂强行加塞,并殴打刘江,又用铁棍击打刘江被勒铐受伤肿胀的双手,用脚踢刘江的腿、脚。潘讯在旁帮蒋强塞可乐瓶并殴打刘江,刘江被酷刑当场二次昏死过去,待刘江苏醒后,蒋、潘继续对刘江殴打施刑,施威逼供,且振振有词地说:刑讯逼供是检察院管的事,你告到那里都没有用。
因长时间地被殴打施刑,致使刘江双手抽筋,伤痛钻心,头痛耳鸣,胸闷气塞,人已瘫痪,出声无力,真是要死去一般,又欲死不能。蒋等人逼刘江招认得了江明瑾6万元钱,刘江不得不再次违心违背事实按授意讲得了江明瑾6万元,谎编了给妻子6万元过程。蒋等人是非要置刘江于死地不可,岂会善罢甘休。蒋逼刘江以作报告口气,按授意给妻子讲一段话,用小型录音机录音,让妻子拿出6万元钱交给检察院。
作完笔录后强迫刘江签字。
在押刘江永修县看守所路上,蒋孔灯厉声威胁刘江不准对人讲挨了打,否则就送刘江到湖北省关押,叫犯人打。
4月16日上午,刘江被转押至江西省永修县看守所关押。该所干警见刘江直不起身,行走困难,伤势很重,及时给刘江做了体检。结论是:双臂肌肉严重损伤,右手掌15CM*8CM水肿瘤、左手腕10CM*6CM水肿瘤、双臂肿大、右腿15CM*6CM青紫斑伤。
后医生发现刘江背上有青紫斑伤未作补记。
该所领导鉴于刘江被刑讯逼供致伤,特开通所内广播,宣传在押人员的权力与义务教育,告知在押人员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权利。对刘江关心照顾,多次谈心。驻所检察官杨荣贵从家里拿来云南白药交给医生为刘江治伤,每日给刘江安排营养菜,询问伤情。看守所医师熊晓辉给刘江用药、打吊针、推拿治伤,连续治疗40多天。
在治疗的40多天里,刘江双手腕、臂酸痛,经常抽筋,腰痛、腿痛、头昏眼花、站立不稳,连穿衣裤、洗脸等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靠同监号人帮忙解决。看守所领导见刘江伤势严重,关照刘江不参加劳动,并让同监号人照顾。
4月20日,干警龚强对刘江陈述的被殴打、刑讯逼供的经过作了记录。
4月23日、24日两天,蒋孔灯一伙不顾刘江妻子体弱多病,正在高烧生病神智不清,还连续打了几天吊针的情况下,传刘妻到检察院通宵逼问,以刑拘相威胁,硬逼刘妻供认得过刘江6万元,并讲是江明瑾的钱。刘妻申辩没有此事,蒋一伙不予理睬,并放刘江录音带给刘妻听继续逼供。结果,刘妻为避免刑拘、女儿无人照应的事态发生,只得违心按蒋一伙授意参照录音内容编造所谓得赃款过程。事后,蒋一伙将刘江夫妻多年的工资、奖金积蓄作赃款取走。
为追查所谓赃款去向,刘江亲属多人受牵连,被恐吓。
5月中旬,景德镇市检察院徐建副处长到永修县看守所提审。刘江向她陈述了被打事实。看守所的熊干警也向徐介绍了刘江进看守所时的严重伤情。徐听后仔细查看了刘江手伤,表示回景德镇后向领导汇报。
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渎检处吕副处长和一名中年男法医及蒋孔灯到永修县看守所,由该法医查看了刘江伤情。
5月21日上午,蒋孔灯等人要带刘江出看守所。该所领导为防止刘江再次被刑讯逼供,特安排医生给刘江作了体检再走。体检登记由刘江、熊晓辉医生、办案人员王金贵三人签名。此次外提,由吕副处长带队,一名中年法医参加,蒋孔灯、江有生、王民生、王金贵等多人分乘两辆轿车,带刘江去了南昌市一家医院(吴一敏在该医院事先等候),给刘江拍片,请专家检查了伤情,中午返回。
在看守所办公室,蒋孔灯用手卡刘江脖子,强迫刘江讲得江明瑾6万元钱,并称要整死刘江。李副所长听到刘江呼救,赶来制止了蒋孔灯的行为。李走后,蒋取出一支大号针管刺刘江受伤肿胀的手。李副所长听到呼救再次赶过来制止,并批评了蒋。蒋恼羞成怒,当着李的面殴打刘江,被李制止,立即将刘江带回监号。
5月21日下午,刘江向看守所李副所长递交了控告蒋孔灯等人刑讯逼供的报告。
蒋孔灯等人见刘江伤势确实严重,唯恐伤残,难卸责任,催医生给刘江用好药,加紧治疗,尽快消除刘江身上的伤和疤痕,并承担了刘江治伤费用肆仟余元。
2004年6月11日,刘江又被转押至江西省看守所关押。中旬,蒋孔灯、吴一敏到看守所提审。吴用拳头狠击刘江头部,威胁刘江要按授意答话,并凶狠警告,若不按他们意思答话就外提(指在所外审讯)。为避免再遭殴打,刘江按蒋的授意作了供述。
事后,刘江向干警杨如冰汇报了被刑讯逼供的经过。
从6月11日至8月20日,在江西省看守所关押的日子里,所领导和干警见刘江伤情很重,华所长、张所长多次过问伤情,找刘江谈心,告知权力和义务。提供纸笔给刘江写申诉材料;生活上关心照顾,并借资壹仟多元给刘江补营养,打招呼让刘江不参加劳动。
8月20日,刘江被押回景德镇市第一看守所关押,该所对刘江仍残留伤情作了登记。
2004年8月11日,刘江案交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江多次向检察机关书面反映了被刑讯逼供情况,阐明被冤屈实情,要求与诬陷人江明瑾当面对质;多次申请伤情鉴定,并提供了有关证据线索。然而,检察机关不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重新调取证据,对刘江合法请求置之不理,仍采用侦查人员非法所取证据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起诉刘江。
一审期间,刘江继续申冤。
庭审前,刘江按《诉讼法》规定向法庭申请关键证人江明瑾、杨名振等人出庭作证;申请法庭到刘江关押地取证,并提供了证据线索,以证实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刘江案确有冤情。
庭审中,刘江向法庭及在场旁听人员出示了被殴打伤痕累累的双手,指证是侦查人员蒋孔灯一伙所为,诉说了被刑讯逼供过程。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可见庭审笔录)刘江还五次向法庭递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书面请求,再三强调刘江案确有冤情,望法庭慎判。由于众所周知原因,法庭未采纳刘江请求。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索取的证据,在案件事实未查清情况下,冤判刘江“受贿罪”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审期间,刘江继续申冤。
刘江及辩护人依法向二审法院递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等多份报告。期盼法庭采纳合法请求,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判决。
为保护合法权益,刘江委托亲属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及领导递交了诉冤状。刘江冤案已被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均过问调查刘江案。2005年元月11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工作人员送刘江至南昌市做伤情法医鉴定。已确认刘江被刑讯逼供历经200余天后,手上仍留有七处伤疤,右手小指不能合拢,手掌肌肉萎缩。证实在侦查期间,刘江确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在非法取证。
出于正直,正义之心,多位案件知情者先后为刘江作证,证实刘江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致伤。
有证据证实:仅在永修县看守所,检察人员就替刘江支付治伤医疗费肆仟余元,可见刘江被刑讯逼供受伤严重程度,也能证明侦查人员在非法取证,违法办案。
能反映蒋孔灯一伙对刘江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证人证言录音磁带也将呈递法庭。
有证据证明:蒋孔灯为掩盖罪行,逃避罪责,至各地串供,与知情人打招呼,避重就轻,扰乱有关部门对案件的正常调查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执法机关,负有执行、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崇高职责,作为人民检察官应是执法,守法的楷模。然而,蒋孔灯一伙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目的滥用职权,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判工作,非法刑拘刘江,先后押至七个看守所关押,异地逼供提审,5天不让刘江休息、轮番逼供、精神摧残、变相肉刑,还使用“飞机铐”等酷刑,多次殴打刘江,造成刘江身体多处伤害,酿成冤案。蒋孔灯一伙的所作所为粗暴践踏了国家法制,严重侵害了人权,是司法腐败行为,损害了人民检察官良好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作为刑讯逼供受害者,刘江强烈请求各级组织和领导重视关注刘江被冤一案,督促有关组织及时采取措施,全面客观对案件作出调查,保护弱者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蒋孔灯等人的刑事责任。
刘江期盼社会各界人士,用公正、正直、正义之心主持公道,期盼各媒体采访、转刊报道,让大众评判本案。
敬请来信,来电与刘江家人联系。
报告人:刘江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通讯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新枫园小区1栋301室
联系人:刘健
邮编:333000
联系电话:13879874315
山里人 [第1楼]   发表于: 2005-05-1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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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江西人大和江西法院关注这个案件。
法院如果不能给法官予公平和公正,又如何给社会予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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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zpst [第2楼]   发表于: 2005-05-1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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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察长丁鑫发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http://www.smjcy.xm.fj.cn/case/200407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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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袁小兵 2004年7月13日)
在7月4日召开的江西省委全委会上,除了备受关注的余小平严重违纪问题在其自杀后10个月被正式通报外,还有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被中纪委立案审查事件。据透露,丁被认为“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包庇儿子违法活动”。他是中国第一个被立案审查的在位的省级检察长。
7月2日,星期五,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日,检察长丁鑫发 在办公室“接待”了一批“不速之客”。
“客人”是江西省委书记孟建柱,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傅克诚等人。检察院党组成员被召集后,中纪委一名副书记宣布,对丁鑫发“立案审查”、“集中谈话”。丁在表态“积极配合”后,被带往南昌昌北机场,登上飞往北京的飞机。据称,有10名警察左右随行。
权威人士透露,中纪委这名副书记是当天上午乘飞机来到南昌的。他首先来到江西省委,和省委常委们见面沟通。
上述权威人士指出,中纪委曾收到江西方面对丁鑫发的大量举报,其中很多是联名实名举报信。
7月4日,中共江西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上,丁的初步违纪事实被通报。第二天,江西省检察院召开全院干部大会,对此也作了通报。该院党组副书记、第一副检察长林海被宣布主持工作。
记者从参加这些会议的多位人士处获悉,丁鑫发被认为“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包庇儿子违法活动”,但更详细的事实则未予披露。
丁是中国第一个被立案审查的在位的省级检察长
“先抓儿子,再抓老子”
据报道,经商的儿子被抓后,丁鑫发多次对外人强调,儿子的事是儿子的事
丁鑫发,61岁,南昌县人,出生农村,喜自称是“农民的儿子”。18岁加入江西公安总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服役31年,先后担任江西省军区副参谋长、武警江西省总队总队长。1992年3月至2001年初,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2001年4月,任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同年6月,当选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丁给人的感觉是,大刀阔斧,勇于创新,江西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的许多新做法都来自丁的亲力亲为。他还是个“工作狂”,每天的休息时间很少,据说检察长办公室的年轻人有时也感觉跟不上他的节奏。丁还主张“办公室无抽屉化”:当天的文件当天处理,文件不过夜,随到随审,随审随签。
据中央某法制类报纸今年4月报道,丁“在武警江西省总队担任总队长的6年间,在全国武警部队率先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总队的多项工作走到了全国武警部队的前列。在江西省公安厅担任主要领导的10年间,公安队伍建设、业务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涌现出邱娥国、潘疤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他到江西省检察院只三年时间,就把江西检察工作带入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先进行列”。
然而,在2000年初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有关厅局长的投票选举中,丁鑫发的得票数居然没过半,从而落选,引起当地政界哗然。
谈及这次落选,参加过这次投票的一位人大常委会常委说,那时候江西公安形象不大好,老百姓意见很大,作为公安厅厅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江西省公安厅一名官员记得,“落选后,厅长好长时间都没来上班,好像住院了。”
丁鑫发以厅党组书记的身份重新上班后,立即在全省公安机关轰轰烈烈推行行风评议活动,并亲自走上南昌八一广场接待群众访问,一时成新闻热点。
几个月后,丁在第二次投票选举中高票当选。
大约1年后,丁鑫发走马上任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进入副省级干部序列。此前,他已在省公安厅当了连续两届共10年的厅长,是该省各厅局长里连任期最长的,属于江西政法系统公认的“重量级人物”。
“丁鑫发被抓起来了!”消息一出门,江西政坛震动不小。据称,与丁牵涉的多名官员正在接受调查。
其实,丁的“出事”,早已显露端倪。
江西省纪委一名工作人员回忆,今年5月,中纪委派出调查小组悄悄进驻江西,“多处踩点”。大家都猜测可能要动哪个省级干部,猜来猜去,发现丁鑫发经商的儿子丁×华被抓,才断定是丁“要犯事了”。很快,社会上也有了丁被抓的传闻。
据说,丁的爱人在儿子被抓后,立即住进了医院。
丁鑫发在儿子“出事”后,似乎更急于让媒体报道他的行踪。6月28日,他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局长会议上部署反贪工作,并在当天的江西卫视新闻里露面。7月1日晚上,他还同其他省领导一起,在省艺术剧院观看“七一”文艺晚会。第二天,报纸上出现了他的名字。但正是这一天,他被中纪委带走了。
据媒体报道,丁多次对外人强调,儿子的事是儿子的事。
丁鑫发为何被抓
倾向于一致的说法有:出面承揽工程、收受贿赂,包庇儿子违法活动,阻挠有关部门对某离任高官的女儿进行审查
丁鑫发被立案审查的原因,坊间倾向于一致的说法包括:出面承揽工程、收受贿赂,包庇儿子违法活动,阻挠有关部门对白某(江西省离任多年的某高官的女儿)的审查,等等。
在丁任公安厅长时,他在赣江之滨与境外某企业合作,准备建江西最高的商务楼,建了四五层后,因种种原因搁置下来,成为南昌有名的“烂尾楼”。
这栋楼的产权原来一直归公安厅,但丁鑫发离任厅长之后,就神秘地成了个人所有。现着手开发这栋楼的公司——中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其老板正是丁鑫发的儿子丁×华。丁×华被抓原因传闻很多,一种说法是与这栋楼有关。
记者在中顺国际大酒店工地看到,只有几个工人在忙碌。现在,这里已经建起一栋高楼。在去年6月中顺国际大酒店动工后,当地媒体报道说,投资8亿兴建,高38层、南北双楼分别高达145米和147米的中顺国际大酒店,将是南昌最高的标志性建筑和展示英雄城新风貌的又一道靓丽风景线。
半年后,大酒店主楼即封顶,但随着丁×华的“出事”,号称“江西省首家严格按照国际五星级标准兴建”的酒店便再无进展。
媒体还披露,丁的干儿子涉嫌偷税漏税。知情人告诉记者,这个干儿子就是江西某房地产公司老板邹某。邹在南昌开发有几处房产,但频遭业主投诉。
7月11日,记者找到南昌市象山南路上邹某开发的景×大厦。这栋楼将建16层,现建到9层。工程概况牌显示,这楼于2002年3月开工,于2004年12月竣工。
实际上,这栋楼断断续续建了将近10年。而地皮最先的老板,正是离任江西某高官之女白某。
1992年12月,景×大厦所在的这块地皮被批准拆迁。与拆迁户签订合同的,是毫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京昌贸易公司,具有深厚政治背景的白某是这家公司老板。地皮晒了几年太阳后,转手给邹某。
邹某也不急,开工不久就停了下来。直到2000年,大厦建起2层后,开始在媒体大做广告,由于处在市黄金地段,房价又稍低于市价,期房卖得很火。
但是,大厦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与业主合同没有到市房管局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当地银行仍然办理了相关按揭手续。
直到2003年底,大厦仍没长高,几乎成了“烂尾楼”。当地媒体接投诉后介入,但最后不了了之。
据熟悉内情的当地人士说,邹某公司是全省遭投诉最多的房地产企业,它在南昌郊区开发的大城××别墅群也存在同景×大厦同样的问题:交了首付和按揭金,却长年等不来现房。
据传,邹某现已潜逃。记者拨通景×大厦售楼电话,对方表示“不知道老板情况,这与公司正常运转没有关系”。记者在大楼工地看到,只有少数工人在作业。
丁鑫发为官期间,喜欢盖房子。除了赣江之滨的那栋烂尾楼外,省公安厅气派的门楼,也是在丁鑫发的手里除旧换新的。
来到省检察院后,丁又盖了两栋楼,一栋是培训大楼,一栋是京东宾馆,分别坐落在省检察院大门的两侧。
7月11日,记者来到京东宾馆,前台小姐对宾馆的造价不甚清楚,但很自豪地告诉记者,这是座准三星级宾馆,虽只有7层高,但装饰非常豪华,最低档的标准间,房价打折后也要188元,总统套间则要3888元,餐饮单包厢的最低消费则要488元。
另外,丁到省检察院后,还对老办公楼进行了全新装修,“是省里办公环境最好的大楼之一”。
记者近日从消息灵通人士处得知,与丁同乡的一名搞建筑、装修工程的包工头在丁事发后迅速潜逃。
丁鑫发案件震动江西
江西省委有关领导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
江西官方对丁鑫发事件讳莫如深。但在一些相关单位和部门,包括全省各基层检察院,丁鑫发事件已经被内部通报。7月6日,省公安厅临时召开全厅干部职工大会,传达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其中就通报了丁鑫发案件。江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蔡安季在大会上说,这些都是丁的个人行为,无损于江西红土地的形象。
在7月4日召开的这次省委全委会上,除了丁鑫发事件,余小平严重违纪问题在余自杀10个月后也予以正式通报,同时通报的还有几名处级干部所涉问题。
江西省委有关领导就此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腐蚀与反腐蚀、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非常尖锐和复杂。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更不能纵容支持他们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牟取私利。
就在这次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省委常委会提名的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这在江西还是首次。以前,设区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都是省委常委会说了算。
这是江西省委积极响应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一个大动作。
这次省委委员投票产生设区市党政一把手政策的推行,发生在丁鑫发被立案审查的第三天。
zpst [第3楼]   发表于: 2005-05-1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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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同志得以改判的可能性是有的
刘江同志得到赔偿还是有可能的
但是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让我们拭目以待罢!
shenyuan11 [第4楼]   发表于: 2005-05-1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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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昭雪有望
看了2005年5月6日《报刊文摘》上摘自《知音》第10期的《265天冤狱云开日出------不屈女法官遭报复》一文后非常激动,文章讲述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一位女法官贾爱玲,为履行法官的神圣职责,依法办案不畏强权遭报复,被诬陷“受贿”、“枉法裁判”等几项莫须有的罪名,在2002年1月30日无辜逮捕并含冤受审近两年,在她依据事实基础上的申诉控告下得到了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重视,作出批示:“要求河南省有关部门迅速查处此事,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于是,不屈法官贾爱玲于2003年12月16日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昭雪并无罪释放,恢复名誉。
现在景德镇法官刘江正面临同样的遭遇。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江,2003年9月份由本法院领导指派受理了由立案庭依法立案的“一房多卖”纠纷案,得罪了有钱的被告----南昌开发商,被告动用了当时在位的江西省检察长丁鑫发的势力,丁鑫发于2004年3月8日亲派两名省检工作人员蒋孔灯、吴一敏用“官大三级压死人”的气势,以督办的名义亲办。一到景德镇,借口以了解案件名义电话传刘江到景德镇市检察院讯问室,要刘江写违法办案的材料,刘江申明办案过程完全依法,请他们指出违法的地方。侦查人员不听申辩随即以“滥用职权罪”将刘江刑拘,经过15天的审查发现“滥用职权”实在难以成立,但还是强行以“滥用职权”转捕,并于当天将刘江化名“张贵”秘密转押外地五个以上看守所,采取栽赃诬陷的方式按预定框架制做“受贿罪”链条证据,省检侦查人员亲自用极其残忍的手法刑讯逼供、授意签字。刘江被滥施刑具多次昏死过去(五天五夜“车轮战”逼供及通宵18小时连续强戴“飞机铐”并不断殴打等等),不是永修县看守所狱医经过四十多天的抢救,刘江早已命丧黄泉。省检察官蒋孔灯等人为逃避亲自出马刑讯逼供致刘江重伤将承担的法律罪责,私自支付了四仟余元医药费(有证据可以证明)。直到2004年7月2日,丁鑫发以受贿三百多万被绳之以法,在外地五个看守所遭受五个多月非人折磨的法官刘江才被押送回景德镇看守所。
2004年11月19日,景德镇浮梁县法院在巨大的无形压力下,虽然依据事实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但在未去异地看守所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采纳了侦查人员用残忍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以所谓八万余元受贿金额一审判决“受贿罪”六年半。(其中一万余元是当事人交给法庭尚未开销完的用于跨市调查的办案差旅费,因为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另外六万五仟元纯属栽赃诬陷。)刘江当庭不服,提出上诉。于是2004年11月29日刘江案进入二审阶段。二审期间,在刘江依法对检察官违法办案的大力控告下,在众多正义人们的帮助下,获取了大量能证明刑讯逼供犯罪事实的证据,已依法提供给审理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由于受无形巨大压力的控制,至今未有调查结果。刘江案进入二审至今已经五个多月了,尚未开庭审理。经刘江及律师和家人的多次要求,审理部门不同意办理取保手续,刘江至今还在看守所羁押。
据众多知情的司法部门人士反映,在当今法制不健全的中国,冤案一旦形成想澄清比登天还难。法官刘江无钱无权只有理,不知是否能凭着不畏强权、敢主持公正的法官敬业精神感动上天,得到全国正义人们的帮助,洗清冤屈恢复自由。
2005年5月10日
联系人: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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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心而论 [第5楼]   发表于: 2005-05-1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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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用之人是依附权势之人,可想而知我们的执法者仍国家工作人员所办之事会成什么样子?真是让人心寒心痛之事!
我还真想大声呼吁:党呀,快快觉醒,在用人制度上建立建全相关制约机制,从而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和违法办事、办案的现象。切实为老百姓建立一个良好的和谐生活环境和法制环境。
在此,支持刘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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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凭借自己微薄的力量呼吁真理和法制!
醉眼看花 [第6楼]     发表于: 2005-05-1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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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法官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保护的话,又奢谈什么“司法为民”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啊?
都强调要保护“人民的利益”,可我们法官到底是不是属于“人民”一类的啊?~~~
困惑之至。。。。。。。。。。。。。。
大众 [第7楼]   发表于: 2005-05-1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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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了了,法官也开始上访了,这个世界越搞越搞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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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共产党执政、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而私有制则是失业、贫穷、腐败、犯罪的根源,坚持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化。
我心 [第8楼]   发表于: 2005-05-1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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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的这个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凭一面之词不好遽下断语。
不过,对丁鑫发出入人罪的事,以前小女子倒听说过。
几年前,丁鑫发的一个亲戚死了,身为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的丁老怪大发淫威,滥用职权,把一个无辜警察弄得挺狼狈的。
当年,有趟旅客列车到达目的地,列车长下班后请乘警、检车员等列车工作人员一同在某餐馆喝酒。对于检车员,很多朋友们不熟悉这个名称,他是火车上的一类工作人员,列车停站时,他要拿个小榔头,在车轮上敲敲打打,检查火车安全状况。
乘警先走了。酒席散后,后走的车长和检车员下楼时酒后口角,双方动手推搡,结果检车员跌下楼梯,死了。
问题是那个不幸死亡的检车员是丁鑫发大人八杆子够得着的亲戚。
权贵的亲戚死了,当然要有人要被严刑法办,于是那个车长被判了无期徒刑,自无太多话说。
可是,丁鑫发不是善罢干休的人,按照奴隶社会的规矩,权贵及其亲属死了,总得要弄几个人殉葬吧?
于是,省检察院还要抓乘警,说他玩忽职守。
乘警大呼冤枉,说我平时和死者是好朋友,他们打架时我不在场,再说我是乘警下班了不在火车上怎么玩忽职守?
老丁是省检察长,权势熏天,属于有执照的流氓那一类,当然不管这一套,硬要这个乘警吃官司。江西省检察院某处领导亲自到铁路检察分院,听取汇报,指示办案,要求抓人。
那个乘警被停了职,接受调查。死者家属也找乘警闹:要么给钱,要么做牢。
那乘警的妻子也是警察,很老实本分的人,受不了这刺激,精神恍惚地对老公说你犯了法我和你离婚,老公说我没犯法离了婚我就出去杀人。
那妻子家里平民背景,遇到权贵欺压,比较有效的办法大约只能是以死抗争了。于是这个刚烈的女子冲到公安局,哭喊着对局长说:如果她丈夫冤枉被抓,她就从八一大桥跳下去死!
唉,我听说八一大桥很高呀,跟我们上海的黄浦大桥差不多吧?谁跳下去,纵不粉身碎骨也得成张照片!
公安局领导知道这女人的脾气,吓得安排了几个警察日夜看守着她。
幸好,铁路检察分院的检察长和渎职侵权处处长等领导都是依法办事的明白人,知道死人的事与乘警无关,就没听省检的话,认真地调查了几年,虽然挨了省检不少骂,但还总算是把抓人这事给拖下去了。
丁大人倒台了,弄法的人不再找茬了,乘警于是幸免于牢狱之灾!
不过,他也实在没什么可幸的:一家人几年来精神备受打击,工作被停了许久,奖金、评先、提拔之类的事更不用说了,还被迫给死者家“赔”了近10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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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惟以我手写
zxd1686 [第9楼]   发表于: 2005-05-10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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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无法无天!
玉壶冰心 [第10楼]   发表于: 2005-05-10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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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控制论之下闹出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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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涉及实体、价值和事理不断综合的动态思维链条中,你不难看到辩证法和唯物论的身影。
据此,我看到了真理定位的哲理三鹿奶粉!
刚入法门 [第11楼]   发表于: 2005-05-10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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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其事?简直不可思议.
太白金星 [第12楼]   发表于: 2005-05-10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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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无天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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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伟 大的说谎者,聪明的骗子,出色的演员。他们是不可信任的。他们把欺骗和撒谎视为义务。
蒹葭苍苍 [第13楼]   发表于: 2005-05-1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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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也算是疑点:
1.如此重大的事件,作者在表述中采用了大量的感情色彩的语句,让人觉得少了些客观,多了些主观,读后不仅要问:“作者说的是真的吗?”
2.刘江到底是怎么得罪权贵了呢?得罪的人物到底多大势力??
3.省检察院直接办这个案子,又采取了那么多手段,一个小小的法官,值得这样兴师动众吗?
4.刘江有罪,不是法院判的吗?法院会判一个被迫害的法官吗?
5.如果真是检察院迫害刘江,法院也冤枉刘江,看来刘江好像有些不得人心!
对这篇文章的总体感觉是:“怎么会呢?”
zhourong [第14楼]   发表于: 2005-05-10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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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我们国家的高级官员,有好多是败类!现在是上行下效,下面的败类也不少。党风、民心还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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