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坛 -> 法官也被刑讯逼供致死,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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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也被刑讯逼供致死,说明了什么? 刷新本页 | 跟踪主题 | 邮寄主题 | 打印主题 北京刘晓原律师 [楼 主]    发表于: 2007-04-21 19:22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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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4月21日中国法院网报道,2007年3月22日,桂林市检察院传唤了38岁的平乐县人民法院法官黎朝阳,并要其写认识。3月23日,以“涉嫌受贿罪”将他收押在桂林,后转兴安县看守所,4月2日上午暴死狱中,死者全身伤痕,死因蹊跷。亲属询问相关部门负责人均闪烁其词,没有人肯说死因是什么,也没有人做任何解释。其后,死者亲属到桂林市人大、市政府、市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信访,均是敷衍了事,并没有给任何说法。
这个报道虽然没有全面说清案情,但是从“死者全身伤痕”来看,检察院逃不脱刑讯逼供干系。
提到刑讯逼供,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公安机关,是警察,很少会往检察院、往检察官身上去想。人们之所以这样想,可能是公安机关做这种违法的事太多了的缘故吧,媒体曝光的冤案也都以公安刑讯逼供行为有关。
这些年来,媒体很少有检察院搞刑讯逼供的报道。究其原因,可能是问题没有被暴露,还有就是检察院自己侦办的案件比公安少很多,出事的机会也少。
警察涉嫌犯罪后如不老实招供,办案警察对同行也会下狠手搞刑讯逼供,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冤案、河北警察李久明冤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察,妻子王晓湘也是一个警察。1998年4月20日,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于是,公安就怀疑到了杜培武头上。为了破案立功,昆明市公安局警察秦伯联、宁兴华“铁面无私”,毫不顾及杜培武曾是公安战线一员,是自己的同事,就动用刑讯逼供手段,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 “指认作案现场”。
李久明原是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二级警督,因与一女民警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故意杀害女民警的嫌疑人,其被唐山公安抓获后,由于不招供而遭到刑讯逼供。李久明在《控告书》详细记载了同行是如何逼供自己:“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李久明虽然是一名警察,但也终于招架不住同行的刑讯逼供,只能屈打成招。
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和李久明,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事”们会那样无视法律,对自己搞刑讯逼供。当他俩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之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的监督,寄托于法院的公正判决。但是,检察院、法院却让他们失望了。如果不是真凶落网了,他们的冤案不仅无法昭雪,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也不至于被曝光。
这两起警察逼供警察的冤案,给我们留下了太深的印象;这两起案件,也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了很大影响。
想不到,这次检察院对法官也搞起了刑讯逼供,检察官与法官虽分属两个不同的机关,但他们毕竟是司法机关共同体内的人员。
对同类也搞刑讯逼供,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刑讯逼供毒瘤已深入司法机关体内,不仅公安机关有,检察机关也有。二是,说明司法机关在使用“刑讯逼供”手段方面,体现了“人人平等原则”,不管你是什么人,老百姓也好,警察、法官也好,只要你不招供,就给你享受“同等待遇”。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办理的刑事案件,有权进行监督,当发现警察对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他们纠正,如刑讯逼供行为构成了犯罪,还可以立案侦查,将他们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
这次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如一旦查清情况属实,那么也得由检察院自己来监督自己,由检察院自己来纠正。
检察院既办理案件,又行使法律监督权,这是中国司法体制的特色,难怪会有专家对检察院的地位提出质疑。
在此,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谁来监督检察院办案,人大虽有权对检察院监督,但人大毕竟是对“大事”才行使监督权,不可能在具体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去监督。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称,黎朝阳之死,是第一起全国法院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传讯而当场暴亡的案件。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也会象公安一样搞刑讯逼供,这种违法行为曾有蒙冤者向我说过。但这次检察院“刑法”伺候法官并致其死亡,我却是第一次听说。
《中国法院网》在报道中还提到一件前几年发生的检察院刑讯逼供法官的案件,2004年3月8日,江西景德镇法官刘江因依法办案,曾被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后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刑)指使手下打手立案传讯,江西省检察院的打手们对刘江实施多次殴打、酷刑并将其残酷致残。可见暴力执法、逼供信等已经成为一些检察机关的顽症与拿手好戏。
刑讯逼供毒瘤存在我们司法机关体内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如果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办法,发生警察逼供警察,检察官逼供法官,这与警察、检察官逼供普通人,两者之间又有何区别呢?发生这种事何足为奇?
我虽然是一名律师,一个懂法之人,但每当看到或者听到这类新闻,心里难免有些胆颤心惊,司法人员都要遭到刑讯逼供,那我等平民百姓一旦被抓,还能有什么好结果吗?
为此,我奉劝大家做一个守法良民,以免受刑讯逼供之罪。
但是,做一个良民就不会有被抓的危险吗?如果这样能避免,那么冤案又是怎么发生的?
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李志平等蒙冤者都曾是守法良民,可是他们还是被抓了,遭到了刑讯逼供,有几个冤案又不是刑讯逼供的“产物”呢?
所以我们寄希望于做守法良民是不够的,应当把希望寄托在法制完善上、寄托在司法体制改革上。
看来,这次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得有一番“较量”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