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民事强制执行对象是财产不是人身(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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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对象是财产不是人身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5年11月1日3:53· 来源:
10月30日清晨,朝阳区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欧陆经典、芍药居等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昨日《新京报》)
司法之所以被称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于司法裁判具有“既判力”,即法院作出的终局裁判有作为执行根据,并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一个已然生效的判决,哪怕是不利于己方的结果,公众也应当学会坦然接受。如果对判决结果仍不服的,还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请再审等权利寻求救济。无论如何,以“长时间不交纳物业费”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这部分业主的行为实难称正当。
然而,这些业主在“拒不履行”上的错,也不必然导致“司法拘留”的后果。毫无疑问,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司法拘留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排除妨碍的措施,它不是、更不应成为一种执行措施。
执行,作为诉讼结果的实现,可视为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发生了被执行人妨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形,司法机关的确可以采用司法拘留的措施。但正因为司法拘留兼具有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和强制性,它又只能成为司法机关穷尽了其他法定执行手段之后的最后手段。查封、冻结、扣押、变卖等等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才应该是执行中的先置措施。动辄对被执行人以“司法拘留”的雷霆手段,只能称是典型的“懒政”。
当然,我们也并不否认司法拘留对于保障执行的实现有其积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种积极意义只会表现在依法、审慎运用司法拘留的基础之上。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可以看出,法律允许适用司法拘留限定在妨碍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或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等十种情况。且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只有在发生了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时,才允许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并须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一段时期以来,“执行难”已成为司法的硬伤,“法律白条”则是胜诉者心中永远的痛,实践上有所谓“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之说。但从体制外的视角观察,纵这难那难,都无外乎执行体制之果,而非“执行难”之因。
朝阳区法院这次大规模的执行行动就告诉我们,执行其实并不太“难”。希望法院在业主、拆迁户,或更大多数的弱势群体面前,要慎重考虑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在生效判决面前、在神圣的法律面前,强制力也应公平地运用于败诉后的物业、开发商,发展商以及更大多数的强势者。当然,前提也是依法和公平、公正地使用。
□王琳(海南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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