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拿什么保证法官“不可收买” (新京报 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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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证法官“不可收买”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2-11 1:30:13 · 来源: 新京报

最近四川省委就法院系统队伍建设召开了一个专题研究会议,提出“法官是神圣的职业”,而法官最重要的品质就是“不可收买”。(12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事实上,为保证法官具备“不可收买”的品格而进行的制度建设,几乎都指向了加强监管。所以才有“三禁令”、“十禁令”和“九卡死”等内部规程,以及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廉政保证金等内部制度。这些年,司法改革就在强调司法规律和强调司法监督之间,进行反复的拉锯战。
说到廉政保证金,近日恰好有媒体报道,河南安阳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若干规定》,每个法官每年需拿出1000元工资作为保证金,法院也拿出与保证金相等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据《河南日报》报道)廉政保证金并非什么新鲜事物,早在前些年,就曾被学者质疑是一种涉嫌“以反腐的名义搞腐败、以制度建设的名义搞违法、以腐败的道德误导官员、以荒唐的逻辑搞廉政”(蔡定剑语)的做法。
说这类廉政保证金涉嫌“腐败”,是因为法院的经费在理论上都由国家财政负担,“收支两条线”实行已久,法院又何来“自筹资金”来作为法官们的“奖励资金”。这种以“保证金”为名的奖励或福利是否从“小金库”中开支,法院又是如何通过“创收”来保证这笔自筹资金的,这很难摆脱集体腐败的嫌疑。
说这类廉政保证金“违法”,其一是因为法官的工资属于合法的私有财产,怎能由法院规定说拿出就拿出?尽管法官每年交出1000元并不算多,法院也没有完全剥夺法官的这笔收入(相反,还预留了一笔奖励),但毕竟,廉政保证金限制了属于个体的法官对其私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其二是廉政保证金直接触及到财政监督制度。法院虽可收取诉讼费与执行费,但法院本身并无收益,虽然有些地方以“财政返还”的潜规则来应对“收支两条钱”的明规则,但财政返还的那部分经费,一样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公共财政的支出,理应由代表公众的人大来审议并决定,而不能由法院自己把这笔经费划给法官。
说这类廉政保证金“逻辑荒唐”,是因为其功效大可质疑。任何一个法官被收买,都在冒着蹲监入狱、声败名裂的危险。如果有些法官连坐牢都不在乎了,他还在乎那每年用以“保证廉洁”的小钱?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前段时间曾表示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廉政保证金连法官“不愿为”都保证不了,还能保证什么“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和“不可收买”呢?
□王琳(海南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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