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黑窑案主审法官为何“忍不住要笑”(新京报 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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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窑案主审法官为何“忍不住要笑”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7-6 0:34:10 · 来源: 新京报
法官之所以忍不住要笑,是因为依据法律,黑砖窑受害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目前的法律并不支持刑事侵权行为下的精神损害索赔。
“黑窑主”山西洪洞王兵兵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中,有个细节引起我的注意。作为被害人的河南巩义人张某曾在黑砖窑中被红砖严重烫伤了双腿和后背,张家当庭提出了包括精神索赔在内的46万元的赔偿。
由于张家只出示了几千元的单据,且没有任何鉴定和证据,所以,“主审法官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据7月5日《重庆晨报》)。
法官给我们的印象通常都是不苟言笑的,更何况是在黑窑案这样一宗备受关注的庭审中,法官本应以庄严的形态来彰显法律的威严,但究竟是什么竟然令主审法官“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
其实,作为法律人,这时我也忍不住想笑,只不过是“苦笑”——不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而是对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报道中称被害人申海军的律师当庭提出了1.7万元的“前期赔偿”,其中包括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后续赔偿的问题,等伤残鉴定之后再提。这与张某的家属提出的46万元赔偿形成鲜明的对比。申海军并未提出精神索赔,这并非申或其律师的疏忽,而是务实的有意为之。只因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被害方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则被排除在外。也难怪听到46万元的数字时,”主审法官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因为依据法律,这样的索赔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已是司法界的共识,最高法于2001年3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意图可能正是考虑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而将精神损害的造成因素区分为“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然而我们仅凭常识也应该知道,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不但可能远远大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也远远超过物质损失所带来的痛苦。基于此,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便常令被害人(受侵害人)面临着这样的尴尬:侵害层次较浅的反而能够得到赔偿,侵害层次较深的却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仍是民事诉讼,它应以民事实体法律为内容,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实体法中已为立法所确认且日渐被细化,然而刑事诉讼法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的没有跟进,直接造成了“刑”案与“民”案之间的冲突,乃至出现了被害人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又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申海军的律师无疑是聪明的。
他声称当庭所提的1.7万元只是“前期赔偿”,而有所保留的“后续赔偿”很可能就包括了精神赔偿。然而,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这种后续提出的精神索赔很可能还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无论如何,法律冲突的存在,不能让被害人来买单,更不能让法官“都几乎忍不住想笑”。今年10月,刑事诉讼法也将进入人大修订程序中,希望届时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合法化,进一步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
□王琳(海南学者)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7/07-06/021@003410.htm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7-6 0:34:10 · 来源: 新京报
法官之所以忍不住要笑,是因为依据法律,黑砖窑受害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目前的法律并不支持刑事侵权行为下的精神损害索赔。
“黑窑主”山西洪洞王兵兵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中,有个细节引起我的注意。作为被害人的河南巩义人张某曾在黑砖窑中被红砖严重烫伤了双腿和后背,张家当庭提出了包括精神索赔在内的46万元的赔偿。
由于张家只出示了几千元的单据,且没有任何鉴定和证据,所以,“主审法官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据7月5日《重庆晨报》)。
法官给我们的印象通常都是不苟言笑的,更何况是在黑窑案这样一宗备受关注的庭审中,法官本应以庄严的形态来彰显法律的威严,但究竟是什么竟然令主审法官“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
其实,作为法律人,这时我也忍不住想笑,只不过是“苦笑”——不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而是对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报道中称被害人申海军的律师当庭提出了1.7万元的“前期赔偿”,其中包括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后续赔偿的问题,等伤残鉴定之后再提。这与张某的家属提出的46万元赔偿形成鲜明的对比。申海军并未提出精神索赔,这并非申或其律师的疏忽,而是务实的有意为之。只因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被害方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则被排除在外。也难怪听到46万元的数字时,”主审法官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因为依据法律,这样的索赔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已是司法界的共识,最高法于2001年3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意图可能正是考虑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而将精神损害的造成因素区分为“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然而我们仅凭常识也应该知道,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不但可能远远大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也远远超过物质损失所带来的痛苦。基于此,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便常令被害人(受侵害人)面临着这样的尴尬:侵害层次较浅的反而能够得到赔偿,侵害层次较深的却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仍是民事诉讼,它应以民事实体法律为内容,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实体法中已为立法所确认且日渐被细化,然而刑事诉讼法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的没有跟进,直接造成了“刑”案与“民”案之间的冲突,乃至出现了被害人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又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申海军的律师无疑是聪明的。
他声称当庭所提的1.7万元只是“前期赔偿”,而有所保留的“后续赔偿”很可能就包括了精神赔偿。然而,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这种后续提出的精神索赔很可能还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无论如何,法律冲突的存在,不能让被害人来买单,更不能让法官“都几乎忍不住想笑”。今年10月,刑事诉讼法也将进入人大修订程序中,希望届时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合法化,进一步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
□王琳(海南学者)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7/07-06/021@0034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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