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霞:亵渎法庭的法官,无法赢得尊重(新京报 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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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法庭的法官,无法赢得尊重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1-5 8:29:19 · 来源: 新京报

日前,人民图片网上登了几张照片,四川省西充法院审判庭上的一系列“怪象”被记者“抓拍”:审判长着普通法官制服,边开庭边打手机;女审判员不爱“法装”爱红装,穿着一款红色毛领的羽绒服,也在庭审中打手机;书记员不仅身着便装,还一边抽烟一边听案;当审判长手机响起,原告不得不“知趣”地停下陈述……
说句实话,如果不是亲眼看到,无论如何都不会相信:在庄严的法庭上,会出现如此令人意想不到的“怪象”。
从古至今,不论中外,司法活动都是一种彰显文明和权威的活动,比其他社会活动更注重程序性和礼仪性,强调法庭设置的中立和公正、法官地位的崇高以及仪表仪态的庄重,要求法官开庭时身着法官袍、手持法槌(或惊堂木),在有的国家还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必须戴假发。这样要求的目的只有一个,即要将法官塑造成似“神”而非“人”,并通过法官的活动来彰显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正因如此,西方才有法谚云:法官是“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通过(法官主持的)仪式彰显公正。
在我国,司法礼仪已日益成为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的一部分,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为顺应这一趋势,最高法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应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庄严,并做到按规定穿着法官袍或法官制服,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庭审中的言行”规定得更为具体,包括: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等。其实,这些规范,表面上看是对法官礼仪的硬性要求,实质上是想通过这些礼仪表达法官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尊重,并以此为司法赢得尊重和公信。
那么,法官为何可以对庭审规范和司法礼仪视而不见或明知故犯呢?这里,固然有不重视程序和司法礼仪传统观念的因素,但更为根本的,无疑是我们目前的法律规范缺乏对法官违反司法礼仪的刚性制约措施。其结果是,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不遵守法庭纪律,轻则批评教育、训诫、具结悔过,重则责令退出法庭、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本应带头、模范遵守法庭纪律和规范的法官,则仅有规范约束,而无违反规范的刚性制裁措施,以至于呈现出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局面。
礼仪好比司法的一张“脸”,事关司法公信力。很难想象,不遵守司法礼仪、不尊重当事人的法官(司法),会得到当事人的尊重,会为司法赢得公信。
□杨春霞(北京 教师)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8/01-05/018@0829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