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方面的问题(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23:22

房地产方面的问题(三)
 
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吗?

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所期望借合同达到的结果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合同自始无效,即应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他方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

   现实生活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1、开发商的项目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手续--报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尤其是开发商必须依法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由于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很多情况下是其所开发项目的非法性),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 买卖商品房的过程中,购房者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或称房屋产权是购房者最关心的。这一权利的取得标志着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已告完成,那么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何时发生呢?

   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形式上,购房者取得的房产权证即为其所有权证明。这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要求是相一致的。所以下列两种情形法律效力不同:

   (l)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甚至入住,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仍在转让方手里;因此,购房者在此种情形下应与开发商及时联系,协商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事宜,及时取得所有权。遇到拖延或明显违约不办理的,应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已取得产权证的,即使双方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买方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 如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l)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 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的房地产的收益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如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 抵押房屋灭失怎么办?

抵押房屋灭失,抵押权就此消灭,但因抵押房屋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仍应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上述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已出租的房地产如何办理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抵押当事人向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书面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同一房地产能否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根据以上规定,抵押人要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同意。在同一房地产上另设抵押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因为另设抵押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事关抵押权人的切身利益。

   2、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超过原债权。如果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原债务,抵押人不得再设立抵押,如果房地产价值大于原债务,则抵押人有另设抵押的权利。

* 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只有在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才可以行使抵押权,由拍卖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但有些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以使自己的债权免遭风险损害。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3、抵押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以上规定不是很全面,建议公民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应特别约定,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房屋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影响的;

   2、债务人或抵押人已不能偿还一般债务或其他欠债;

   3、债务人或抵押人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遭受或可能遭受没收、征用或强制性收购等。

   这种特别约定,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是非常有用的。

* 夫妻离婚后,房产应如何分配?

夫妻离婚时,房产一般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配的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可以分割的房屋按男女各一半进行分割。不属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人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的,可否要求暂住原房屋?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依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共有人(产权人)不在,房屋就不能买卖?

众所周知,购房后,领取房产所有权证时,应该注明所有人及共有人的产权情况。如果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只须登记一人姓名就可以了,夫妻之间谁是所有权人,谁是共有权人,其实都一样因为房屋是属于夫妻共有的。 先生到管理机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管理机关要求先生之妻作为共有人前去办理同意转让的手续,先生嫌麻烦,就说其妻失踪几年了。但管理机关坚持要先生出具证明。先生说:“要是我妻子失踪了,房屋就永远卖不成了吗? 对于这个问题,并非先生一人有此想法,许多人为图省事都编造理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公民的权利因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终止。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只有人民法院有权进行。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公民自然死亡相同。上述案例中先生之妻如真的失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法院宣告其妻死亡,而先生无子女继承问题,先生就可以单独处理房地产了。所以,先生说的气话如果是事实,手续将更麻烦。

*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共有人能否优先购买?

共有房屋是指房屋不仅属于一方所有,而是几个人共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都能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该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而且必须出具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书,共有人对出卖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能够优先购买,但必须是与其他购买人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才享有该项权利,如果其他购买人提供的条件优于共有人,共有人即丧失了该项优先购买权。

* 房屋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人在继承程序完毕,取得对房屋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后,应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③原房地产权利证书;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⑤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 遗嘱未曾提及的房产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以遗嘱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应按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则这部分房产按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按遗嘱单独继承了遗嘱中涉及房产的继承人仍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房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之外的财产。

* 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房屋?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 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有关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 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时应如何处理?

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

   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 原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的租赁合同由于历史原因未约定租赁期限,如果出租人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出租房屋自住的,原则上也应当准许。但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另找住房搬家的准备时间。如果承租人有条件搬迁而不腾房,则应限期搬迁。如出租人不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亦可责成承租人紧缩住房,腾出部分房屋,由出租人收回自住,变更原租赁合同或者另订新的租赁合同。

* 哪几类房屋不能出租?

房屋出租业务已经成为房地产业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了,为了避免出租人或是承租人因对出租或承租的法律关系不清楚而陷入困境,下面介绍几类不能出租的房屋:

   1.未经综合验收的新建房屋不能出租。

   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过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者,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2.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

   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权属关系,从而就没有租赁的法律基础。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个要件。

   3.没有房屋租赁证件的房屋不能出租。

   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个要件,但它不是唯一的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4.未经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能擅自将所租房屋再转租出去。

   如果未获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被罚款。

   5.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不能出租。

   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也会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6.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但共有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不能出租。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这样就会对不同意的共有人造成侵权。

   7.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能出租。

*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何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下列情形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必要的费用。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告有异议的公民应采取什么措施解决?

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告是房产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选行审核以后,确认权属以前,将申请登记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和审核后的有关情况在规定的地点张榜公布的行为。

   公民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据,申请重新复核或复查。经调查复核异议成立的,登记机关应该暂登缓记,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自行协商处理,或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没有提出异议或实质性意见,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复查异议不成立或已被排除纠正的,可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