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共投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养老调查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07:21
来源:WTO与湖北发展研究中心      作者:陈 浩 高婷婷 谭竹      更新时间:2006-3-29 9:49:41      阅读:619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促进了生育率大幅度地降低,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被有效地遏制;减轻了人口和土地、资源的矛盾;也为经济增长和生活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推行计划生育也形成了计划生育家庭这个特殊群体。早期响应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从20世纪末开始,已逐步进入老年。
我国农村现阶段仍主要靠劳动力发展生产,农民的养老仍只能是以土地和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是,现行农村养老模式从根本上构成农民养老需求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从一般层面看,在生产力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和家庭养老是以多子女特别是男孩对父母供养为基础的,土地和家庭养老实质是子女养老,要求农民少生孩子,等于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从长远看,普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的根本出路。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及其特困家庭为突破口,优先进行扶持和救助,先特殊、后一般,由少量到众多,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制度,不失为兼顾眼前和长远、解决农民和农村人口问题的务实之举。
以公共投资政策性奖励和补偿形式,通过财政直接转移支付,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老年人口进行扶持帮助,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金制度,不仅能率先解决一部分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相关政策的整合、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基础、开辟财政直接向农民转移支付新途径,具有积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发出了《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核心内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其基本要求是: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两个女孩家庭,夫妇年满60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奖励扶助的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从2004年开始,国家选定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与此同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尚未列入国家试点的地区,也积极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筹集经费在不同范围内开展试点。湖北省200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
二、湖北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状况分析
自湖北省农村地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户数量迅速增长。早期响应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目前已陆续进入老年阶段,其生活状况直接影响到湖北省农村公共投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养老的投入数量和安排。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2年11~12月在湖北省组织进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抽样调查资料,我们来进行分析。这次调查在湖北省抽取了2891户,其中计划生育户2166户,占到74.92%;超生户126户,占4.36%;其他类型户599户,占20.72%。
从收入状况看,调查户平均家庭年总收入10797.52元,计划生育户的平均收入水平是10979.34元,比全部调查户的平均收入水平高1.68%,而比超生户(11874.60元)低7.57%。由此可见,农村计划生育户的总收入水平只是略高于平均水平,而低于超生户较多,计划生育户并没有因为生育孩子少而具有较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
从人均收入水平来看,计划生育户的人均收入为2709元,比全部调查户的人均收入水平(2678元)高1.16%,而比超生户(2681元)高1.04%。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户、全部调查户、超生户几乎没有什么差别,计划生育户的分配效应刚够抵消其收入的不足,使其收入水平略高于超生户。考虑到生产和生活支出的规模效应,超生家庭的经济状况要好于计划生育家庭。
就收入来源比较,与超生户相比,计划生育家庭的收入来源中的劳务收入、经营收入、政府或集体补贴等收入比例较高,而农业等收入比例较低。调查样本户每户平均承包责任田4.65亩,计划生育家庭承包的责任田要比超生户少19.74%,说明在农村社区公共经济资源分配上,计划生育户由于人口少而受到损失。从人均水平看,计划生育户的人均承包面积也小于超生户,计划生育户责任田总收入和人均收入都低于超生户。计划生育夫妇劳动力供给优势在小片土地上并不能够发挥。

从生活水平看,调查的全部家庭户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795元,计划生育户是6958元,比超生户少104元;人均日常生活消费开支全部调查户是1685元,计划生育户1717元,比超生户高77元。
计划生育户的户均收支节余和人均收支节余低于全部调查户,高于超生户,但节余率不高,户均节余1172.39元,人均节余289.22元。这种节余水平还不足以使计划生育夫妇具有足够的长期储蓄能力,以备养老之需。在目前我国农村储蓄利率条件下,超生户对子女的投资回报率将远远高于计划生育户的现金储蓄回报率。因此,就养老经济保障而言,人力储蓄要比现金储蓄更有保障。


可以看出,湖北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状况从整体上看不仅与全部调查户、超生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在养老经济保障方面还明显不如普通户与超生户。
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湖北省落实情况
从调查中可以得出,农村老年人子女数量的减少削弱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功能。因此,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养老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与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全国各地(广东省为1980年)在各自初次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就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执行制定了若干条目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制定了各种独特的优待和奖励办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已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子女父母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该法公布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然而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均衡,我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的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补偿和保障作用。主要表现为:
(1)奖励政策不能落实,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缺乏国家经济社会法律层次的制度安排,国家推行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鼓励优惠政策基本上是在计划生育部门的推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进行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是部门行为,因而其影响力和效果是很有限的。计划生育家庭并没有分享到与之作出的贡献相对应的奖励与补偿。
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结果表明,农村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的比例是:养老保险7.76%,医疗保险6.81%,独生子女费49.75%,人托入学照顾3.96%。
调查还表明,越是需要照顾的家庭,得到的照顾就越少。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低于其他的收入组,养老保险4.1%,医疗保险1.6%,独生子女费32.3%,入托入学照顾2.8%。
(2)奖励优惠政策的激励效能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而递减
2000年,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调查组《关于建立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指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即使能够落实,即按较为普遍的每月5元,全年60元计算,随着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固定数额的奖励费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小。60元的奖励费,在1978年占农民人均纯收入近45%,相当于一个农民全年的现金收入。而在2001年,这两个份额分别下降到2.5%和3.4%,微不足道。对城镇居民而言,60元的奖金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也从1985年的8%,下降到2001年的不足1%。2000年全国家庭户平均3.42人。那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将低得可忽略不计。
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了8~10元,但不会改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家庭总收入中比重迅速下降的趋势和景况。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增加远远落后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肯定地说,份额的下降,就是重要性的下降和作用效力的下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经不能发挥当初所能发挥的作用。
2.湖北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情况分析
在“农村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的抽样调查中,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调查问卷中设置了这样一个问题,“您家是否享受以下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提示,复选)”,列出的选项有,领取独生子女费;父母养老保险;子女医疗保险;入托、入学照顾;多分宅基地或责任田;优先贷款、扶贫、救济;优先招工、就业;优先优惠承包荒山、荒地、草场或果林;一次性的奖励费;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这些选项基本涵盖了现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
统计分析表明,2001年湖北省领取独生子女证率为18.81%,若考虑城乡差异,则农村的领证率会不足10%。根据奖励条款和调查问卷分析,湖北省独生子女费享受率为41.9%,子女医疗保险享受率为4.6%,入托、入学照顾享受率为0.3%,多分宅基地或责任田享受率湖北省为2.0%,优先招工、就业享受率为0.1%,一次性的奖励费享受率为3.3%,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享受率为2.7%。可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在湖北省的落实率是很低的,享受奖励计划生育户有790户,比例为36.66%,有63.34%的计划生育户没有享受奖励政策。表面上看这是缘自领取独生子女证率低,深层次原因则是由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健全,弱化了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相信程度,领证后获得微薄奖励或根本得不到奖励,独生子女证对群众缺乏吸引力。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随着子女数量的减少,计划生育夫妇已经失去了传统的养老方式的人力基础。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能完全落实和奖励政策效力的递减,又将使得计划生育夫妇在老年陷入贫困的几率大大增加。如果不从现在起在制度上进行安排,将形成一个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构成的贫困群体,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受到损害,并最终使得计划生育政策无法执行下去。因此建立新的奖励机制是当前计划生育政策领域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四、湖北省公共投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养老与财政支持
在目前我国国家财政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安排一定的资金扶助计划生育夫妇在养老资金方面的不足,以政策性奖励和补偿形式,通过财政直接转移支付,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老年人口和特困人口进行扶持帮助,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也是对计划生育夫妇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的牺牲的一种补偿。同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这既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养老的确定,涉及因素很多。从这项奖励扶助政策实施的主体、客体和途径的特殊性出发,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该体现了以下主要原则:
1.满足计划生育老年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年后的生活困难,弥补由于国家政策造成的相对贫困,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基本生活保障,并争取达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
2.总体资金规模要在财政的负担能力之内。这项政策是一项在较长时期实行的、影响面较大、需要相对稳定的政策,奖励扶助标准的微小调整对资金总体规模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水平以及财政收支的发展变化趋势应该作为政策的预算约束,以最大限度保证政策实施的可持续性。
3.注重社会均衡。作为政府的一项转移支付,它和其他的转移支付政策应该相容,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应该适当,避免产生内在矛盾。
4.降低政策成本。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要依据清晰准确,易于操作,并尽可能节约其他相关的成本,如补贴额计算成本、资金管理成本等,从而保证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最大绩效。
5.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任何一项社会政策都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标准的制定要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协调。要考虑到地区差别,中央政府设定一个基本奖励扶助标准,允许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按照地方法律规章适当提高。
6.适当考虑物价波动的影响。从长期看,随着经济发展,物价总水平将呈上升趋势,会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奖励扶助金的购买力,并降低政府奖励扶助金的奖励扶助能力,因此,经过一段时期,要结合物价波动程度,适当调整奖励扶助标准。但是,由于未来物价总水平的走势仍不确定,特别是从中长期趋势来看,影响物价变化的因素非常复杂,为使政策不致陷入不确定条件限制之中,在长期资金规模趋势测算中,以物价水平不变为前提,计算静态规模。只是研究资金规模与财政收支的关系时,结合财政收支的增长,才相应考虑物价变动因素。
基于上述原则,首先从农村人均基本需求出发,确定基本的奖励扶助标准,然后结合限制条件和相关群体,考察其可行性,最后提出供决策的方案。另外,农村公共投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养老与奖励扶助受惠的具体目标人群联系密切,人群不同,资金规模就不同,对财政收支的影响也不同。以下是目标人群数据资料(见表4)。

(一)资金需求量分析
我们设定对符合条件的受助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目标人群锁定在1973-1991年和1973-2001年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年满60岁的老年人。补贴方案见表5:
这是在固定补贴标准和不考虑物价变动因素下得出的财政支出的估计数。
如果对于1973-1991年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年满60岁老人进行补贴,每人每月50元,在开始年份为4366万元(2005年),到2011年达到峰值,为6641万元,往后逐渐下降,在2046年不再有人享受这项补贴政策。
如果对于1973-2001年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年满60岁老人进行补贴,每人每月50元,在开始年份为4518万元(2005年),到2021年达到峰值,为2.2084亿元,然后逐渐下降。

(二)该项基金支出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以下讨论对1973-2001年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补贴的方案。
为使讨论更细致,我们作出了一些假定:关于物价水平,从长期来看,通货膨胀总是存在的。另外,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会提高,所以,我们的月补贴额不可能是一直不变的,应该有一定的调整。结合我国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我们假设该项补贴额每年以4%的幅度增长。关于政府财政的增长状况。从1995年开始,国家大力增加财政收入,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长都大大高于GDP增长,但是从长期看,政府财政增长不可能无限制增长,它受制于一国的经济总量规模和物价水平。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9%左右,比照现在发达国家的财政比重多在30%以上,我国的财政收入会在一段时间里仍以较快速度增长。假定在2003-2015年时间里,我国财政收入以10%速度增长。而此后受制于经济规模将以较低的速度增长,假设2015-2035,以5%增长,而2035 -2050以3%速度增长(均包含了物价增长因素)。
在这种方案下,从全国来看,到2023年,我国该项补贴总支出达到最大值,为172.268亿元,而在2021年,该项支出在政府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达到最大为0.1943。
(三)财政支出分析
近年来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较快,国家和湖北省财力具备承担这笔开支的能力。
通过对我国财政收入和财政各项开支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是国内基本建设支出以21.8%的惊人速度增长,超出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从长期看,这项开支不具有持久的增长性,而目前,我国的经济已经开始进入一个新的经济周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逐步由政府投资主导型变为私人投资主导型,我国的财政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份额会有所下降,这时正是将财政收入投入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最好时期。以2002年基本建设资金3111亿的规模和21%的增长速度计算,在维持政府财政收入增长不变的情况下,只需要将基本建设资金投入的增长速度减少一个百分点就可以满足该项资金需要了。而由于基本建设资金投入的弹性较大,这就使削减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容易做到。另外,对于挖潜资金和行政管理等支出,增幅也会减小,甚至绝对额减少。
另一方面,我国的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使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没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支出(主要是抚恤支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到财政总支出的1.5%,如果加上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福利费,医疗保险支出,住房补贴等项目,大体占我国GDP的8%,这和多数欧美发达国家及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15%~30%的比例相比显然存在较大差距。 为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支出。给予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养老奖励扶助金,对于解决目前的农村问题、人口问题、养老问题,都会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该项支出是和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
(四)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问题
对于每人每月50元的基本支出,应该主要由中央统一支出,不再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财政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收支状况等地方因素可适当拨款给予受补对象部分补贴。这是基于我国中央地方财政收支现状和效率问题得出的。以下是我国中央和地方近年来的收支情况:

从表6中容易看出,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中央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提高到了50%以上的水平。而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3:7的比例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地方每年都要从中央要钱,以解决支出所需,也就是说,地方财政从总的情况来看是属于资金短缺的。
如果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入比例不再发生太大的变化(从可以预见的将来,这种比例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或会朝着更加有利于中央财政的方向变化),那么按照我们在资金需求部分计算的结果,对1973-2001年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补贴,在最高峰年份,该项支出也最多只占到中央财政收入的0.4%,这是中央财政能够承担的支出。
从执行过程看,由中央财政负责主要资金,可以有效地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此外,计划生育具有公共品的经济性质,实行计划生育受益的是整个国家和全民族,因此,按照公共品的供给原则,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支出大部分资金。就目前《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中央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50%。可以适当提高中央财政的支出份额。

与地方财政投入比较,1996年~2003年,湖北省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投入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全省财政计划生育投入从1996年的1.40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48亿元,增长幅度为220%,而同期地方财政收入从124.51亿元增长到259.76亿元,增长幅度为109%。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速度除2000年外,其他年份均高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特别是2001年,高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18.92个百分点。这表明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保证了计划生育投入目标的实现,保持了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速度。根据统计资料,湖北省计划生育非财政投入则由1996年的2.38亿元下降到2001年的1.19亿元,降低50%;占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来源总量的比例从1996年的62.89%下降到2001年的25.81%。情况表明,在公共财政投入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更大程度取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取决于地方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投入力度的提高。从2004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地方财政收入会有较大增长,收支状况好转,趋于平衡,可以保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养老费用的落实。
(五)与其他群体补贴政策的相关关系分析
我国目前大规模的对于个人进行的补贴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二是对伤残军人、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的抚恤金支出。由于这两部分支出的长期性、在社会中产生的广泛影响和对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我们所制订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奖励扶助计划,必须考虑与这两项制度的关系,不能产生新的矛盾。以下对该方案与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的关系进行分析。
第一,在农村,对于60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补贴,可以满足一个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老人的最低基本生活水平。在低保还没有实施的农村地区,该项支出实际达到了先行在一部分人之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将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老人的生活,保证在一个维持生存以上的状况。由于只有计划生育家庭才可享受这项待遇,于是该项补贴款带有了奖励性质。当农村低保在一定时期后建立完善时,可以将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扶助标准按50%的折扣计入家庭收入,使计划生育家庭的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的部分就是国家对于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
第二,该生活补贴的标准不要高于对重点优抚对象的补贴。一方面是因为计划生育受助人群的规模远大于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人群的规模,另一方面,从对国家的贡献来看,以生命为代价换取国家和人民的安宁,这种贡献更大一些,如果补贴标准高于这些抚恤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的社会不平衡。
考察上面数据,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对在乡人员的最低水平是每人每年补贴121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最低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15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最低标准是130元,都比该方案的月补贴金额高出2倍左右,所以不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
(六)其他经济因素的考虑
1.物价。如果补贴标准可以随物价和经济水平提高而提高,定期进行调整,可以保证物价等经济因素的变动不会导致该项奖励扶助政策失效。
2.运作成本。如果制订全国统一的标准,不但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法制统一,而且会节约各地制订不同标准所耗费的精力、时间和资金等成本。比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每个城市都会有不同的标准,每个城市都要组织人力物力对标准进行评定,制订之后还要上报,备案。我们的这种安排,基本上可以节约这笔开支了。此外,只需要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查计划生育、年龄等资格,没有繁琐的程序,可以大大节约运作成本。
3.支付风险的解决。由于这笔补贴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支付,所以应该对于一些经济的,外部的不利冲击做好充分的准备。这里提出两个办法对付不利的外部冲击。
(1)建立基金,平抑支出法。这是类似于保险的一种机制设计,对于几十年的资金需求,我们把它们平均分摊到每一年,使每一年的支出都相等。对于1973-2001年补贴方案,需要做一点变化,因为我们的总支出是先增加后下降的,所以,我们需要对达到高峰值年份之前的所有年份进行平均,而对于高峰值之后的年份因支出递减,可以不再预先提留进所设立的基金。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对于风险冲击有比较充分的准备,缺点是会增加基金的管理成本。
(2)发行国债,抵消不利冲击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我国近年来,为刺激内需,扩大就业,加强基本设施建设,国家发行了大量国债。到2002年我国债务收入已经占到了财政收入的30%,占到我国GDP的5.5%,债务的规模应该说已经很大,但是,考虑到我国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扶助金的峰值只有83.96亿元,只占我国目前债务收入的1.478%,所以在受到不利冲击时,财政完全可以通过发债的办法解决资金的筹集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实行如下奖励扶助补贴办法:
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人群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补贴,随物价和经济水平提高,适时调整。该项支出由中央财政按50%支付(属西部地区我省恩施州享受80%),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均生活水平和地方财政状况,各级财政分级摊付其余部分,可以将该标准适当向上浮动,向上浮动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如当地已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项补贴折算50%后,计入受补对象该年收入中。受补贴对象在折算后所计算得出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线的依然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同时又属于其他补助对象的(如既是计划生育家庭,又是优抚对象),在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他补贴的发放。
本项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WTO与湖北发展研究中心资助完成
作者简介:陈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与区域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WTO与湖北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高婷婷、谭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研究生
本文版权为作者和WTO与湖北发展研究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引用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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