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辑要:计划生育与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3:27:51
[ 作者:苏振芳    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    点击数:1766    更新时间:2008-1-1    文章录入:admin ]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农村出现了家庭规模日益缩小、家庭结构日趋简单,农村人口老龄化加速等变化。为了应对计划生育带来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的挑战。必须认真处理计划生育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养老的关系,提高家庭养老的质量,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提供法律支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据七分天下,谈及计划生育政策施行所带来的影响,就不得不首要且重点关注其对农村社会及家庭的深刻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预期的和巨大的成效。但是,也要看到,计划生育政策给广大农村社会及家庭带来的影响。
家庭养老功能源于家庭的养老资源。养老资源的外在形式是子女数量,内在形式是时间和精力。从现在中国的情况来看,由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所带来的家庭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模缩小、抚养系数上升等是一个趋势。特别在广大农村地区,在当前社会养老缺位的情况下,“4-2-1”式家庭养老困境更加突出。从物质层面来看,目前农村家庭收入仍然以种植业和务工为主,都来源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产业,这就使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会因为劳动力人口数量较少而使得其家庭收入总量减少。近年来农村外流劳动者不断增多,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了外出务工经商的行列,这一方面使得作为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子女在时间和精力方面难以保证家庭养老资源的正常供给;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对传统价值观和传统道德意识的冲击,年轻一代的价值观、道德水平、对父母的情感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滑坡”,对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冲击极大。虐老、弃老、不养老、迫害老人等现象的层出不穷就是例证。
为完善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首先要实施家庭资助计划,提高农村家庭的养老保障能力。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在父母对家庭的控制以及子女的孝道上,由于这种机制没有强调家庭经济的作用,在经济发展与转型时期受到了严峻考验。正是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提倡用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来弥补单一家庭养老的不足,如发展社区养老、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和提倡农民自我养老等。应该说,这是客观实际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但我们必须从农村家庭的内部完善出发,通过巩固其养老保障能力,从而提高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数量和质量。而这一内部完善手段就是家庭资助计划。所谓家庭资助计划就是通过各种资金资助或实物保障来促进家庭养老的发展和完善。它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障供需失衡矛盾的切入点,是建设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需要,是有效适应国际范围内发展和完善家庭养老社会保障改革趋势的战略需要,是适合中国农村实际的最切实可行的操作手段。相对而言,实行家庭资助计划的成本较低,而且更及时,更易于操作。对有老人的家庭进行现金或实物资助,利用村集体组织和已有的民政系统可以节省大量的投入,取得更大的成本优势。另外,还可以发挥家庭在养老上的独特优势,符合老人更愿意在家养老的要求。
其次,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提供不可或缺的法律支持。中国农村的家庭养老并不是一种制度化的约束机制。它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部的代际交换,具有私域性、隐蔽性等特点。而维系这种私人领域生存和运作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情感性的、不规范的,即一种非正规的约束机制。在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下,再设立有关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组织,专门负责督促子女与老年人签订书面养老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后,该组织再定期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这将对减少家庭养老纠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监督保障作用。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可参照发达国家经验,陆续制定《老年保健法》、《老年参与社会法》、《养老福利法》等法规,加强养老安老的法律制度建设。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各种养老法规应该得到严格与准确的适用,真正让法律、法规发挥他律的作用。通过法律规范、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子女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家庭养老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切实有效地保障家庭养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