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诗案”调查:政法机关滥用公权酿错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20:35
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今年9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被刑拘,继而被批捕。一个半月后,彭水县政法机关无罪释放秦中飞,并向他道歉和发放赔偿金。这件错案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发现,在“换届敏感症”之下,当地政法机关滥用公权,引发了这起错案;同时暴露出在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上,一些地方政府在“依法执政”的机制上仍有较大欠缺。
来自“换届敏感症”的选择
据彭水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周明光介绍,8月31日,彭水县民警发现了8月15日秦中飞所写《沁园春彭水》短信,其中有指代原县委书记马平、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的内容。民警报告局领导后,局领导又报告县委领导。
当时,县委领导认为目前是换届敏感期和抗旱关键时期,有些人可能要“跳出来”,为防止事态扩大,同意对此事展开调查。
当天,民警查实那首词系秦中飞所作,随后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书籍和电脑,并没收其手机。9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并将秦拘留。
蓝庆华是博士,周伟是硕士,许多人想不通他们会制造如此荒唐的“文字狱”。记者发现,“换届敏感症”是他们批准公安机关调查秦中飞的主要动机。蓝庆华在彭水当了6年县委书记,周伟也在彭水工作5年,明年初彭水县领导层将换届。而9月10日,重庆市委干部考察工作组要进驻彭水县,如果这当口出乱子,很可能影响其政绩评价,因此他们欲借处理“彭水诗案”整肃人文环境,化解不良影响。
蓝庆华说,他任彭水县委书记前,这个县15年换了8任书记,他干的时间最长。6年来,彭水县掀起了反腐风暴,先后有公安局长、法院院长、交通局局长等26名正局级以上的领导落马。由于得罪人多,彭水县告状信特别多,人文环境不宽松,蓝庆华几乎每年都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
县政法机关不该有的越界
有了县里领导的批准后,彭水县政法机关一再越界,在许多环节明显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制造了一起错案。
彭水县公安局在传讯40余人后依然证据不足、事实不准的情况下,非要给秦中飞治罪。9月7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上报县检察院。10日,县检察院予以批捕,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
29日,秦中飞被批准取保候审。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秦中飞的律师李纲认为,秦的词没有直接故意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反映的都是彭水县客观存在的一些现实,短信传播人数仅数十人,根本就不该立案。况且,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岂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周明光承认,公安机关是抱着一种“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的,对法律理解不透不深,把可能会发生的事情理解成已经发生的事情。作为公诉案件,公安局没有把握住立案、报批捕等几个关键环节,而寄希望于检察院和法院把关。他作为领导,过分相信下面人员的办案水平。另外,此案如此敏感,县公安局却没有向重庆市公安局请示,在县主要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报给检察院。
彭水县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孟德华说,“彭水诗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县委县政府没有干预办案,蓝庆华和周伟也没有给他授意过,他也没有给检察机关授意过。蓝庆华和周伟也说,公安机关对秦中飞立案调查后,他们一直忙于工作,没有过问此案,检察院批捕时也未和他们通气。
周伟告诉记者,8月31日,他在重庆开会期间获悉“诗案”情况。9月1日下午,他到县公安局听汇报,要求依法办事,仅就短信一案,对秦应以教育为主。
他认为,“彭水诗案”错在没有集体研究和决策,县法院本来在9月26日已明确这是个错案,但分管的领导依然不转弯,以致10月中旬他们接受广东媒体采访时,还坚持说秦中飞有罪。此案说明彭水县政法机关办案水平低。
“彭水诗案”发生后,在县城街头,几乎每个受访群众都认为,县领导动用国家公器打压秦中飞,是压制民间舆论的荒唐之举。
调查中,彭水县一些领导至今仍认为秦中飞写的词有问题。有的领导说,秦写这首词肯定没有犯罪,但词的内容是错误的。公安机关这次没有抓到他在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罪证,这是因为侦查手段和能力不足,否则秦不会这么幸运。
但记者在群众中间采访发现,引起公愤的恰恰不是秦中飞,而是办错案的人。
秦中飞说,那首词写的都是大家经常在一起议论的事情,并非他个人观点。据记者调查,《沁园春彭水》涉及的负面现象都有根据。
彭水县一些领导认为,“十五”期间全县GDP在渝东南4个区县中由第四上升到第二,成绩有目共睹。主要领导也廉洁务实,经得起纪检审查。因此,那首词令其愤慨。
但街头群众却认为,尽管彭水发展较快,但老百姓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公职人员收入过低。县领导本该把那首词当成促进工作的诤言,认识到老百姓积极参政、渴望彭水健康发展的热情,他们却反其道而行之,这是民主法治时代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大倒退。
彭水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干部说,民间舆论并非空穴来风,越来越成为监督政府的一股重要力量。县领导应该学会和老百姓多交流、多沟通,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和教育,用公权粗暴对待民意,既违反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中央精神,也是政治弱智。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秦中飞用短信传播的诗实际是一种群众意见的表达形式,而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有关领导对待群众意见随意上纲上线,甚至轻易动用司法权对群众意见进行打击报复,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刑法》中对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有明确规定,彭水县有关领导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同时,此事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政府领导干部没有正确对待群众意见的态度,抛弃了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也认为,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而“彭水诗案”中,百姓只是对县委书记和县长批评两句就被定为犯罪,还有40多人被传讯,这是过去“文字狱”中才有的情节。
王学辉教授还表示,现代法治政府的特征是,民主、公开透明、高效诚信,具有服务意识、负责任,而管制型政府则是强制约束、行政为上官为上,老百姓必须服服帖帖不能发牢骚。“彭水诗案”中政府的行为完全是与现代法治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
亟须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
接受采访的法学专家还表示,“彭水诗案”在司法上的主要教训在于,现行法律有关表述过于概念化,加之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倾向,给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滥用公权大开方便之门。
王学辉教授认为,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大都在地方政府手中,在关系到地方领导人的案件中,往往难以坚守法律,这种现象损害了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司法的公正难以得到保证。“彭水诗案”正是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地方化倾向的一种表现。
陈忠林教授指出,秦中飞的行为根本构不成犯罪。根据《刑法》对“诽谤罪”的界定,必须是传播捏造无中生有的事实才能构成诽谤罪,而秦中飞的诗只是对当地社会都知晓的事实进行描述、对县委主要领导办事不力发了几句牢骚,连《刑法》中对侮辱的规定都构不上。
此外,陈忠林教授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当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公诉案件,秦中飞的诗只是对一个县的情况进行表述,对外肯定不能产生什么外交影响、对内也没有涉及全局性问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根本无从谈起。
而“彭水诗案”中,由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批捕起诉,说明在相关法律表述过于概念化和司法机关地方化倾向严重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成了地方有关领导“滥权”的工具。
他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普遍存在,如在处理国企改制、征地拆迁、群众上访等问题时,一些基层政府经常借“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名,轻易动用司法力量平息民众意见,这是很不恰当的,只是因没有造成“彭水诗案”的恶劣后果而没有被追究。
有关学者认为,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民意诉求和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从“彭水诗案”看,我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公共政治言论空间缺失的局面亟待扭转。
王学辉教授说,一些地区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有不少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导致社会情绪出现这种异变的主要因素,是地方官员无视民众诉求,而民意上达的通道不畅。如果基层官员都用类似于“彭水诗案”的做法,有组织地阻挠民意表达,是将民怨淤积于底层,长此以往将使社会冲突一触即发。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匡文波认为,“彭水诗案”反映出一些地方缺少公共舆论空间,百姓用短信和互联网这些非正式的渠道,传播具有一定公共政治性的言论,难免出现信息的不准确性、观点的随意性和情绪性。
他说,让公民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思想与言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一个畅通和理性的公共空间,通过这个公共空间,使得民间的民意能够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直接传递到决策层。
匡文波还认为,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在内的新媒体,互动性高、受众主动性、参与程度高,传播快、更新快,跨地域全球化传播,自由度高、具有天然的开放性等等,可以将其用作百姓发表正当言论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