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滥用“习惯性动作”须坚决遏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3:37:48
香港《大公报》12日刊出署名文章说,不久前,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某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而该法院说,虽没规定拍摄执法可拘留,但习惯性这么做。眼下,公权“习惯性动作”是践踏法制的一大表现,必须坚决予以遏制。

  文章摘录如下:

  不久前,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某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而该法院院长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眼下,公权“习惯性动作”是践踏法制的一大表现,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法定权益,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必须坚决予以遏制。

  “自选动作”甚多

  我们看到一些掌握公权的部门动辄做出一些“习惯性动作”,谋私利。例如,习惯性抓人,一些工作人员身上带着手铐,随便抓个人是小菜一碟,无须出示文书,而交点保释金,又可以立马放人;工商部门掌握核发营业执照的权力,不听话就习惯性地吊销营业执照;就连供电部门也是习惯性地拉闸停电,不需要事先通知。

  所有这些“习惯性动作”,亵渎法规尊严,损害公民权益。法规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允许使用的“规定动作”。而个别掌权者却拿法规当儿戏,用就像从水果篮里挑桃子那么简单,或如揉捏橡皮泥那么随意,“自选动作”甚多,玷污了法规的神圣意义。于是就有“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这样经典语录。公权在握,谁敢“摄”我?是在公然威胁民众,是在公然炫耀权力的至高无上。即使是于法无据的“习惯”,只要你不习惯我的“习惯”,就让你亲自感受一下。

  公权本来是用来维护公民权益的,却被某些公权拥有者用来回避职责或漠视公民权益。当公权包办一切,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时候,公民本应具有的权利必然被挤得失去了存在的空间。

  权力制约的问题

  权力一旦失控,就像是关在笼子里的老虎一下子冲出来,随意咬人吃人,伤及无辜。而公权滥用为习惯性动作,这些“习惯”究竟是怎么养成的?其原因有多方面。

  自身偏见。滥用公权是公权执行者的自身偏见所为。从理论上说,公权是民众的公共权力,具体执行是授权给有关部门。公权拥有者往往把民众授予的公权视为自己的私人对象,任意使用。刚开始可能还有点拘谨,不太放肆,时间长了,习惯则成自然,有的草菅人命还浑然不觉。少数公权执行者甚至“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权谋私,习惯性动作成为敛财工具。

  管理部门失职。公权部门习惯性违法,也是“惯”出来的。有所谓“溺爱出佞子”,睁一眼闭一眼,除非事件恶化,一般情况下都是从轻发落。正因为权力制约出问题,于是公权部门习惯性动作时有出现。

  社会默认。在公权“习惯性动作”面前,社会显得非常渺小。在公权使用过程中,缺乏民主监督就会使公权偏离追求公共利益的目标,而社会对公权的监督又乏力。时下,人们对公权部门的习惯性动作已经见惯不惊,习以为常。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劣根性也助长了公权的习惯性动作,鲜有“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见义勇为者。

  公权要有规范

  公权不是任人摆弄的魔方,大致总有个稳定的模样。这种稳定性,就是“有法可依”,使习惯性变成规范性。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公权的私用、滥用,就必须健全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和制度,将集中的权力分散化,弹性的权力规制化,隐蔽的权力公开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变异的可能。

  实践证明,要保证用权者公正行权,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和制度,有效地规范公权的行使,这是防止公权变异的根本措施。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强化对权力的监控与制约,有效地遏制公权错位现象的发生。要健全民主制度,保证人民民主权利,以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合力,防止和纠正公权滥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