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滥用 “封杀” 的公权暴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8:12:49
仅仅一个周末,郭德纲事件陡然升级,5天前还是一个郭门弟子与记者的纠纷;4天前郭德纲骂人博文出来后,升级为郭德纲与一家电视台的纠纷;接着与郭错有旧怨的央视用排比炮轰郭德纲,将其作为三俗典型,事情然后就急剧起变化,周末两天发生的事情让人瞠目结舌:北京的书店接到通知将郭德纲的作品全部下架;郭德纲的众多小剧场正停业整改;还有消息说北京广电方面已下达对郭的“封杀令”。(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禁书,禁演,封杀,这一连串招招欲置郭德纲于绝境的措施让旁观者心生恐怖:郭德纲到底犯了多大的错,至于用这么狠、这种置人于绝路的手段对他吗?是的,他的弟子打人绝对是不对的,他的博文毒骂也是错上加错,可是,郭德纲已经为他的错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弟子被拘并罚款,舆论严厉的谴责,两元老宣布退出,有网友抵制他的相声。他犯的并非是万恶不赦之罪,对于其护短和骂人,这样的惩罚已经够重的了。


  是的,他是一个名人,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可,他更是一个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舆论的批评和市场的抵制那是民众“用脚投票”的权利,可公权力要惩罚一个公民时,必须依据法律: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公开的方式作出。谁犯错就惩罚谁,他犯了多大的错,就依据法律规定让他付出多大的代价。


  可是,禁书,禁演,封杀,这些狠招并没有让人看到法律依据,也根本看不到有起码的正当性。首先,打人的并不是郭德纲,而是他那冲动的弟子,不能把主要责任算到郭德纲的头上。然后,他确实骂了人,可,他只应该为他的不当的言论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否定他整个人。再退后一步,即使要批判其人,也只应该质疑其人品,而不应该涉及到他的相声和作品,毕竟,从其作品的市场来看,他的相声是受欢迎的,也是无辜的,并没有误导年轻人,并没有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并没有宣扬不健康的东西和违反法律。


  可是,禁他的书,禁其演出,对其下封杀令,完全是一种恐怖的株连和清洗思维。这样由弟子株连到师傅,由个人株连到他的作品,由作品株连到他的单位,由单位株连到他整个事业,并将其错误进行上纲上线的批判和连锁的严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的法律早就废弃了那种野蛮的株连制,而与现代法律观念接轨了:一人犯错一人当,不牵连之外的人;罪责相符,多大的错就受到相应大的惩罚;罪刑法定,惩罚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封杀则严重违反了这些原则。


  如果郭德纲出版的相声作品违反了法律,那么,经过依法鉴定后,可以依法将其下架;如果郭德纲的德云社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还有“禁止其在电视上露面”的“封杀令”也是一样,也要拿出法律依据。可在这个周末北京几个部门一连续的行动中,看遍了媒体报道,也没有听到有关部门对这一系列行动的半句解释。甚至,都不知道这些行动出自哪个部门的、哪天的、哪条命令,公开的报道中我们只见到相关部门、相关通知、相关人士说。看不到法律,只有公权力惹隐若现的影子。


  无疑,在当前情况下,郭德纲事件,仍是郭的弟子与被打记者的纠纷,是郭德纲与北京台的纠纷——当然了,郭德纲痛骂北京台的博文冒犯了公德和引发众怒,还有舆论与郭德纲的问题。这时候,公权力是不适宜先在地偏向于哪一方的,而应该依据法律作出公平的判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在这起纠纷中,北京台和郭德纲都是纠纷中的一方,公权力不应有任何偏袒——从新闻出版部门、文化部门到广电部门,不是北京台的私器,而是每一个公民纳税供养的公共部门。可这样没有法律依据地对郭德纲进行禁演、禁书、禁人,仿佛是挟公权帮一个电视台报私仇。


  记得传闻网络红人凤姐被封杀时,凤姐很是彪悍地公开追问传闻要封杀他的部门:要封杀我,可以!他在封杀前应提前至少一个礼拜或者一个月通知我,第二要让我明白,我为什么会被封杀……第三,封杀我要有法律依据,必须指明它是根据什么条例。请有关部门也给出倒郭和整郭的法律依据。这样蛮横而不讲法的惩罚,只会把舆论推向同情和支持郭德纲的那一边。李鹤彪的拳头和郭德纲的表现给舆论留下的很不好的形象,可公权力这样没有法律依据地打压和封杀一个艺人,如此滥用公权暴力,比打人骂人之恶恶上万倍,是最大的恶。



    链接>>封杀郭德纲作品有何法律依据?

    作者:徐林林

    “郭德纲徒弟李鹤彪打伤记者”引发的连锁反应仍在发酵:北京广电拟撤下郭德纲所有节目;郭德纲书籍及光盘7日在北京全部下架;天津、辽宁卫视已停录郭德纲主持的节目。(8月8日新京报)

        封杀郭德纲作品的理由估计有二:一是李鹤彪打伤记者,他非但不严加管教,反说徒弟是“民族英雄”,并为其张罗加场演出;二是说一手捧红他的北京电视台是“很龌龊的一个单位”,甚至泼口大骂作暗访的记者“还不如妓女……”。

    早两天,央视在新闻直播间节目中,不点名地猛批郭德纲,说“这位公众人物如此庸俗、低俗、媚俗的表现,是多么的丑陋”,云云。其杀伤力有多大,可想而知。

    或许,上升到逻辑层面,封杀郭德纲作品的动因,可以用央视所言的“三俗”来概括。然而事实上,即使郭德纲此番口吐狂言,公然挑战媒体,道德表现相当“庸俗”,似乎与其作品“低俗”与否关系不大。在“打人门”之前,正是一些媒体把“媚俗”说成了这位“草根相声大师”的独到之处,乃至吹得神乎其神。更何况,郭德纲的作品均由正规出版机构编辑、录制,内容都是通过了审定的。因此,从法治意义上说,北京相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责令书店、商场停售郭德纲的书籍和光盘,恐怕是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的。

    说实话,在下对郭德纲并不“感冒”,一直不屑于去听他那些曾被娱记们说得天花乱坠的“草民相声”。之所以匆匆写下这点文字,无非是想表达这么一个意思: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除非有人散布有碍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必须依法予以处置外,原则上对任何人都不能搞因言获罪那一套,不管他是红得发紫的郭德刚,还是不为人知的李德刚。毕竟,媒体热衷的“道德审判”,不能替代现行法律法规。而公民的著作权是不可以被无端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