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岩:律协“指导”群体敏感案件办理(新世纪周刊 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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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指导”群体敏感案件办理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8期 出版日期2010年02月22日

 

字号: 记者 王和岩

  “各地律师协会要规范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各项制度。教育广大律师坚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在执业中化解矛盾纠纷,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月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地律协发出的一份文件中提出上述要求。

  据中新社报道,这份全称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还要求各地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努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等。

  全国律协将进一步修订《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试行始于2006年3月20日,将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领域,定义为群体性案件高发地带。

  “意见”对律师承办群体性案件有诸多限制性规定。比如,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解决;及时向有关司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意见”还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应慎重对待与境外组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

  “意见”规定,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在“意见”出台前几年,类似的规定在各地相关部门早已出现。例如,2004年,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下文,要求律师在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注重政治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

  全国律协“意见”出台之后,各地相继出台相应规定加以细化和严格化。例如,2007年12月湖南省益阳市司法局出台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委托后,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理该案的思路、集体研究的意见、承办律师的联系方式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须事先报经司法部门同意,等等。

  2009年8月6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发表讲话称,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吴爱英还要求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现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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