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死刑复核权是改革还是归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38:52
云南省高级法院2005年底宣布这样一则消息:这个法院自最高法院授权核准死刑二十余年来,注重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并始终坚持中立裁判,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审理死刑案件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核准的死刑案件没有发现错杀情况。
如果说法属实,这可以说是云南民众的幸运。但也要看到,随着佘祥林、李化伟、杜培武、聂树斌、腾兴善等冤狱苦主的名字经由媒体的聚焦而一次次地进入公众视野,学界经院与社会舆论对死刑制度,尤其是对死刑程序的检讨,在全中国范围内汇聚成推动修法的潮流。这股潮流伴随人权意识的兴起与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使死刑复核权在历经了二十三年曲折而颇显沉重的历程后,将于2007年1月1日暂时画上一个句号。
死刑复核权下放地方23载
这个关键性的句号就是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复核权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法院。新华社将这次修正称为“二十三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但学者指出,死刑案件复核权的“统一收归”仅仅是法律的归位,实难称之为“改革”,更不是“最重大改革”。如果说对征收养路费的一意孤行是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典型标本,那么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就是法律与法律相抵触的具象表现,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对法制统一原则的违背。
说到死刑复核权下放,就要从二十三年前说起。1979年颁行并经1996年大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法院核准,死缓则由高级法院核准。然而,同于1979年颁行并经1983年修改的《法院组织法》则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规定为“最高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行使”。由于两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无上位法下位法之区分,也因为三次“严打”政策的需要,多次被提起的死刑复核权回归,也多次被搁置。这两部同级法律的冲突一搁再搁,转眼已是二十三年。
二十三年后的今天,刑事司法领域原有的“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已被“控辩审三角结构”所取代,无罪推定原则深入到了刑事司法制度的肌理,“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政策取向至少在法律文本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校正。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冤假错案因司法的相对透明而得以曝光,公众开始反思死刑程序的病灶,死刑复核权首当其冲成为被讨伐的对象。
司法改革前进一小步
在这一背景之下,立法机构于十年前就已将死刑复核权的回归提上日程,但其间曲折难进,《法院组织法》的修正一再被回避。据称,其阻碍在于社会治安形势并未根本好转,因为死刑案件的绝对数量仍然蔚为可观。同时,最高法院囿于法官资源的不足,虽有心回收死刑复核权,也无力行使。
分析指出,虽然要求低级法院将所有死刑判决提交给最高法院审核通过,可以让死刑执行数量有所减少,但中国司法机构仍需多做工作减少司法不公的现象,回收死刑复核权仅仅是消除这些不公的第一步。
作为司法改革不遗余力的支持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最高法院未来将面临一些操作困难,比如一般死刑犯都关押在比较偏僻的地方,由最高法院派人下去复核,首先要碰到路途遥远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如何能够保证复核行为的独立性,使其不受地方法院的影响。比如,一旦最高法院的执法者下基层办案,难免会和基层法院的同行接触,如此一来,如何保证他们独立操作复核程序?
这里所涉及的是法院要不要吃“地方饭”的问题。贺卫方建议,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的人事与经费由中央负责,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经费和人事任免由各省负责。这样,各个法院都和同级政府没有了关联,一旦经费和人事独立,各法院都能最大限度地依照法律裁判,而不受到同级政府的影响。这不是个小的改革,整个中国宪法制度都会发生变化,好处显而易见,可以使司法全国统一。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王思鲁说,人事权和财权是中国司法独立改革的两个核心问题。人事权在名义上还算是由人大选举产生,财权则完全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对法院来说,“要公正,还是要面包”,这始终是个问题。因此,最高法院确定财政剥离的改革方向出发点是好的,但实行起来难度很大,它涉及到相关法律与制度的修改。
和谐社会 死刑执行更慎重
虽然从目前来看,司法制度的改革仍须很长的一段路,但社会各界仍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行动引发广泛关注并获得很好的评价,这说明中国政府努力恢复公众对司法体系信心的举动已见成效。同时,也说明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改善受损的国际形象。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的评论称,中国政府强烈反对取消死刑,原因是在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国家,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死刑是一个很有效的工具。司法和立法机构也认为,死刑也打击腐败也是有重要的震慑作用。
政府并没有透露哪些犯罪行为依法必须执行死刑,但有消息称,这个数字不下七十例。根据估算,2005年一共有1770人被执行死刑,另有3900人被判死刑。法律专家则认为每年大概有八千人被执行死刑。
然而,在中国逐渐改善国际形象的时候,官方对如此广泛应用的死刑感到很不舒服。死刑复核权上收,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冤假错案,而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即指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使死刑的执行更慎重,能够使死刑执行的数字下降。他说,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增加了三个刑庭,这是在明确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后专门设立的复核机构,所增设的刑庭每个庭人数大约在一百人左右。
但应当看到的是,慎重地处理死刑并不等于废除死刑。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中国现在也面临同样的压力,部分中国法律专家建议当局考虑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最终在非暴力刑罪方面全面废除死刑。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全国“两会”曾表示,目前还不符合国情,不可能废除,现行的法律也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
专家的建议在民间引起了更大争议,这也显示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英国广播公司曾发表评论称,死刑的存废问题现在在中国几乎是无法讨论的,因为“杀人偿命”这个千年古训在中国人的脑子中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