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河南省高院应该担责——死刑复核权不应沦为死囚人犯勾决权 - Qzone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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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河南省高院应该担责——死刑复核权不应沦为死囚人犯勾决权

周龙庆    发表于2010年05月14日 22:39 阅读(0) 评论(0) 分类: 个人日记 举报

                                                    新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前世今生

 

     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不久,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于遏制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做法,很快就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死刑二审与核准都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各地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不同,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

  由于上述原因,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同,使后者又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冲突。

   2006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赵作海当年的生生死死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赵作海案 河南省高院不应免责   

    死刑复核权不应沦为死囚人犯勾决权

    

   在中国,一个死刑犯至死基本要经历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执行死刑数关,而只有死刑复核审才是死刑犯通往地狱的人间“鬼门关”,只要死刑犯过了死刑复核审这道关,那可以说是必死无疑了。在2007年之前的20余年里,中国死刑犯的人间“鬼门关”就是全国各省高院。

   为了防止罪及无辜,侦诉审分权制衡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规则。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而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一个死刑犯要经过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执行死刑多关,从理论上说,罪及无辜的几率应当是相当小的。纵向而言,刑事诉讼的列后环节的功能就在于对前面所有环节进行纠错,愈列后纠错的职责愈重,由是,死刑复核审应当对二审、一审、审查起诉、批捕、侦查进行纠错,可见,死刑复核审在刑事诉讼中的纠错功能最为重要,如果前面环节存在错误,而死刑复核审没有揪出来,无辜的死刑犯就要陷入万劫不复的地狱。由于,刑事诉讼中列后办案环节的纠错功能呈逐级递重形势,列后办案人员的责任应当重于前置办案人员的责任,因此,如果罪及无辜,在追究责任时,列后办案人员的处罚应当重于前置办案人员。

    死刑复核审本质在于通过对死刑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审查,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可见,死刑复核重在复审,其次才是核准死刑。因此,死刑复核审与中国近代以前皇帝勾决人犯有着本质的不同,    勾决人犯类同于现在的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所以,死刑复核不是勾决人犯,死刑复核办案人员必须对死刑案件的结果负责,并且是最重的责任。 

    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商丘市检察院应经开始对三名涉嫌刑讯逼供的警员进行渎职调查,同时,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名法官现在已经停职接受调查。赵作海案的侦查人员、一审人员都与陆续开始究责,这些人员固然难辞其咎,但是,负责死刑复核赵作海案的河南省高院,作为掌握着死刑犯生杀予夺大权的“鬼门关”判官,其失职渎职行为是在追责中最不应当忽视的。

 

                           赵作海认为65万赔偿太少

 

  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5月13日上午,赵作海在签字领取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65万元支票后,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就算结束。但对于这个数额,赵作海的亲戚们和赵作海本人都认为太少。昨日下午,一直为赵作海索赔事宜奔走的叔叔赵振举再次向记者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赵作海签协议书是在凌晨两点,当时赵作海迷迷瞪瞪,很多事情没有搞懂。而且,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因此,他们准备继续要求精神赔偿。

  短暂犹豫后他表示还要再索赔

  昨日下午,记者在赵作海的姐姐赵作兰家又见到赵作海,关于是否起诉索要精神赔偿,赵作海显得有些犹豫。但他多次强调,5月12日凌晨2点,他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赔偿协议时其实很多问题他自己都不懂。其姐赵作兰更是认为,当时法院来人是晚上来的,一直在那儿死磨硬缠,赵作海不签字他们就不走,赵作海就糊里糊涂地签了。签字之后,赵作海就后悔了,低头捂脸,长吁短叹。

  在经过短暂的犹豫之后,赵作海表示,他还是准备打官司,索要精神赔偿。家庭、孩子们受的伤害,他也应该要一个说法。他告诉记者,准备向有关部门索赔不低于130万元的赔偿(含65万元赔偿在内)。

  据悉,精神赔偿首次写进了4月29日颁布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不过这一法案12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

  商丘中院的65万赔偿如何算出

  冤狱4019天 国家赔偿50万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5月12日,商丘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写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商丘中院称,鉴于200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没有公布,而最高法院2009年4月9日宣布,根据国家统计局当日公布的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上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2008年每日的赔偿金比上年增加12.68元,调整至111.99元。商丘中院遂以2008年度每天111.99元为基准,考虑到国家职工日均工资逐年递增的情况,参照2008年比2007年递增的比例,估算出2009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赵作海在狱中度过了11个年头,被羁押共计4019天,最终确定对其国家赔偿金额为50万元。

  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法院同时考虑到,这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特别是这11年的监狱生活更使赵作海不堪回首。毫无疑问,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有权利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据《大河报》

 

  当年政法委书记:我学机电不问案子

 

  “柘城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汇报案情,检察院代表对案件发言,法院代表对案件发言,最后由政法委书记总结发言。当时主持会议的是当年商丘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师灿。”此案的公诉人郑磊向记者描述了政法委当年那次协调会的程序。

  王师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煤矿和矿山机电。”

  赵作海案判决后的第二年,2003年,王师灿便退休了。 据《鲁中晨报》

  当年律师现身:

  很激动 很欣慰

  昨日下午4时许,当年为赵作海出庭做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胡泓强来到赵楼村,他是来看望赵作海的。

  胡泓强说,这几天他一直也在关注赵作海案的紧张情况,“很激动,很遗憾,很欣慰。”激动、欣慰的是赵作海能够无罪释放,遗憾的是中间经历了这么多的波折,赵作海还是坐了11年的冤狱。

  想把200元律师费捐给赵作海

  2002年,27岁的胡泓强还是一名见习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替犯罪嫌疑人赵作海辩护。当时他做的是无罪辩护,因为案卷中的尸检报告不能证明案中的无头尸体就是赵振晌,而且他在见赵作海的时候,赵作海也翻了供,证据链便有些脱节。很遗憾,他的无罪辩护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最后,赵作海还是被判了死缓。

  胡泓强记得,自己当年为赵作海出庭辩护,获得了200元的报酬。昨日,胡泓强赶到赵楼村,除了想见见赵作海之外,还想把200元捐给赵作海。

  没见到赵作海 感到遗憾

  可惜的是,在赵楼村,胡泓强没有见到赵作海,听说刚才赵作海来看了看自己的房子修建情况,就骑自行车离开了,胡泓强又在记者的陪同下找到杨大庄赵作海的姐姐赵作兰家,但此时,赵作兰家大门上锁,胡泓强还是和赵作海无缘一见。胡泓强只能再次表示遗憾。

  下午5时,记者离开杨大庄,胡泓强还在等待,他还是希望能够见见和他有着奇妙缘分的赵作海。本报特派商丘记者 薛振宇

  

 

               “赵作海案”3法官被停职

 

  本报商丘专电(特派记者 薛振宇)昨日有消息称,2002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名法官现在已经停职接受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的工作人员,近日共同进驻商丘市中院展开调查。

  据了解,被停职的3名法官分别是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停职前,这3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其中,张运随是刑一庭副庭长。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到张运随,他亲口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他说,他已经被停职很长时间了,赵作海的案子出来之后,他就停了职。他表示自己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据悉,商丘检察机关12日已正式立案,查究“赵作海案”的相关责任人。

  本报记者专访赵作海案当年公诉人郑磊

  带着满肚子疑问 我制作了起诉书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赵作海案审理时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郑磊。目前,他是郑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004年5月,郑磊从商丘市检察院辞职,据他说,原因是“个人在检察院发展太慢,而且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发表不了”。

  赵作海的案子,郑磊是2002年才开始的,在他接触之后不到20天的时间内,他就按照领导的安排对案件提起了公诉。而此前3年多,商丘市检察院一直在顶着压力,不肯受理。什么原因?郑磊苦笑:“官大一级压死人。”

 

                         案卷里发现“告状信”

 

  郑磊说,赵作海的案子发生的时候,他是一名律师,没有到检察院工作。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前期负责此案的检察员是汪继华,而汪继华坚持认为这个案子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柘城县公安局的案卷进行了退卷处理。后来,这个案子就一直拖了下来,柘城县公安局一直超期羁押赵作海,直到2002年秋天。期间,2001年5月前期负责此案的汪继华从商丘市检察院辞职。

  2002年秋,一天,时任商丘市公诉处副处长的宋国强向当时任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的郑磊安排了一项任务:接手赵作海的案子。郑磊说,这个案子到了他手里后,他发现案卷中,还附着一封柘城县委政法委写给商丘市委政法委的信,内容大致是:赵作海的案子之所以成为积案,是商丘市检察院的原因造成的,由于尸体身份确定不了,检察院不接案卷。现在的问题是尸体DNA鉴定不具备技术条件,但这个案子也不能一直这样压着不起诉。

  郑磊了解到的情况是,当时是柘城县委政法委到商丘市委政法委告状,商丘市委政法委召集公检法部门开了协调会,做出了“20天内提起公诉”的决定。

  此时,这个任务就落到了郑磊手上。

  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

  郑磊仔细阅读了案卷,提出4点意见:第一,尸体身份没有确定。虽然有些证据能证明是赵作海所为,但尸源是最重要的证据,而案卷中无法证明尸源;第二,案卷中说,在从井中捞尸体的时候,上边还压着3个大石磙,每个石磙重达500斤,凭赵作海一人不可能把这么重的石磙推到井里;第三,这个案件中,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可能性不能合理排除。郑磊去见赵作海的时候,赵作海一直在说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一个人如果真的犯了罪,其口供一般不会一会儿这样说,一会儿那样说,甚至把杀人地点也说得五花八门,诸多矛盾。但奇怪的是,到最后,居然又都对到一起了;第四,作案凶器一直没有找到,这是一个杀人碎尸案,案犯在杀人之后肢解了尸体,应该有凶器,而柘城县公安局一直没有找到这个凶器。

  郑磊说,这四点都是赵作海案件的致命伤。他将自己的这些疑问向宋国强汇报时,宋国强说:“政法委要求20天之内起诉,你起诉就完了。”

  接着,郑磊去见了在押的赵作海,赵作海不认罪,说警察打他了,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郑磊让他拿出被打的证据,但当时赵作海已经被羁押3年多,就算曾经有什么伤也都好了。而赵作海也说不出是谁打的他,只知道是几个警察打他。“然后,我就制作了起诉书。”郑磊说,制作起诉书的时候,他带着满肚子疑问,不过,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只要案件符合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可以起诉。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诉。

  庭上公诉人基本没答辩

  提起公诉之后不久,2002年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处派助理检察员郑磊和处里一个新人出面支持公诉。

  庭审过程郑磊说自己记得不是很清楚,大概在一个小时内就结束了。在法庭上,郑磊说得很少,基本上没有答辩。“现在,你觉得造成这起错案的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记者问。“这我不便讲,公众自有评论。”郑磊说。不过,他还是认为,商丘市检察院在这个案子中没有很大过错,他们的错误只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那么你在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有没有想过坚持自己的意见、反抗领导布置的任务呢?”

  郑磊:“没有,不敢。”

  郑磊说,这些天,他想了很多,值得反思的东西很多,他准备好好写一下对司法的认识。

  记者获悉,检察院组成的调查小组约见了郑磊,他介绍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并写了份书面材料。本文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