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防外资用“障眼法”收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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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防外资用“障眼法”收购企业

2010-02-05 03:49:14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

东方早报2月5日讯 2月2日晚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一项旨在加强外商投资管理的立法,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复杂收购安排规避现有收购法规,从而获得澳大利亚企业的控制权。

可转债被视为股权

根据国外媒体报道,该立法草案最初只是针对去年2月 中国铝业(行情 股吧)和力拓之间的收购交易,当时中国铝业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其中75亿美元用于认购次级可转债,而中铝可以在转股期限内随时转股,一旦交易成功,最终获得力拓18%的股份,但该交易最后流产。

澳大利亚财长韦恩·斯万当时发表公告,称澳大利亚政府将通过相关法律,把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视同于股权。由于可转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成公司股权,意味着可获得企业更多控制权。

也就是说,如果将可转换债券算作股权,那么收购多少股份将更加明确地显示出,澳大利亚希望借此防止在“不明真相”地情况下卖掉自己的资产。去年9月24日,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委员帕特里克·科尔默(PatrickColmer)称,希望把外资对澳大利亚主要矿业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在15%以内,对新的矿业项目投资比例也要低于50%。

现在议会正式通过该草案,表明其外资收购法规收紧。届时,澳大利亚监管部门在判断一项复杂的融资安排是否涉嫌在当下或未来被用于向澳大利亚企业施加影响或获取控制权时,可转债等金融工具将被视为股权考虑。立法还要求,若存在此种可能,外商应该告知澳大利亚财长,其投资交易哪些环节将出现上述情况。

《华尔街日报》指出,近来澳大利亚政府一直苦恼,如何既能保护本国利益,又能使本国公司获得业务扩张和改善资产负债表所需要的资金,在平衡保护主义和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之间难以找到平衡。

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去年多次拒绝多个中国收购项目。澳大利亚矿业大亨克莱夫·帕尔默曾指责相关外商投资审批原则为中国公司寻求并进入澳资源项目造成了阻碍。

立新法或只是暂时收紧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从事的并购活动越来越多。据美国Dealogic市场研究公司统计,2009年,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中国澳门在内的境外并购额高达660亿美元,但其中280亿美元的交易最终并未成功。

仅在澳大利亚,中国企业在2009年收购了近500亿美元的资源项目。

2009年中国企业在澳资源收购交易中,除中铝外,均为直接收购股权。

此次新出台的立法会不会影响将来有意赴澳投资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高级经济师吴志锋向早报记者表示,此次法案的出台对中国企业战略性决策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投资法规只是暂时性地收紧。

吴志锋指出,这其实就是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时常反复,“此类政策一会儿放开,一会儿收紧,无论是澳洲还是其他国家都对外资收购当地资源企业有保护手段。”吴志锋认为,此次收紧对中国企业影响不大,关键还是看可转债的转换条件,“目前这种情况下,资源比较稀缺。澳大利亚将可转债视作股权管理可以理解,是保护本国资源的一种手段。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主要是增加一些成本,但不会影响战略性决策。”吴志峰说道。

昨日,中国五矿集团总裁周中枢透露,五矿收购OZ后重新组建MMG公司,由于管理得当,当年就实现盈利。

周中枢表示,今年五矿要继续寻求央企重组机会,继续跟踪潜在并购目标,适时展开低成本兼并收购;要借助MMG公司这一国际化平台,积极寻找新的投资与合作机会。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是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