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虐待民工法”与撤销“京驻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29:54

“反虐待民工法”与撤销“京驻办”

 

刚才上网,习惯地看到了很多消息,大多从光标流动的轨迹间习惯地滑过了,但起码有两条消息,还是很有意思的。第一条是关于《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比这一条更抢眼的一条是关于撤销驻京办的。当然,把这两条消息放在一起,实属巧合,绝对没有要把《反虐待动物法》适用于驻京办的意思。事实上,我首先感觉到的是,这两条消息真的都很好,很有意义,也都很积极。首先之后,由此想到其他,于是我还有几句其他的话说。

其他其一,“反虐待民工法”紧要不?

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有多少民工在奉献血汗,有多少民工在忍辱负重?在中国的工矿业中,有多少民工在恶劣条件下作业,有多少生命在与矿难博弈?他们有过什么样的劳动条件保障,有过什么样的生命安全保障?有过什么样的生活营养保障?他们有未按时领取到劳动的薪酬?他们所承受着的、他们所承受过的,有无虐待?他们,需要一部“反虐待民工法”吗?更有,社会中许多的背负着精神和肉体折磨的人群,老人、妇女、儿童、弃者、被挟为丐者,他们,需要一部“反虐待某者法”吗?他们其实有着充分的理由,一来他们是动物,二来他们受虐待,三来他们还是动物中的人——属于立法者的同类。

既然在其他法律中已经有过规定,是否还需要一部专门的“反虐待法”?比如老人、妇女、儿童、弃者等,刑法和有关保护法有过规定,当然不必了。那么,动物呢?是宜于保护法,还是宜于“反虐待动物法”?如果必须而且迫切需要,那么,民工当然也必须而且迫切需要一部“反虐待民工法”了。

其实,我并不反对保护动物,而还坚决支持保护动物,特别是坚决支持立法保护动物和动物保护立法。但我也更加反对立法指导混乱,今天东抓一把,明天西扯一撮,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打到狡兔头上立狡兔法,打到走狗头上立走狗法,打到牛头上立牛头法,打到马面上立马面法。在健全法律体系的进程中,要把立法这件好事做好,还是需要做一些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的。指导工作做细一点,就可以让狡兔走狗牛头马面都归到动物园里去嘛。还须知,“约法三章”可以盗贼不生,而“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其他其二,需要撤销“京驻办”吗?

请注意,我说的是“京驻办”,而不是“驻京办”。

在京各机构有无驻外地办?撤销与否?驻外地办与外地驻京办,都是在办,至于办什么?为什么办?怎么办?其实这里不必再说了,总之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去办嘛。

其实,不管是驻京、京驻办,还是驻其他地方办,驻省外、市外、县外、区外、国外,将来还有地球外,等等各处的驻某办,他们在本质上都是驻外办,是派驻在异地的办事机构。需要驻哪里办,要因地制宜。不该驻的瞎驻,叫胡来驻;该办的不办,迟早完蛋。

不可否认,驻外办有工作,也取得过成绩。但更不可否认其中有的有问题,有的甚至有很多问题。对待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工作问题,就解决工作问题;属于人员问题,就解决人员问题;属于机构问题,就要解决机构问题。至于由于北京的特殊性,因为驻京办的问题多一些,就把驻京办撤销掉,也太过简单了。如果因为驻京办问题最突出,排第一了,你撤销它,但撤销它之后,原来排第二位的驻沪办或驻穗办或驻津办或驻云里雾里办,不就是顺理成章地升位为第一位了吗?以此类推,你每撤销一次,就有后一位的升位为第一位,那么你就只好天天不工作,而举全力以“撤办”吧。如果这样去考虑问题,这样去指导工作,那么,你只能再搞一个专家建议案:建议中央设立一个“撤办部”,再加括号“正部级”了。况且,如果不去真正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就算你撤销驻京办了,难道它就不会换成各地驻北京商会或其它代理机构的面孔继续出现吗?不就是再找一个在京有代理人嘛?如果你换一个思路,要解决省市的问题,就从部委管理做起呢?部委端端正正,驻京办想办还办得了吗?以此由上往下,驻什么办也只能规规矩矩地办了。

我并不反对撤销驻京办,但反对只看到事物的特殊性,不懂得事物的普遍规律性,反对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做法。须知,做正确的事情,也要以理服人,也要一视同仁。

 

我之所以要说上面的两种情况,是因为这两种情况很有代表性,前者是立法方面的,后者是行政方面的,二者都属于国家权力的行使问题,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想起什么做什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