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浅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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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2日 09:03:53  来源:新华廉政


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牵头部门,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加之政府监察部门又与纪委实行了合署办公,其权力可谓大矣。但是,握有实权、大权的纪检监察机关需不需要监督?又该怎样监督呢?笔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监督。作为执纪机关和监督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章、党内条例等党纪法规的维护者和“执法”者,也是示范者。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能,让自己的监督更有说服力和实际效果,首先要做到“以身示范”,自觉做好遵守党纪法规的表率,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党内监督是基础。开展好党内监督是对党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落实好党内监督的各个工作环节。一是开好纪委全委会议。据了解,不少县(市、区)纪委每年只召开一至两次全委会,有的仅仅是在年初安排年度工作时召开一次。非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人员的纪委委员往往成了“挂名委员”,只是召开全委会时才通知来听听会,平时对纪委工作从不介入,基本上是不了解,更谈不上监督了。纪委全委会功能几乎全被常委会代替了。为了让纪委委员发挥监督作用,纪委至少每半年应召开一次全委会,通报工作情况。要确保至少一天以上的会议时间,接受纪委委员的询问,让纪委委员参与讨论纪委重大工作部署。二是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纪委书记要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如,在民主生活会上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民主生活会可扩大到纪检监察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参会等。三是深化纪委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制度。以推进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为契机,深化纪委向同级党代会汇报工作制度,如,纪委工作报告内容要务实、措施要具体、思路要创新,党代表在讨论评议后可对纪委工作报告进行党内民主测评,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四是要探索纪委全委会议决定重大案件定案制度。纪委全委会是纪委最高权力机关,理应对纪委重大工作事项履行法定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重大案件处理结果纪委全委会票决制度,此举既能促进党内民主,促使纪委委员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对纪委的监督作用,又能确保重大案件的定案更加准确。
工作监督是重点。任何一项工作,其执行者对待工作的态度和开展工作是方式或明或暗地都透露了其是否愿意接受监督的“本意”。可见,加强工作监督是开展监督的重要方法和途径。纪检监察机关因自身工作具有监督职能的特性,其工作过程和方法倍受关注。为了让监督更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让监督工作本身受到监督”的意识,将“监督别人”与“接受别人监督”结合起来,融为一体,为党政机关做出表率。首先要推行党务公开。只要不涉及办案机密等国家秘密,纪检监察机关应带头开展党务公开,让自身党务工作受到监督,促进党内民主和党内和谐,此举还将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其次要推行“阳光政务”。要通过网络、厨窗、电子屏幕等形式,公开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内容、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再次要发挥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作用。要密切与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尤其是督查、审计、监督、执法等部门的合作,围绕地方工作大局共同研究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牵头协调中接受各参与部门的监督。第四,政府审计部门要大胆依照《审计法》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例行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还有,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探索通过会议座谈、制发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将执法纠风等工作监督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布,让纪检监察工作本身受到监督。
(责任编辑: 左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