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4:56:07
中共洛阳市纪委、洛阳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忠实履行职责,执纪为民,清正廉洁,树立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严格监督与严格管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对纪委主要领导人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常委会议题预先沟通制。常委会议题的提出应按市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纪委书记可以直接提出议题,也可商市纪委常委、副书记后提出。机关各室拟提交讨论的事项,应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查同意,报经书记批准后,列入议题。
    第五条 实行定期召开制。市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旬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纪委常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由市纪委常委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的召开时间及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常委。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第六条 实行议事决策表决制。根据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凡列入议事范围的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市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任务,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到会人员应发表明确意见,并进行表决。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表决的形式,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七条 实行督查制。常委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纪要由分管副书记审核签发,重要内容的决定要转请市纪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常委、机关各室,并视内容印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常委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市纪委办公室负责催办,承办部门负责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实行决策过错追究制。市纪委常委会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须区分情况追究责任。在决策过程中常委提出正确意见市纪委书记未予采纳的,市纪委书记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常委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分管常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市纪委书记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市纪委常委会决策失误,其他常委也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章 对纪委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征求市纪委委员意见制度。市纪委常委会在研究决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前,应提前征求和听取市纪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实行市纪委委员列席常委会制度。根据常委会议题需要和保密要求,召开市纪委常委会时,邀请部分市纪委委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代表列席会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纪委委员巡察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市纪委委员或吸收委员参加,对全委会决定事项或全市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进行巡察,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在规定涉密范围内,市纪委常委会议定的事项,都应向市纪委委员通报;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全体党员和社会各界了解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或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实行询问和质询制度。市纪委委员有权对市纪委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市纪委常委会提出询问或质询,常委会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出回复。
    第十四条 实行提请罢免或撤换制度。市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市纪委常委,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由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决定。

第四章 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内容
    (一)政治纪律方面。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
    (二)工作纪律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按程序办事。不扣压、搁置、销毁信访举报件,泄露、扩散有关信访举报材料的内容,不违反规定程序越权处置有关信访事项和重要案件线索;严格按规定程序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以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截留、贪污、私分、挪用、侵占以及擅自返还不应返还所收缴涉案单位和个人的款物,不借任何工作之便特别是执纪办案之机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工作秘密,不泄漏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严格掌握和正确运用党纪政纪条规,不以个人好恶定性量纪,或者以个人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有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廉洁自律方面。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廉政准则。不准私自向下级单位或被调查、检查单位及个人借用交通、通信工具;不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敛钱财;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本人、特定关系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严禁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接受色情服务以及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作风方面。坚持依法行政,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工作一线,解决现实问题,不弄虚作假,不哗众取宠,不搞花架子,不骗取荣誉等。
    (五)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上级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制度、规定,自觉接受上级的领导和监督。
    加强绩效考核与监督,把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凡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档次的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的干部,进行调整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自觉接受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和评议,积极办理和答复党代表的提案、提议,重视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采取适当方式向党代表通报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监督
    建立征求意见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卡)等形式,征求人大、政协、组织、人事、信访、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存在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下级监督
    建立下级评议上级制度。定期组织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内设机构及干部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方面。
    实行专题调研制度。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每年应深入基层就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进行专题调研,征求基层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被调查人监督
    (一)实行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案件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在首次接触被调查人时,应告知案件当事人、证人依纪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记录办案人员对应告知事项的告知情况,以及案件当事人、证人对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被调查人的监督。
    (二)实行执纪办案回访制度。对参加执纪办案的纪检监察干部,由其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回访,在案件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发放“执纪办案回访监督卡”,征询回访对象对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执纪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办案的监督。
    (三)试行党政纪案件审理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法规、纪律依据和办案程序,积极探索“审理助辨”、“谈话预约”、“自我量纪”等审理公开方式,逐步试行案件审理“抗辩”制度,接受被调查人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
    (一)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关心纪检监察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纪检监察社会监督员,负责收集、反映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意见、建议,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馈。注重发挥特邀监察员、民主评议代表的作用,形成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合力。
    (二)实行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民主评议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把自身纳入评议范围,认真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舆论监督
    (一)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将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以及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些重要活动,对新闻媒体及群众通过媒体反映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迅速调查、核查、处理,积极发挥媒体和舆论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监督
    (一)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机关、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急需处置,或对某一问题的处置有不同意见,应逐级请示汇报;完成外出任务后,要及时向委派任务的领导汇报外出工作情况。  
    (二)谈话和诫勉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与下一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各室负责人,各室主任与本室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其推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遵守纪律、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发现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纪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干部群众意见和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切实抓好整改。
    (四)述职述廉制度。纪委常委会每年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一次。县市区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每年年终要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主任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五)交流轮岗制度。严格执行有关交流轮岗的制度规定,加强干部交流轮岗,特别是重点部位、重要岗位干部的交流轮岗。副县级以上正副室主任的轮岗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组织部门协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岗;室副主任在同一室任职五年以上,其他人员在同一室工作累计八年以上,原则上要进行轮岗。
    (六)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涉及市管干部的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室统一管理。各承办单位在收到承办线索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送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对各承办单位的线索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结果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市纪委常委会议综合汇报。
    (七)错案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错案的,依据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及量纪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处理错误;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证据缺失,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督工作机构。市纪委、监察局成立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干部室、机关党委、信访室(举报中心)、廉自办、案管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干部室),负责监督工作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凡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举报都要呈报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署名举报应进行回复。对受到群众举报的纪检监察干部,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并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存档备查;构成违纪需要立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督促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执纪办案、执法监察、干部任用等岗位干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监督检查。对重要信访、办案批件等事项的办理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进行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免职、调离纪检监察队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机关、本部门干部违纪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纪捡监察机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洛纪文〔2008〕39号

关于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 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调整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意见0712 关于调整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意见666 全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全市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实现监督工作创新的思考 理论探讨:浅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讲话 关于加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讲话1 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关于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泰州廉政网---关于印发《2005-2006年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 常州纪检监察网---关于在全市推行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的指导意见 九江廉溪网---关于在全市范围考选5名纪检监察干部的公告 十六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廉政网---关于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