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科学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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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16 ]
张安危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体系,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水平,推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案件查处实施科学管理并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信访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三项工作进行准确的界定、规范的统计和科学的管理,探讨建立一整套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管理体系。
便于叙述,笔者暂设定信访监督为Ⅰ类;党政干部问责为Ⅱ类;违纪违法案件为Ⅲ类。
一是科学界定三类工作。从内容上看,Ⅰ类是指对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属于一般廉洁自律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的问题,以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Ⅱ类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Ⅲ类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从手段上看,Ⅰ类主要是采取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等手段进行监督;Ⅱ类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手段进行处理;在对Ⅰ类或Ⅱ类工作中,发现构成立案条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程序转入Ⅲ类。三者是互为条件、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二是建立三类工作的协调机制。切实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广泛搜集线索,严把信访准入关,视情节启动Ⅰ类程序,遏制隐性问题显性化,制止倾向性问题严重化,避免苗头性问题扩大化。Ⅱ类既是Ⅰ类的自然延伸,又是Ⅲ类的前置条件之一。当被监督对象构成需要问责情形的,要对其实施问责,启动Ⅱ类程序。问责决定机关在查处问责案件过程中根据所掌握的问责事实、证据以及有关规定,初步判断问责情形涉嫌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可以试想,如果一个地方Ⅰ类Ⅱ类问题和情况处理的及时准确,扎实有力,那么Ⅲ类案件将会明显下降。而在Ⅰ类Ⅱ类工作不力的情况下,Ⅲ类案件数量则有可能提高。因此三者之间可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达到事半功倍的综合效果。
三是建立三类工作规范的统计分析体系。在工作中建立Ⅰ类、Ⅱ类、Ⅲ类工作综合指标体系,信访监督针对的是“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针对的是“现象”和“行为”,违纪违法的查处针对的是案件。要区别对待Ⅰ、Ⅱ、Ⅲ类工作,不能把三类工作混在一起,也不能简单地把前两项工作视为案件。要按办案时限、处理手段、处理结果分门别类地进行统计,并把Ⅰ、Ⅱ、Ⅲ类工作全面通盘纳入案件管理的软件统计系统之中,实行信息化管理,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进行及时统计汇总并上报,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是强化案件审理和监督职能。以强化科学的理念,综合纠正行业部门不正之风、效能建设、执法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查办案件工作职能,用全新的思维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各项纪检监察工作。审理工作要在针对Ⅲ类案件实施把关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全面介入Ⅰ、Ⅱ类工作,全过程监督工作实施,坚决执行审理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作者系黑龙江省同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