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全民富裕:公平与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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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全民富裕:公平与财产性收入
◎  李鸿谷 2007-10-30

1978年9月中旬,邓小平开始了他一系列高密度的视察。9月13日访问朝鲜回国,下午去本溪,晚上到了大庆,之后,哈尔滨、长春、沈阳、鞍山、唐山,最后一站天津(19日下午抵达)。在天津,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他的中国发展战略,“现在不能搞平均主义。毛主席讲过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好的管理人员也应该待遇高一点,不合格的要刷下来,鼓励大家想办法”。

3个月后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更完整地叙述了他的思想,“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为国家创造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集体福利就应该搞得好一些。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

6年后,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走向富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由此形成一个时代的命题。官方的评论称,“这标志着中国改革总体思路在解决动力、途径和实现根本目标等问题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29年后的今天,如果从“根本目标”的角度来分析邓小平这一战略,更具解释效力的判断是“民富观”。

不过,当时中国约束性条件却比想象复杂。邓小平提出他的发展战略一年后,陈云在重新主持中央经济工作后摸底调查发现——《陈云传》里记录,“(1979年9月28日)同李先念、姚依林谈话。他们告诉陈云:文化大革命中间已经把所有大企业下放给地方,鞍山、大庆等都属于地方所有,中央只有对这些企业分成。陈云问了现在中央财力的情况,他们反映:中央每年只掌握137亿元,加上地方分成给中央的大概每年有370亿元,这样中央一共只有500亿元。但是,像粮食部等作为有计划亏损的部门还属于中央,需要由中央财政贴补”。显然,这是一个严峻的时刻。对应于此的直接反应,陈云第二天即给邓小平写信,“我看这种情况照此下去,四个现代化中央哪有什么资金?如果大企业不收回(当然要给地方一些好处),我们四个现代化的资金就不能集中使用于最必要的引进先进技术或办几个大企业”。

与中央财政的窘况对应,1978年,全国人均储蓄存款余额仅21.88元。国家财富(各级财政)与国民财富(居民收入)均处极端困境。这就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初始条件。由此发端,国富与民富交互成为政治选择的核心问题,其政策应对之根本无不由此生发。

事实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进入中央文件后不到一个月,邓小平在会见意共书记处书记贾恩卡洛·巴叶塔时,提出了与这一“根本目标”匹配的思想:“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然后带动其他地区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时间表,邓小平1992年南巡时终于给出他的计划,“什么时候突出地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

今年初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表明:200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在这一经济格局之下,“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纲领性要求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专业人士在分析这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政策的用词时,发现三个重要变化:

其一,传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十六大”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至此有了根本性改变。

其二,过去的“确保国家,留足集体(或企业),最后个人”的国民收入分配次序,开始突出强调“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其三,第一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本身对此亦有严谨的逻辑阐述:“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