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民事习惯 [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8:55:50
 
  对司法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未确立"法律尚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这样两条司法原则,反映我国的司法体系有重大缺漏。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法律思想的缺陷和落后,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尚未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对"习惯"不能确认的缘故。
  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说,"法律"源于"习惯",但"法律"代表"正义","习惯"亦应如此。因为有些人小偷小模。有些官员收礼受贿,虽然习以为常了,却不能被认定为具有司法意义的"习惯",更不能依据这样的"习惯"来立法。因此,进行民事习惯调查的时候如何确认"习惯",从事调查的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学素养,这需要进行培训。
  对我们这样历史悠久。传统深厚。而且规模巨大的国家来说,处理财产权利的许多民间习惯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会在几十年里就变得面目全非。因此,这本《民事习惯调查录》即使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仍然具有可资借鉴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二十世纪的中国,是一个变革的世纪;二十世纪后半期,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革命和改革,使中国民间关于财产权利的风俗习惯又有不少新的变化,民族特点随着时代变迁,也有新的内容与形式。因此,我们今天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不能全部搬用这本七十多年前的具体内容,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我们今天重新进行民事习惯调查,是很有必要的。
  如今,我们的国家统一、内和平、会安定、令畅通,组织民事习惯调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和清朝末年和北洋政府时代那种战乱频仍、忧外患、济凋弊、政佶据的狼狈情状相比,是天壤之别。完全可同日而语了,我们今天也不缺乏这点必要的财力。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尤其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对民法的立法与司法的需要十分迫切。进行民事习惯调查,不仅是制订一部好的"民法典"的重要基础,也是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尽快组织在全国范围进行民事与商事习惯调查,此其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