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举报 黄浦区法院隐瞒证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5:15:35
欺世奇案:
被告行政机关涂抹证据;法院把原告证据调换、隐瞒。叫老百姓怎么打得赢官司?
引子:  不熟悉动拆迁的朋友先看一个天方夜谈的类似案子
乙借钱不还,甲告上了法院。甲和乙都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证据:“乙向甲借壹拾贰万元”。
乙的证据模糊,其中“壹拾”两字被抹黑。乙在法庭上说:“乙向甲借贰万元”。
甲的证据清晰。
法院把甲的证据换成了一张不相干的字条,采纳乙的说法,判乙归还甲贰万元。
甲向上级举报,法院说“壹拾”两字仔细看能看出,乙没有涂改证据;甲的证据与乙一样,所以法庭不需要质证。那么法院为何采信“乙向甲借贰万元”?现在为搪塞上级,新编了不归还10万元的歪理,如果理由合理并且有证据,为什么不在一审时拿出来呢?
请问律师:乙涂抹但未改证据算不算伪造证据?法院不质证、不提及原告证据算不算隐瞒证据?
一、被告上海黄浦区房地局提交给法院的证据  掩盖“购房”   谎称“受配”
原、被告交给法院的是同一份“住房配售单”四联单中各自持有的一联的复印件。
该表由《住房调配单》(图4)演变而来,以前只有福利分房,表格上部位置为“房屋受配人”,左边中间位置为“租赁户名”。1994年住房市场化后,表改名为《住房配售单》,同时适用福利分房或购买产权房两种情况。为了加以区别,表格左边中间位置区分为“受配人”和“购房人”,但上部位置未相应区分“受配人”或“购房人”,这是该表设计中的一个疏漏。
我原告的证据(图1)左边中间位置“受配人”一栏是空格,“购房人”一栏是我的姓名,清晰证明我的房屋是产权房与他人交换来的,并非单位分配给我的。
被告黄浦区房地局递交的复印件(图2)把表格左边中间位置的字抹黑,使“受配人(空)”“购房人 徐达”的字样模糊不清,露出表格上部位置“房屋受配人 徐达”的字样,利用表格设计中的疏漏,把我购买的这处房子说成是受配的,掩盖原告不是“受配人”,而是“购房人”的事实。
被告证据左半边黑,显得象复印机的问题。但留出了我姨母名字的部分(图2左边中间稍下的位置)比较清晰,可见是人工特地所为,因为如果连这里也黑得看不清了,就达不到诬陷我姨母的目的。
被告抹黑一处(图示圆圈中“购房人 徐达”),露出两处(图示椭圆中“房屋受配人”、“沈素”),来“证明沈素曾于1998年受配安置于本市中山路xx号806室房屋内的事实” (图3)。
二、上海黄浦区法院把我的证据调包  目的是让被告涂抹过的证据无从对照
我递交法院的证据(图5),第一项是听证会上的书面情况反映,包括3小部分:本人写的情况反映、《住房配售单》、《裁决书》。在法庭质证时以及判决书上,第一项被调换成《行政复议书》(图6)。
质证时法官问我提交《行政复议书》是想证明什么?我说不知道,是你们要我交,我才回家去拿来的。但庭审记录上记的是:“原告:出示1.《行政复议书》,证明原告不服裁决向黄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我起诉书中多次引用我提供的上述第一项证据,只字未提《行政复议书》。庭审记录上原告的话实际是法官说的,可以鉴定法院庭审录音。
就这样,法庭将原告提交的第一项证据调包了,我清晰的《住房配售单》就再也没出现在法庭上。
三、 3年后,法院承认了未质证证据。但辩称“无需质证”的理由自相矛盾。
我向各级法院、检察院、市政府写了几十封揭露法官隐瞒证据的举报信,被转来转去,既没有解释是他们工作疏忽,也没说我是诬告法官,没人向我解释是否隐瞒证据。
最近,黄浦区法院向我作了“释疑”,不承认隐瞒证据,只承认未质证证据。未质证我的第1项证据中包含3个小部分,理由如下:
①    “本人写的情况反映”: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对本案认定裁决的合法性方面意义不大。
②    《住房配售单》:被告交出的配售单质证过了,与你的一样,你的就不需要质证了。“受配人(空)”、“购房人 徐达”几个字,仔细看还是看得出的,没有涂改。
③    《裁决书》:是行政决定文件,不需要质证。
法院的理由,我认为不符合逻辑、相互矛盾:
①    “本人写的情况反映”与本案有一定的相关性,法庭不质证,而我的第三项证据“货币安置清单”与本案无关(见图6最后一行)法庭却质证了。(图7矛盾2)
“有一定的相关性”的证据不质证,“无关”的证据却质证了,说得通吗?
②    既然能看清楚“受配人”栏中是空格,“购房人”栏中是我的名字,为什么不判定我是购房,而判我是“受配”(图3)?
③    “《裁决书》是行政文件,不必质证”。那么《行政复议书》也是行政文件,为何要质证?同样是行政文件,前者是我作为证据提交的,不质证;后者我并未把它作为证据,是法院开庭前要我补交的,却质证了(图7矛盾1),说得通吗?
当时他们为了把我的住房配售单隐瞒掉,才无奈把第一项证据中另外2项(①和③)也一起隐瞒掉。所以现在事后想以“无需质证”来辩解,是不可能自圆其说的。正如:校长不接收某孩子入学,说是年龄未到,振振有辞,但该孩子的双胞胎弟弟已经在此校上学,这就自扇耳光了。
违反法律包括,不适用实体法律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不当,应当回避的法官参与裁判,判决未记载理由,或者理由相互矛盾等情形。所以一审法官不质证的理由相互矛盾,是违反法律的。
以上事实说明,一审法院 “无需质证”的辩解站不住脚,隐瞒证据不容抵赖。
这个案子发生在陈良宇掌控上海之时,被告黄浦区房地局原局长吴明烈是陈良宇小兄弟。当时法院违心办案,但时至今日,法院还在用更加不合逻辑的解释向市府信访办写了《关于徐达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掩盖错误,蒙骗不熟悉法庭质证程序的市领导。这就不是俞书记讲的“过去政府违反政策”,而要成为现在政府的问题了。
孙中界一案判定“倒勾取证”违法,先不管孙中界开的是不是黑车。我今天也要求上级领导先判定被告涂抹证据,法官隐瞒证据是否违法?先不在这里讨论我姨母是否 “他处有房”。另文详述。其实可推理:若我姨母真的他处有房,他们在一审中必定拿出真实证据,何必用此卑劣手段来制造假证据呢?
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