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儿:可悲的是,法院怠慢举报并无不妥(南方都市报 200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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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的是,法院怠慢举报并无不妥
2007-07-18 10:29:2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回应
行政案件立案难,刑事案件辩护难,民事案件执行难,这的确是目前的司法现状。
昨日贵报林达先生《谁把郑筱萸送上了断头台?》的文章再次提出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对比高纯状告国家药监局的行政诉讼三年未果的漫长,以及郑案事发后两月之内“斩立决”的迅捷,作者提出了疑问:同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何前后的反差如此明显;同时对当初法院不立案的行为表示疑义。
需要厘清的是,从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立案范围的规定来看,两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不予受理和维持裁定的决定并无不妥之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者才有权提起诉讼。换句话来说,虽然存在药厂造假的情况,药监局也形同摆设,没有履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职责,但高纯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并没有受到直接的实质性的损害;反之,如果一个公民因服劣药而受伤害,而劣药的出现又与药监局的失职是直接关联的,该公民应该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应该立案。对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及最高法解释第一条受案范围的条文,我们确实找不到可以立案的依据,唯一可能有关的规定,即“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又因对高纯“不产生实际影响”,而被排除掉。因此法院未立案,从此一特定案件法律执行的角度看,从技术的角度看,至少可以打消林达先生的疑虑,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当然,法院在一年之后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是应该受到批评的行为。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即使法院受理了这一行政诉讼案件,高纯胜诉,国家药监局行政不作为成立,也很难说郑筱萸就能及时收手,大不了就在某一具体案例中,国家药监局做一些修补颜面的工作,当然不会涉及到局长的官位。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郑的落马与高纯举报药厂造假行为并没有直接关系,换句话来说,如果不是那家国外制药公司举报的行为,郑局长还可以逍遥更长时日。
所以林达先生作出的法院的怠慢,才一步步把郑送上断头台的结论,我宁可把它看作是一个对中国的司法正义寄予厚望的价值判断,但是,毕竟取代不了让人悲哀的现实。我这样说,并不是抹杀令人尊敬的高纯先生的卓绝努力,更不是不认同我热爱和尊敬的林达先生的啼血追问。
该案再次在我们面前提出一个老问题:一个公民,以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权利,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如石沉大海,“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沦为具文;要求司法解决,从现在的法律程序上又行不通。“寄意寒星荃不察”,把普通的公民变成了斗士乃至暴民,确实让人悲愤不已。□胡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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