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基础理论问题初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7:20:54
行政效能监察基础理论问题初探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虽然没有明确提行政效能监察,但已经把提高行政效能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行政监察机关如何履行监察职能也作了明确表述,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吴官正同志在江苏考察时曾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管理效益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勤于政务。”在实践中,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如何进一步提高理论工作水平,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推进效能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成为我们行政监察机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基础理论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要理解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首先应了解什么是行政效能。效能的原意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效能监察中的效能指的是行政管理的效能,即行政管理活动这一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而行政管理活动的效能,主要从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这四个方面体现出来。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不难想象,没有或缺乏行政管理能力的机关组织或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和发挥高的管理效能。行政管理效率指在单位时间里完成的管理工作量,或者说是某一行政管理工作所获的成果与完成这一工作所花时间和人力的比值。用人、用时越少,效率越高,反之亦然。行政管理效果指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成果,包括物质文明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它是衡量行政管理好坏的直接标志。行政管理效益是指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或客观的社会效应和社会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这四个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联系的,从不同的侧面反映行政管理的效能。行政管理效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行政管理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综上所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效能监察是用于保证组织内部高效运转的监督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动性。效能监察开拓了监察部门主动走向监察对象,并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高效勤政,能够及时主动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受有无群众举报的限制,使消极腐败现象和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二是综合性。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有目的、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纠正错误、查处违纪、挽回损失、提出建议、督促改进等多个环节,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三是权威性。首先是作为效能监察主体的监察部门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其次是效能监察的立项是各级领导机关批准或下达的,即监察项目实质是受各级领导机关的授权而进行的。最后是效能监察做出的情况报告,经领导机关或上级监察机关审定批准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监察部门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发出的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被监察对象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义

1、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特别是加入WTO后,各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将进一步淡化,社会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将进一步突出。但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还存在由于作风漂浮、推诿扯皮使重大决策决定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例。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政令不通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命令指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从而保障政令畅通,促进各项行政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的健康运行。

2、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效率和作风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现在有的干部虽然不贪污、不受贿,但碌碌无为,身在其位,不谋其政,效率低下;有些职能部门审批事项过滥,办事环节较多,程序繁琐,推诿拖拉,互相扯皮,甚至有些人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这些都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解决这些问题既要靠深化改革,也要靠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把效能监察融入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针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督促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履行职责,提高效率,改进作风,从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3、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总的看法,包括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的认识。当前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绩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决策不讲科学,办事不讲实际,好大喜功,急功近利,重“显绩”,轻“潜绩”;心浮气躁,习惯于做表面文章,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追求轰动效应。这些错误的政绩观最终只能导致浪费国家财富、贻误发展时期、损害群众利益、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而行政效能监察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有力武器。行政效能监察的立足点就是“效益”,错误的政绩观所导致的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益甚至是负效益的行为,是行政效能监察所不能容许的。开展事前监察,可以使不科学的决策无法出台;开展事中监察,可以使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行为得到纠正;开展事后监察可以使片面追求政绩,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受到责任追究。

4、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纪执法行为过程中滥用权力,是腐败现象的突出特点,腐败现象产生的源头,是行政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而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既能有效解决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助于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同时可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实现关口前移,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及早防治;可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如何开展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把握好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效能监察。要根据宪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工作的其他有关规定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判定监察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没有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要慎重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而不是过时的,处理的结果要合法合理、宽严有度。

2、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工作部署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这些内容选题、立项,尤其要注意抓住那些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对实现中心任务影响大的事项,开展效能监察。

3、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开展效能监察。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效能监察的重要条件。因此,要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纳入政府的统一部署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同时,在工作中,监察机关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注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好效能监察。

4、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开展效能监察。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抓住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要注意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产生问题和腐败行为的原因,提出改进的监察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5、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机关作为监察主体,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是专门机关的监督,同时也要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也使广大群众增加了投诉的选择性,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选好效能监察的基本形式

1、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事前监察主要是围绕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的监督,可以预先进行防范,以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发生;事中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在工作进行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后监察是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结果的监察,可以查明其完成任务的合法性、有效性,重点监察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效能的高低,对已经发生的不良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2、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专项监察是对某一专门问题或监察对象的某一具体管理行为进行的效能监察,如对专项基金使用,某项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适于解决倾向性问题,易于见效;综合监察是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的综合性监督检查,涉及内容广泛,能全面反映监察对象的情况,适于对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总体监察。

3、独办监察和主办监察。独办监察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独自承办监察项目;主办监察是指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为辅承办监察项目。

    在开展效能监察中,监察部门既要善于当好“主角”,又要乐于当好“配角”。当需要监察部门当“主角”时,就要积极主动地当好牵头人,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整体合力,弥补自身手段和权限等条件的不足,完成好效能监察确定的目标,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三)掌握好效能监察的基本方法

    1、直接参与法,即直接参与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在参与中实施监督,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出建议,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监察对象发生违反职责的问题,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从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需要注意的是,参与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业务部门的工作,是督办人,而不是落实者。

    2、效能审查法,即通过审查、计算、分析来评判监察对象的管理效能。效益审查是对监察对象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进行审查,考察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效益;效率审查是对人力、物力、财务资源选用情况进行审查,考察监察对象是否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以较少的消耗,取得较大的效益;效果审查主要是审查某些重要项目计划、方案的执行结果是否完成了任务,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和结果。

    3、目标考评法,即对监察对象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完成程度和效果进行考察、评定,常用的方法有一次性考评和累计考评,评分考评(定量考评)和评议考评(定性考评),专项考评和综合考评等。

4、因果分析法,即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找出产生的原因,或者根据情况和原因,推断出可能产生的结果。

在效能监察中,这些方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交叉使用,互为补充。一般来说,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参与;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进行资料分析和情况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结果,可以进行效能审查和目标考评等。

    (四)实施好效能监察的具体步骤

    1、选题立项。题目选得好,就能把有限的力量使到刀刃上,事半功倍。为此,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选题,对已经妨碍、正在妨碍或可能妨碍中心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突出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应优先考虑。二是要开展好选题的调查研究,做到情况明了,政策界限清楚,为确立项目做好准备。三是选题贵在精而不在多,特别是在开展效能监察的初期,一定要选易于见效的,题目大小和难度适当的题目,选题不要太大太难,循序渐进,积累经验,为下一步的提高打下基础。将选好的题目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获得批准后再去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在本阶段,要求做好统一组织工作,发挥各部门作用,有分工有合作,定人员、定任务、定方案、定期限地去完成。重点是查清事实、发现问题、找出原因、确认性质、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写出报告、报送批准该项目的领导审批。必要时,还可以经领导批准下达监察建议书,监督有关部门整改,以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能的目的。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还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

3、跟踪落实。本阶段是效能监察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主要的环节,是解决问题、体现效果的一环。主要任务是对有关领导就效能监察总结报告的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监察机关所下达的监察决定书和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领导,直到所有问题全部落实完毕,才告结束。最后,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整卷归档。

四、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1、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的关系。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惩戒、纠正监察对象非法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的监察活动。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在内容、目的和方式上有所不同。从监察内容看,廉政监察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廉政法规的情况,着重解决以权谋私问题;行政效能监察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着重解决失职渎职的问题。从监察目的看,廉政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廉政建设,促使监察对象廉洁奉公;行政效能监察是为了加强勤政建设,促使监察对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从方式方法看,廉政监察主要以专项执法监察和查处案件为手段,对不廉洁行为进行查纠和惩戒,带有事后惩治性;而行政效能监察以过程监督为主要方式,提出监察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带有事前预防性和事中纠偏性。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也有共同之处,即:二者的实质作用均在于制约监察对象所握有的各种权力的运用,促进监察对象廉洁奉公、高效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

    2、行政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的关系。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是一种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工作。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在主体和依据标准上有所不同。从主体上看,执法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要广泛的多,既包括行政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人员,也可以是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从依据的标准上看,执法监察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效能监察依据的标准除上述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从本质上讲,执法监察只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一种工作方式与手段,二者间不存在包容和并列关系。在工作实践中,应注重用好用活执法监察的各种方式方法,增强行政效能监察的效力。

3、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的关系。行政效能建设是基础,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而行政效能监察是保证行政效能建设得以落实的一个手段和措施。二者具有不同之处:一是主体不同,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机关,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二是手段不同,效能监察的手段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漏洞并促进整改、提高效率;而效能建设是通过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完善制度来达到目的。效能监察和效能建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作者:连云港市纪委  封其山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