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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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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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监察制度历史起源很早,自先秦时代已逐步建立起行政监察制度。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可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自秦汉时期开始,为发展阶段,三国魏晋南北朝,为完善强化阶段,隋唐至明清为行政监察制度最严密时期。[1]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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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历史沿革
  • 2 发展阶段
    • 2.1 战国时期
    • 2.2 秦代
    • 2.3 汉代
  • 3 强化阶段
    • 3.1 魏晋南北朝
  • 4 组织成熟阶段
    • 4.1 隋朝
    • 4.2 唐朝
    • 4.3 宋朝
    • 4.4 元朝
    • 4.5 明清两朝
  • 5 参见
  • 6 参考书目

[编辑] 历史沿革

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最早建立发展为秦汉时期,但监察意识则为早于先秦时期已有,早于西周时期,周武王商朝后,把商纣王之子武庚封在商郡,统治殷商遗民,而商的京畿则分为三个地区,为别由武王之弟管叔蔡叔霍叔统治,以作监视武庚,三人被称作三监,但是监国并非行政监察。[2]

[编辑] 发展阶段

[编辑] 战国时期

战国时代,设有御史一职,御史原作史官,兼掌记事文书。后来,御史权力日益增强,还兼著纠察功用。在《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齐王赐酒予淳于髡淳于髡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髦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说明淳因御史在场,不敢放肆狂饮,怕醉后遭纠察,可见齐国之御史并负有纠察之职能。《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记载,说明秦赵两国亦设有御史。《战国策》记“安邑之御史,其次恐不得也”,则记魏国亦设有御史。秦国宰相张仪,为秦游说赵韩,曰:秦王使臣献书大王御史,证明韩赵两国亦设有御史之职。可见战国时代,各国都设有御史一职。御史本身为掌文书及记录,而从淳于髦的说话,看出御史并兼纠察之职,则越来越接近监察概念。战国时代可说为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3]

[编辑] 秦代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才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秦始皇建立起以三公九卿制度为行政管理体系,即中央集权国家。秦始皇以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长官。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绥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从百官公卿表看来,御史大夫有三大职责[4]

  1. 御史大夫是仅次于丞相的副丞相
  2. 御史大夫掌握行政秘书之大权
  3. 御史大夫按公卿之奏事,举劾按章,掌握监察之权

因此,御史大夫为集行政,秘书,监察大权于一身的要职,御史大夫主要功用是对丞相进行监督和牵制。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则把秦朝的御史大夫,更进一步成为监察吏,但仍独保留兼掌文书记事之职,尚未专司监察。

[编辑] 汉代

汉代时期,监察机关为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又名宪台。汉初,御史大夫仍兼兰台秘书,兰台即“藏书之室,著述之所”,显示御史大夫仍掌管秘书职务,监察制度仍未独立行使。直到汉成帝八年,丞相被更改为大司徒,改大司马太尉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改为专掌水利和工程建设的部门。监察之职由御史大夫改由御史中丞行使,至此,御史中丞便与御史大夫相脱钩,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而地方则以监察御史、丞相史为监察系统,刺史为监察长官。京师则以司隶校尉作监察长官。标志着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

东汉时期,汉光武帝刘秀为巩固新政权,设法加强中央集权制度,以作纠正西汉末年的混乱局面。

汉光武帝下令,汉朝最高监察长官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充任。凡遇疑事,按律定其是非。御史中丞的地位后来亦有所提高。东汉建武元年,刘秀特诏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尚书令三官号为“三独坐”,三独坐则是指在朝会时,有专席独坐,而在专独坐中,监察长官占二席,足证监察制度在东汉初已受到统治者重视,有利监察系统运作。

[编辑] 强化阶段

[编辑]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的监察制度,大多沿用汉制,御史台仍为最高监察机关。但由于世族地主的势力日益壮大,占据朝廷大量重要职务,造成“门阀政治”,影响了监察制度运作。后期规定世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于是引起斗争,六十年内换了近五十三名御史中丞。

[编辑] 组织成熟阶段

[编辑] 隋朝

隋朝时期,由于再次统一,重新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隋文帝恢复汉之旧规,在中央恢复设立御史台,由御史台重掌“纠不当者,兼纠弹之”,设台主一名,台主为御史大夫,而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十六人,录事、主簿等下属官员。值得注意的是,下属官员不再由台主御史大夫随意更换,改由吏部铨叙任命,与现代的文官制度相仿,由行政加强对监察制度的主导[5]。隋亦在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司隶大夫为台主。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合称作三台。

[编辑] 唐朝

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 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编辑] 宋朝

宋朝时期,宋太祖赵匡胤为加强皇权集中,加强君主专制,削弱宰相之权,便提高监察制度地位,仍沿袭唐之旧制。宋代监察制度比唐朝变化更大的是,谏官不只再议谏,开始负责监察,对朝政得失,为官不当者,皆可谏诤。而御史权力亦不断扩大,由于已设谏诤之职,这样台(御史台)谏职能相趋,由谏官言事,台官弹劾,这现象被称为“台谏合一”,体现出宋代监察制度之强化。

[编辑] 元朝

元朝时期,忽必烈鉴于吏治废驰,采纳张雄飞之建议,于至元五年重建御史台,与负责行政的中书省、掌军的枢密院成元朝三大权力系统。开始时,御史台的官吏皆由中书省任免,但后来,御史大夫又夺回任免权。御史大夫负责纠正百官,和前朝职能相仿。后来,下令各地设行御史台,为中央御史台派出机构。行御史台共三台,分察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各道设肃政廉访司,由监察御史兼任肃政廉访使,领导各地的监察,这样由下到上,形成了巨大的全国监察网,扎实了元朝监察制度。

由于元朝实行种族歧视制度,把人民分为四种特级,这无可避免地给监察制度造成破坏,由于元朝治国须汉人,但为了元朝贵族自身利益,又必须进行内部整理,故对蒙古贵族进行监察的不单有蒙族监官,亦有汉人御史,这打破了四种特级规限,汉人御史多受打击,如御史陈天祥,因弹劾蒙古贵族而被关进监狱,亦有贵族要胁废除御史台,汉人御史在元朝时期多为缄默,令御史台不能发挥真正效用,直到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才令监察制度 更为顺利运行。[6]

[编辑] 明清两朝

明朝时期,沿袭元朝,中央设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分管行政、监察、军事。御事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郎史、殿中侍郎史、察院监察御史。洪武九年,废除侍御史、治书侍郎史、殿中侍御史等职,三职合并至监察御史。1380年,洪武十三年,因宰相胡惟庸被叛变罪杀害,朱元璋决定废除左右丞相之职同时,撤销御史大夫,新设左右中丞,左右御史。但不久后,撤销御史台机构,改置都察院,即总领监察御史,负责维持国家机关及官吏纪律的监察机关。

清朝时期,开始设立都察院,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于都察院,科道合一,置丞政一人,左右参政二人,其余各沿明制。至此,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中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编辑] 参见

  1. ^ 中国政制史,页141
  2. ^ 中国古代政制史,页143
  3. ^ 论古代中国行政监察制度
  4. ^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页163
  5. ^ 隋书,卷廿八,百官下
  6. ^ 中国古代政制史,页186

[编辑] 参考书目

  • 杨鸿年、欧阳鑫(2005年8月).《中国政制史》.武汉大学出版社.ISBN 7-307-04571-0 
  • 李孔怀(2007年4月).《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三联.ISBN 978-962-04-2654-4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zh-cn/%E4%B8%AD%E5%9C%8B%E5%8F%A4%E4%BB%A3%E8%A1%8C%E6%94%BF%E7%9B%A3%E5%AF%9F%E5%88%B6%E5%BA%A61个分类: 中国古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