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教师更应有批评“教育”的权利(南方都市报 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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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更应有批评“教育”的权利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熊丙奇 原创 浏览量:450  发布时间:2009-08-28
版次:AA30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知道分子之熊丙奇专栏

    教育部规定班主任教师有适当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成为最近最热闹的教育新闻,普遍的意见是,本属于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却需要政府部门规定才可以获得,也真是教育的奇景。

    在大家的热闹议论中,我读到另一则消息。据新华社8月25日报道,成都市教育局出台规定,为推进国学经典诵读活动深入开展,全市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学期都要增设国学经典诵读教育活动课时,并且学生每周集体诵读(学习)经典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读完这条消息,我才发现,今天的教师,需要的不是教育部门规定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而是要有批评“教育”本身的权利——— 在诸多教育决策之中,教师没有发言权,才导致教育出现各种奇景。

    成都教育局的规定,美其名曰推进国学教育、素质教育,但与此前教育部门要求各中小学齐跳集体舞、唱京剧一样,这种教育活动,一方面忽视每所学校的个性与特色、具体办学条件,实行“一刀切”,另一方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一哄而上。就推进国学教育而言,教育部门可以出台鼓励、引导政策(比如资金保障),却不能越俎代庖,为学校制订具体教学计划。每所学校究竟开不开展教育、怎样开展义务教育大纲规定之外的教育活动,这属于学校的教学自主权。教师在学校推出新的教学内容过程中,应有建议权甚至加以否决。这样才有利于学校保持办学特色,同时按照教育规律办事。

    教师在办学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这也正是今天教育部门居然要用规定的形式,明确教师的教育批评权的根源——— 假使一所学校里有教师委员会,由其制订教师行为规范,制订本校教师评价、考核标准,处理各种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发生的争吵、纠纷,那么,就很难让一个教师按照正常的教育教学方式批评教育学生,惹来家长兴师问罪之后,遭遇学校领导批评、要求道歉、检讨,并失去评优资格、扣工资等处罚,且很难申诉、表达对处理的不满意见。教师委员会会捍卫教师的正当权益不受行政权力侵犯,教育自主权也得以保证。当然,与教师委员会对应,还应有代表受教育者利益的家长委员会(或社区教育委员会),同样参与办学决策与监督。

    由于教师没有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进而也就根本无法谈及批评教育权,造成“师不师”、“生不生”的尴尬局面。所以,赋予教师批评教育本身的权利,比空泛地允许他们适当批评教育学生更重要——— 什么是“适当”,如果还是由行政说了算,很有可能是“说你适当就适当不适当也适当,说你不适当就不适当适当也不适当”。

    如果教师有批评教育本身的权利,那么,教育部新制订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制订过程就会发生根本变化,先做广泛调研,再听取学校、老师的意见。而如果有这样的“根本变化”,那么,关于“批评教育权”就不可能出现在《规定》中,作为亮点加以凸显;而就是出现,关于“适当方式”,就不至于现在这么含糊,究竟什么是适当、什么是不适当,班主任仍旧难以操作。更重要的是,班主任老师要求的绝对不是批评教育这个本来就有的权利,而是要求影响这一权利落实的教育自主空间。

    对于其他所有教育决策来说,也是如此。解决了教师教育自主权的问题,教育的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此,规定教师有批评“教育”的权利——— 其实,这也是本就属于教师的权利——— 并切实落实,这更可成为真正的亮点。

    (作者系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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