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四篇 周代彝铭中的社会史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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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研究

第四篇 周代彝铭中的社会史观

[日期:2006-05-21] 来源:  作者:郭沫若 [字体:大 中 小]

一  序    说
   由《诗》、《书》、《易》的研究,我发觉了中国的殷代还是氏族社会。这由卜辞的研究已得到究极的证明。周代的社会历来以为是封建制度,然与社会进展的程序不合,因在氏族制崩溃以后,如无外来影响,必尚有一个奴隶制度的阶段,即国家生成的阶段,然后才能进展到封建社会。就我所见,周代的上半期正是奴隶制度。认西周为封建社会者只是狃于儒家托古改制的各种虚伪的历史、虚伪的传说,以及数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而已。
   固定了几千年的传统,一旦要作翻案本来是不很容易的事。加以我的研究也尚未周到,以《易》、《诗》、《书》为研究资料大有问题。《易》、《诗》、《书》虽可证明其为古书,然已传世数千年,正不知已经多少改变;而几千年的传世注疏更是汗牛充栋。要排除或甄别那些旧说绝不容易。大家的脑中都已有先入之见,红者见红,白者见白,孤军独往终不免要受以五经为我注脚之讥弹。
   真实地要阐明中国的古代社会还须要大规模地做地下的挖掘,就是要仰仗“锄头考古学”的力量,才能得到最后的究竟。这事在目前当然是俟河清之无日。然在目前有一件不可缺少的事情便是历代已出土的殷、周彝器的研究。
   自汉以来历代所出土的殷、周彝器,如钟铸勾■、鼎鬲■豆、敦彝■簋、尊■爵■、角觯■觚、壶瓶卣飯、■盘盂鉴、戈戟矛镟、斧剑勾兵之类,即存世而有文字者为数亦在二三千具以上。(读者可参看王国维所著《金文著录表》,一览即可明了。)但此等古器历来只委之于骨董家的抚摩嗜玩,其杰出者亦仅拘拘于文字结构之考释汇集而已。
然而这些古物正是目前研究中国古代史的绝好资料,特别是那铭文。那所纪录的是当时社会的史实。这儿没有经过后人的窜改,也还没有甚么牵强附会的疏注的麻烦。我们可以短刀直入地便看定一个社会的真实相,而且还可借以判明以前的旧史料一多半都是虚伪。我们让这些青铜器来说出它们所创生的时代。
二 周代是青铜器时代
   一部工艺史便是人类社会进化的轨迹。人类进化史的初期由石器时代而金石并用时代而青铜器时代而铁器时代,这已经是既明的事实。殷代是金石并用时代,在卜辞的研究里面业已叙述,我们现在可以用更坚决的态度断定周代是在青铜器时代。
   这个断案的根据便是存世的二三千具以上的周代彝器,日常应用的食器多是青铜铸成,而特别可注意的是兵器。存世的铜兵,其时代可以断言的,上则商代已有勾刀,下则秦初有吕不韦丞相的“诏事戈”。战国时代的铜兵,为数正不暇计数。以铜制兵器正是青铜器时代的特色,这把中国的青铜器时代表示得异常鲜明,便是它的期界:上起殷末,下逮秦、汉。有周一代正是青铜器时代的极盛期。
这个是探讨历史的人所不可忽略的观点。在这时代当然不能说没有铁器的使用,然而铁的使用是还没有支配到一般的器制。
三 周代彝铭中的奴隶制度
周代彝器中锡臣仆的纪录颇多,人民亦用以锡予。
     锡汝邦■(司)四伯,人鬲(即《书经》“民献有十夫”的民献)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
     锡汝史(使)小臣■龠鼓钟,锡汝井(邢)■(古长字读为长幼之长)■人■(■字详拙著《甲骨文字研究》),锡汝井人奔于■。(《大克鼎》)
     王曰令■奋,乃克至,余其舍(施舍)汝臣十家。(《令鼎》)
     作册矢令尊宜于王姜,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矢令簋》)
     侯锡者■臣二百家剂。(《井侯尊》 )
      余锡汝釐都××,其县三百,余命汝■■(余)釐邑,造国 徒四千为汝敌寮。……余锡汝车马戎兵;釐仆三百又五十家,汝以戒戎作。(《齐侯■》 )
     ■叔又成荣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邶(?) 之民人都鄙。(《子仲姜■》 )
     锡臣三品,州人■人庸人。(《周公簋》)
     伯氏曰:“不■,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锡汝弓一,矢束,  臣五家,田十田。”(《不■簋》)
     阳亥曰遣叔休于小臣贝三朋,  臣三家。(《阳亥彝》)
     大师 锡白克仆卅夫。(《克尊》 )
   由以上十二器可知所谓“庶人”或“民人”与臣仆器物了无分别。“庶人”就是奴隶。奴隶之赐予以家数计,可知奴隶是家传世袭。《诗经》上所说的“君子万年,景命有仆;其仆维何,釐尔士女;釐尔士女,从以孙子”(《大雅•既醉》):可知所谓“仆”字正是奴隶的本字,用不着古经学家破字去解释了。
奴隶之来,如《周公簋》、《大克鼎》之类都很详明地表示着是来自俘虏。奴有奴籍,《大克鼎》的“锡汝邢长■人籍”所道的便是这个事实。从此可知《左传》上有一项故事也正是当时的实在情形。
  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尔)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乃出豹而闭之,督戎从之,逾隐而待之。督戎逾入,豹自后击而杀之。(襄公二十三年)
   这儿的“丹书”就是奴籍,所谓“焚丹书’’自然就是解脱奴籍。这是我们研究历史的人所最当注意的事。
   奴隶可以赏赐,其意如后人之食禄。
     令汝官■成周。贮廿家。  (意即食俸二十家。)(《颂鼎》)
     命师酉■乃祖商官,邑人虎臣、西门夷、■夷、舂夷、京夷、畁身夷。(《师酉簋》)
   奴隶可以买卖。
     买(赎)■五夫,用百寽(锊)。……受■五夫,曰陪,  曰恒,  曰■,  曰■,  曰眚。(《舀 鼎》)
        王命君夫曰“儥(赎)求乃友。”(《君夫簋》)
奴隶可以抵债。
        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舀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迺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匡迺稽首于舀,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曰■,曰奠,曰:“用■四夫稽首。”……东宫迺曰:“赏(偿)舀禾十秭,遗十秭,为廿秭,如来岁弗赏,则付?■秭。”迺或即舀用田二,又臣〔一夫〕,凡用即舀田七田,人五夫,舀觅匡卅秭。(《舀鼎》)
   铭文有缺蚀不明之处,其意似因匡人寇舀禾十秭,舀控匡季于东宫,求匡季赔偿。匡季先以五田不足,又益以二田;先以四夫不足,又益以一臣,凡赔偿于舀之田七田,奴隶共五人,以此,减少罚额三十秭。
   臣与众稍有区别,与《大盂鼎》同,众当即《大盂鼎》之庶人。庶人较臣犹贱,此由《大盂鼎》之臣称伯,人称夫,即可证明。
由上可知周代的奴隶,正是一种主要的财产 !
四  周代彝铭中无井田制的痕迹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史上一个最大的疑问。其见于古代文献的最古的要算是《周礼》。然而《周礼》便是有问题的书。如像《诗经》的“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或“雨我公田,遂及我私”,《韩诗外传》及《孟子》虽然作为古代有井田的证据,但那是戴着有色眼镜的观察。此外如《春秋》三传、《王制》等书都是后来的文献,而所说与《周官》亦互有出入。儒家以外如《管子》、《司马法》诸书虽亦有类似的都鄙连里制,然其制度亦各不相同。
   论理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孟子•滕文公上》)的办法,要施诸实际是不可能的。不可能的理由可以不用缕述,最好是拿事实来证明,便是在周代彝铭中有不少的锡土田或者以土田为赔偿抵债的纪录,我们在这里面却寻不出有井田制的丝毫的痕迹。
     锡汝田于埜,锡汝田于渒,锡汝井家(邢家)■田于唆山,以(与)厥臣妾,锡汝田于■,锡汝田于匽,锡汝田于■原,锡汝田于寒山,锡汝史小臣霝龠鼓钟,锡汝井■■人耤,锡汝井人奔于■。(《大克鼎》)
    土田与臣仆、人民共为赐予之品物,足证周代已经实行了土地的分割。这和井田制根本不相容,而此中亦无井田制之痕迹。所谓“井家”“井长”“井人”之井乃国名,卜辞有井方,殷彝《乙亥父丁鼎》有“隹王正井方”,入周则有《井人钟》。《周公簋》、《麦鼎》 、《麦■》均有井侯,《■曹鼎》有井伯,《舀鼎》有井叔,《散盘》有井邑,《俟卣》有井季■,《穆天子传》有井利或井公。是可知井乃殷代以来之古国,入后为周人所灭。《周公簋》铭文,所纪者即系征服井侯之事,其文曰:
     隹(唯)三月,王令■■内史曰:■(此字不识或系发语词),井侯服 ,锡臣三品,州人、■人、庸人。拜稽首鲁(旅也,陈也)天子造厥顺福,克奔走上下帝无冬(终)令(命)于右(有)周追孝,对不敢摹(墜)。邵(昭)朕福血,朕臣天子。用册王令(命),作周公彝。
   所谓“策人”当即“井人奔于■”之■国。“州人”于《散氏盘》有地名“州冈”,又有官名“州■”,是井国与散氏国比邻,当在今大散关附近。
   《大克鼎》纪王以井之土田遗民锡克,当与《周公簋》之“锡臣三品”同时。诸器时代虽不能确知(王国维疑《散盘》、《大克鼎》乃厉王时器),然必在西周。可见西周已有土地之分割,已无井田制之痕迹。
     锡汝马十匹,牛十,锡于■一田,锡于■一田,锡于队一田,锡于■一田。(《卯簋》)
   以一田为计于井田制已不相容。如一田为一井,一人亦不应有四井。此时天子尚以牛马十匹锡其臣下,可见时代之原始。
     伯氏曰:“不娶,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锡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
   此簋之伯氏乃不■之父(王国维说),上伯氏言严狁寇边,分二路而进;王命伯氏御戎。伯氏御于西,命不■追于东。不■有功,故伯氏锡之人民田器。是可见当时之王臣亦可以自由以田邑分割于其子孙。《不■簋》之时代不可考定,然视其字体必在东周以前。“臣五家”与“田十田”之分配于井田制亦不合。如一田为一井,以八家共井计则十田当得臣八十家,以“夫三为屋,屋三为井” 计则亦当得三十家。二者均不合。
     隹王十有一月,王各(格)于成周大庙,武公入右敔告禽,馘百讯■。王蔑敔■,史(使)尹氏受釐敔圭鬲,×贝五十朋,锡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敔簋》)
   此以五十田为赐,如九田为一井,为数自不合,即一田为一井亦与井牧法不合。井牧法“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周礼•小司徒》),无五十之数。又如《司马法》乃以“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小司徒》郑注所引),此如为五十井亦只当半成,不合制度。
    《周金文存》卷五补遗有《召尊》,文曰:“隹十又三月初吉丁卯,召启进事奔走事,皇辟尹休,王自■史(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弗敢■(忘)王休异,用作邵宫 旅彝。”邹安附记云:“澄秋馆(福建陈氏)藏《召尊》……静安(王国维)以敢字上不从又,疑为伪造。余按花纹,又揣铭字似在器内,仍存之。”案以所附拓景全形及字迹判之,邹说殊不误(敢字虽略变,并无异处),其器且甚古,必在周初。然余于“赏毕土方五十里”句苦难索解。《孟子》云“子男五十里”(《万章下》),俨若召被封为子男,同时又若周初已确有方若千里的四方四正的画境分封之制度。然而余苦思之结果,始恍然大悟“毕”乃召之名,“土方”即卜辞中习见之国名“土方”,“里”乃邑里之里,非道里之里,所谓“赏毕土方五十里”即以土方之邑里五十赏毕。(锡里之事亦见于《善夫大簋》 。)故此《召尊》 亦不足为儒说之证据。更进,周初沿殷习,凡国亦称方,准《召尊》之例,余谓古器物或典籍中必多有“锡某方若千里”之文,后世儒家不得其解,故造为五等诸侯各方若干里之说。
    依上诸例,可知土地可以任意分割。而耕种土地者为臣仆俘虏,无所谓井里制,亦无所谓颁井受田的农人。此由以下数例更可得其明证。
    有《鬲攸从鼎》王国维疑是周厉王时器(当与《大克鼎》、《周公簋》、《散氏盘》 等器同时),其铭曰:
隹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在周康宫,■大室。鬲从以攸卫牧告于王曰:“汝为我田牧,弗能许鬲从。”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 。虢旅迺史(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鬲从其租射分田邑,则放。”攸卫牧则誓。从作朕皇祖丁公,皇考惠公尊鼎,鬲攸从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此铭与《舀鼎》、《散氏盘》相似,乃田契之类。《周礼•秋官•司约》,“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揆此器意乃鬲从(鬲乃国名)以祖田租借于攸卫牧(攸亦小国名,于卜辞中已屡见),攸卫牧未能遵守契约,故鬲从控之于王,得藉王力索还祖田。
   《舀鼎》铭文后段已于上章引列匡人寇舀禾黍,舀控匡季于东宫;匡季以七田赔偿,又以臣庶五人为舀服役。田既无所谓井田制,耕者亦无所谓“一夫受田百亩”的农人。
   《散氏盘》铭文更详,大意因夨国侵略散氏国之故,夨国以田地赔偿。其铭文前叙眉田与井邑田之田界,中叙规定田界的夨、散两造的有司,末叙定约时的情形。字虽多不可识,然意义甚可明了。今释录如下:
     用矢扑散邑,迺即散用田。眉:  自■涉以南至于大沽,一■。以陟,二■,至于边柳。复涉■,陟■徂■■,以西■子■■柽木,弃于刍■,弃于刍■内。陟刍,登于厂湶,■诸■■陵。陵刚■,■子■■,■于厡■,■于周■。以东■于■东彊右。还,■于眉■。以南■于■■■。以西至于■墓堳。井邑田:自桹木■左至于井邑弃■以东一■,还以西一■,陟刚三■,降以南■子同■,陟州刚■■降■二■。夨人有■眉田■、且、■、武父、西宫■、豆人虞丂、彔贞、师氏右、眚,小门人■,■人虞葬、淮■工虎■、■丰父、■人有■■丂,凡十又五夫正眉夨予散田。■徒■■、■马■凰,■人■工■君、宰■父、散人小子眉田戎、■父、■■父,■之有■■州■倏从■,凡散有■十夫。唯王九月辰在乙卯,夨俾■且■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有散氏心贼,■隐千罚千,传弃之。”■且■旅■誓。迺俾西宫■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田■田,■有爽变,隐千罚千。”西宫■武父■誓。■授图夨王于豆新宫东庭。
  ■左执要史正仲农
   大抵《散氏盘》之制作与《鬲攸从鼎》同时,“■从■”当即彼鼎之“鬲攸从”(王国维说),是则《散氏盘》亦当是厉王时的古器。散氏的疆域,王国维以为当在今大散关附近,此中地名如“尅之有司”之范(同克) ,“州道”“州■”之州,“井邑”之井,“■道”“■凰”之■(与《大克鼎》之景,《周公簋》之■人,当同系一字),与《周公簋》、《大克鼎》均饶有关系。井国灭后,其土地人民实受人瓜分,周公之后人有所得,善夫克有所得,散氏亦有所得,故州■为散之有司。
   试观此盘之田界为如何?此以山原林木为界,一封之,二封之,三封之,作种种界标,实与今人定田界之方法了无差异。
   又有《格伯簋》,其铭文性质与上三器亦相近,文曰:
   隹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伯■良马乘于■生,厥贮卅田,则折(誓) 。格伯还,■妊及俊人从。格伯安及甸,殷人■(吴大■以为“约”字,余疑“绍”省,《说文》一曰绍紧纠也)■谷杜木■谷■桑涉东门。厥书史■武立■成■,铸保(宝)簋,用典格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
   此簋中段辞意虽亦不甚明了,然佣生向格伯购买良马乘(四匹)以卅田为贷金,则无丝毫可疑处。此若田为井田,不能作如是自由之处分。
   综合以上的材料可得一断案,便是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施行 。
五  周代彝铭中无五服五等之制
   《尚书•禹贡》有五服之制,曰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服各五百里。这不消说是儒家的伪托。夏禹只是神话上的人物,夏代论理只能在新石器时代,当时连文字的有无都还是疑问。这种四方四正的人为的规画在那时不能有,即地上自有人类以来,无论任何民族都不曾有。
   《周官》又分为九畿。国畿方千里,此外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蕃畿,均各方五百里(《夏官•大司马》之职)。这同样也只能算是一种纸上的规模。周代并没有那样广泛的疆域,而周代彝铭中连畿字都还未见。
   五服九畿是虚造,五等六瑞也同样是虚造。
   《周礼•春官•大宗伯》之职:“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除王之外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禄。
   《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孟子的五等说又略有差别。《万章篇下》:“北宫■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这是事实),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这是推测)。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这是传闻):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王制》是汉儒纂集的书,《周礼》是出于刘歆之所表彰,《孟子》的略说是出于传闻,这五等说自身可知已自不可尽信。
   《春秋》以五等爵位称当时的诸侯,然而宋君称公亦复称子,卫、蔡、陈、纪、滕诸国称侯称子不定,薛一称伯,一称侯,杞一称子,一称伯,是则所谓等位并非固定。
其在金文则称谓迥相悬异。
第一,诸侯可称王。如《散氏盘》“厥受图夨王于豆新宮东庭”,夨迺周之诸侯,而称王;此外尚有“夨王作宝尊”;又《同卣》“隹十又一月,夨王赐同金车弓矢,同对扬王休,用作父戊宝尊彝”,均称王;而别有《夨伯彝》则称伯。有《■伯■簋》上云“王若曰■伯■,■自乃祖考有劳于周邦”;下言“■伯■敢拜手稽首对扬天子丕显休,用作朕皇考釐王宝尊簋”。■伯的“皇考釐王”就是“有劳于周邦”的“乃考”,当然不是周釐王。是亦以伯而称王。又有《■伯簋》,上言“王命仲到 归■伯鼦裘,王若曰,‘■伯,朕丕显祖玟、■膺受大命,乃祖克■(弼)先王,翼自它邦’”;下言“敢对扬天子丕■鲁休,用作朕皇考武■幾王尊簋”;是■亦以伯而称王。此外如徐,《春秋》称人称子者,而彝器中有《■王鼎》、《■王耑》,《受■盂》自称为“■王季禀之孙受■”。《■兒钟》自称为“■王庚之■子■兒”。莒在《春秋》称子者,而有《吕王鬲》、《吕王壶》,又《■肇钟》自称“余戴公之孙,■伯之子”。吴本称王,有《攻吴王夫差监》,有《工■王皮■之子诸减钟》,一作“工■王皮■之子诸■”。吴古称句吴,工■攻吴即句吴之异文。燕亦称王,有《郾王戈》,《郾王詈戈》,而同时亦称公侯,有《■公■》,《■侯鼎》,《■侯旨鼎》,《■侯簋》,《郾侯矛》。此外尚有《■王■》,《邵王鼎》,《邵王簋》(邵同召,疑即燕之别名),诸侯之称王者不一而足。王国维有《古诸侯称王说》(《观堂别集》卷一),其结论谓:“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即徐、楚、吴、越之称王者亦沿周初旧习,不得尽以僭窃目之。”王说较之前人其高出者正不止一头地。
   第二,公侯伯子无定称。如鲁于《春秋》称公,而彝铭中称侯,有《鲁侯鬲》、《鲁侯簋》》、《鲁侯爵》。又有《王令明公尊》 亦有“鲁侯有卣(猷)工(功) ”之语,晋于《春秋》称侯,而《晋邦■》自称日晋公,秦称伯,而《秦■和钟》及《秦公簋》均称公,又有《秦子戈》称子。滕、薛一律称侯,滕有《■侯■簋》、《■侯■》(彝文■字从火)。薛有《■侯鼎》、《■侯盘》、《■侯■》。楚于《春秋》称子,而《楚公钟》各器称公。又有《楚子■》称子。宋人书中有楚钟数具,自称楚王,邾娄及小邾娄《春秋》均称子,而有《邾公华钟》、《邾公■钟》、《邾公■钟》均称公。又有《邾伯鼎》、《邾伯鬲》则称伯。《春秋》有■国称子,而金彝有《曾子■》(二器),有《曾伯■》,称子亦称伯。《春秋》有邓国称侯,而《邓公簋》称公。又如■乃小国,于《春秋》不与盟会,而有《■公簋》、《■公■》、《■公盂》,均称公。诸如此类正自举不胜举。
   第三,无男爵之称谓。第五等的男爵,彝文中全然无此称谓。《春秋》许国称男,许于彝文作■,有《■子■师钟》,有《■子■》,均称子。
   由上可知王公侯伯实乃国君之通称。《尔雅•释诂》云:“皇王后辟公侯,君也。”辟伯一音之转,是则王公侯伯并无所谓等差。卜辞王亦称子,如云“己亥子卜贞在川人归”(《龟甲兽骨文字》二,二二,一),“癸未子卜人归”(同上二,二二,五,,所谓“子卜贞”,“子卜”实即王卜。殷彝中王亦有称子之例,如《甲寅角》“甲寅子锡■■贝”(《殷文存》上二三,■连文殷彝中极多,前人释为子孙,以此器案之实乃古国名,疑当读为“天鼋”,如《丁师卣》之“子锡■■璧”(《积古斋》一,三四)。所谓“子锡”亦即“王锡”,王而称子,盖天子之略称。是则子之称谓在古亦并非第四等爵位。以子定为第四等者当是儒家的勾当。同时男字亦由于字连想而出,故又杜撰之以为第五等。从可知自周初以来中国即已大一统,已分天下为九畿,分封诸侯为五等之说,完全是东周以后的儒者所捏造。事实上有小部分的国家如鲁、晋、卫、滕等是周人的殖民部落,其他如齐、秦、燕、楚、吴、越多系自然生长的国家,与周或通婚姻,或通盟会而已。
   我们请看《■和钟》 及《秦公簋》的铭文。
     秦公曰:“丕显朕皇祖受天命,灶有下国,十有二公不■在下,严龚寅天命,保业厥秦,■事蛮夏。”(《■和钟》)
     秦公曰:“丕显朕皇祖受天命,■宅禹迹,十有二公在帝之坏。严龚夤天命;保业厥秦,■事蛮夏。”(《秦公簋》)
   这“十有二公”以后之秦公,如以秦仲起算当为共公,如以庄公起算当为桓公。秦之共、桓当鲁之文、宣,尚在春秋中年。你看他一则曰“受天命”,再则曰“受天命”,几曾有一些儿受周室分封的气息?
   总归一句话:周初并不是封建时代,所有以前的典籍俨然有封建时代的规模者,乃出于晚周及其后的儒家的粉饰。
还有我们要了解封建的古义。古人所谓封是指封疆,字本作丰(古文作■,乃树木之象形),《说文》训为草盛丰丰者,其实就是原始时代的境界林。《周礼•地官》“封人掌诏王之社■,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畿封用树,犹是上古时代的遗意(此意于今犹存)。建就是建立社稷。《墨子•明鬼篇》云:“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社(本作■立,据孙诒让校改)。”这便是建的事体。所谓社稷也就是《诗经》上的“田祖”,其遗意犹存于今之土地堂或“泰山石敢当”之类,其实即是生殖器的崇拜(说详拙著《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故古人的所谓“封建”,和我们现在所用的“封建”,本质上大有径庭。这种字面上的混淆,极初步的错误,我们是应该警戒的。
六  彝铭中殷周的时代性
   殷彝与周彝,其器物的品类(如殷之爵,周之鬲),形式(如鼎足殷为倒立圆锥形,周多兽蹄形),花纹(如殷彝花繁,周彝花省)等,均判然有别。(如有人细作化学分析的比较研究,两时代的金属的成分恐亦有所不同。)
   从文字的表现来说,稍有经验的人差不多一见即可知其差异。殷彝文简,每仅一二字之图形文字,周彝文已脱离原始畛域,文字之多者如西周末年之《毛公鼎》四百九十七字,春秋时代之《齐侯钟》四百九十二字,同《■》四百九十八字,在金文中可算是洋洋大观。
   但这些都还是皮相的见解,最重要的是殷、周的时代性或者社会情形的差异。
   殷金存世者甚少,其中虽然偶尔有锡贝朋器物的纪录,而决无锡土田臣仆的例证。
   贝在周初本来是一种原始的货币,所用的是海贝,学名为货贝,殷、周民族的疆域离海尚远,可知贝的使用是起源于滨海民族。起初不是用为货币,而是用为装饰品。《说文》贝部有■字云,“颈饰也,从二贝”;又女部婴字注云,“颈饰也,从女■,■其连也”;这就是以贝为装饰品的明证。贝的装饰品输入殷、周在初应该是由于实物交易或者掳掠。交易或掳掠所得的贝朋,在初亦用以为装饰,继后始作为等价物之货币而使用。
   朋就是贝的连系。古人有五贝为朋,或二贝为朋之说,近时王国维主张十贝为朋。数虽不能确知,要系贝之连系。这在朋字的古文表示得很鲜明。其形在卜辞及金文中均作拜或■,以二系之贝连为一串,呈左右对称之形状。卜辞更有连结其下作■若■形者,这便是颈环的象形(详见《甲骨文字研究•释朋篇》)。殷彝中有一图形文字,作■若■,前人释为“孙荷贝二贯”或“子荷贝一朋”的,其实即是一人在颈上着贝环之形。可知贝在殷代尚未真实地成为货币。殷彝中锡朋之数,至多者不过十朋,此与周彝中动辄有二十朋、三十朋、五十朋的判然有别;与《诗•菁菁者莪》之“锡我百朋”,《穆天子传》之“载贝万朋”,不消说更相隔天渊了。
   故殷彝中的锡朋,在我看来,是在赏赐颈环,不是在赏赐货币。
   殷彝中无土田之赐予,这是表明殷代的土地尚未开始分割,即是说殷代还是在原始公社制度之下。
   殷彝中无锡臣仆之事,这是说奴隶的使用尚未推广,奴隶尚未成为个人的私有 。有《■鼎》及《阳亥彝》,中有锡臣仆之事,罗振玉收入《殷文存》中,然其所以认为殷彝的根据实甚薄弱。
     唯八月初吉,辰在乙卯,公锡■仆,■用作文父日乙宝尊彝。(《■鼎》)
   案此器用“初吉”,确是周器。殷人月行三分制,十日为一旬,卜辞中“贞旬亡■”之纪录多至不可胜数。周人月行四分制,曰初吉,曰既生霸,曰既望,曰既死霸,与近人之星期相类(王国维说,见《生霸死霸考》)。然言“文父日乙”,以生日为名,相传为殷习,可知离殷亦未甚远。
     阳亥曰遣叔休于小臣贝三朋、臣三家,对厥休,用作父丁尊彝。(《阳亥彝》)
   此器疑为殷器者仅“父丁”二字。然按文词体例及字迹,确是周器。周初亦沿殷习以日为名,《■鼎》已可见,他如《■簋》文云:“隹六月既生霸,穆王在■(豐?)京,乎 (呼)渔于大池。王乡酉(飨酒),■御亡遣。穆王■(親)锡■雀(爵)。通拜首稽首敢对扬穆王休。用作文考父乙尊彝,其子子孙孙永宝。”这明明是周穆王时器。而亦称“文考父乙”,即其明证。    、
要之,殷人尚无土地分割及臣仆私有之事,在今日所有关于古器物学上的知识中,可以下出初步的断案。
七  馀    论
   本文至此算已告了一个段落。
   我的目的在证明西周社会是奴隶制度,同时也举出了它的并非封建制度的反证。
   这个奴隶制度的研究,本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从来也不曾有人着手。所以单是在文献上搜集材料,都还要费一番工夫。这儿所论列的只是一点发凡,但我自信我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我想,凡是没有成见的人,见到本篇所举的一些古器物上的证明,当会不以我为夸诞。
   草径已经开辟在这儿,我希望更有伟大的工程师,出来建筑铁路。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七日夜
一个人坐在斗室之中,心里纪念着一件事情 。
   
附录  追论及补遗
一 殷虚之发掘
   顷蒙燕大教授容君希白以董作宾《新获卜辞写本》见假,始知董君于一九二八年冬曾从事殷虚之发掘,新获卜辞三百八十一片。辞虽无甚精萃,然物由发掘而得,足为中国考古学上之一新纪元,亦足以杜塞怀疑卜辞者之口。(章太炎《国故论衡》卷上《理惑论》,日本饭岛忠夫博士《支那历法起原考》第十章《干支起原说》,均怀疑卜辞,而理由甚薄弱。)
   惟惜董君于近代考古学上之知识,无充分之准备:发掘上所最关紧要的地层之研究丝毫未曾涉及,因而他所获得的比数百片零碎的卜辞还要重要的古物,却被他视为“副产物”而忽略了。《写本》后记第二十一页上有下列一句话:
     同时出土之副产物,有骨贝制器、玉器、石器、各种兽类之骨、角、爪、牙,及铜、铁、瓦、瓷、炭、土之类,其时代及与甲骨之关系,皆待考订。
   然此等古物一离地层“其时代及与甲骨之关系”即无以“考订”。而尤可惊异者乃“铁”之一字!除此字外,所获古物与罗振玉《古器物图录》中所载无甚出入,与殷代为金石并用时代之断案亦可相符。惟此“铁”字实是一声霹雳!董君所得之“铁”,乃铁器耶?铁块耶?铁矿耶?抑为毛铁耶?炼铁耶?钢铁耶?“铁”的出土处是在地表?是在浮土层?是与甲骨同在?甲骨所在地层在地质学上有何等性质?“铁”是否有由外层渗入的痕迹?所在的位置怎样?……这些都是极关紧要的问题,而且非就地层(此乃最正确的古代简篇)便无从考订的问题,而董君乃以一字了之。留待后日考订,殊属出人意外。
近又得希白来信,云“李济之发掘殷虚,得商代石象,花纹与彝器同,可称创获。复得尺二大龟四”云云;李君之发掘闻亦有董君同事,能得多种珍奇之物诚可为发掘者贺,为考古学的前途贺,然我辈所急欲知悉者乃殷虚之地层关系与商室之人种问题(此事由地层中发掘之人骨可以考订),深望此次之发掘或较董君前次更有进境。
二 由《夨彝 考释》论到其他
    近读日本《支那学》杂志第五卷第三号(一九二九年十月发行)有罗振玉著《夨彝考释》一文,得知新近又有“夨彝”及“夨令簋”出土。(出土处罗君未言及。)“夨彝”器盖同文,盖文百八十五字。器多一字。器未见,盖文有影片插入罗释中,其文云:
      隹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丁亥,令夫告■(于)周公宫,公令■(出)同卿事寮。隹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成周■令。舍三事令,■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既咸令。甲申,明公用牲■京宫;乙酉,用牲■康宫;咸既,用牲■王。明公归自王。明公锡亢师鬯金小牛,曰用■(祓),锡令鬯金小午,曰用■。迺令曰今我唯令汝二人,亢■矢,■(敏)■(左)右■乃寮■(与)乃友事。作册令敢扬明公尹■■(庥),用作父丁宝尊彝,敢追明公■(赏)■父丁,用光父丁。鸟册。
   罗因铭中有“成周”及“康宫”字断为成、康以后物。故其解“王命周公子明保”云:“周公者周公旦之后,世为王卿士者。(原注:《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周公元子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子明保,犹《洛诰》言‘明保子冲子’,《多方》言‘大不克明保享于民’。命周公子明保,盖命周公掌邦治。”又其解“命夨告于周公宮”云:“命,王命也。夨,史官名,周公宫,周公旦之庙。”
   余案罗释非是。周之东都即成王在时已称成周。《史记•鲁周公世家》“周公在丰,病,将没,曰,‘必葬我成周,以明吾不敢离成王。’”又《卫康叔世家》“管叔、蔡叔疑周公,乃与武庚禄父作乱,欲攻成周”,此均其证。盖周初并无谥法,所谓文、武、成、康、昭、穆,均生时之王号,如《宗周钟》之邵王,《■簋》之穆王,均二王在世之器。又“康宮”与“京宮”对文,则可知康宮必非康王之庙,不然则古彝器中何绝不见成宮、武宫、文宫等字耶?故因成周与康宫字样即定为成、康以后器,证据实甚薄弱。
   复次以“子明保”为云谓字亦殊不辞。《多方》之“大不克明保享于民”,乃前人误读,不足为证。其上下文句,今正读之如下:
     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惟天不(丕)畀纯,乃惟以尔多方之义民不(丕)克永于多享。(以上言成汤得天眷。)惟夏之恭(供职守者)多士,大不克明;保享于民,乃胥惟虐于民至于百为,大不克开。(言有夏之士昏■,为民所保享,乃反为虐于民。)
   “大不克明”与“大不克开”为对文,决非“明保享”三字连读。《洛诰》“王若日,公明保予冲子”,亦不足以证此彝,反是此彝可以证《洛诰》。统观此彝铭语,明公与周公判为二人。作器之作册夨令乃明公之臣,王命“尹三事四方”者乃明公,“令夨告于周公宫”者乃明公使其臣夨令报王命于周公宮,“公令出同卿事寮”者乃周公命明公出舍王命。是则周公固尚在,“王令周公子明保”者实则乃王命周公之子明公名保,故下方言明公即此明保。记王命时书其名,称述君长行动则称为公。
又案明公亦见于《王令明公尊》。原铭今拓印录如下:

 

   此铭字迹与《夨彝》极相类似。此器上言明公,下言鲁侯,作器者为鲁侯。字迹既与《夨彝》相类,则《夨彝》亦必作于鲁(疑出土地当在山东,俟访)。是则鲁侯明公是一非二。周公之子为鲁侯者乃鲁公伯禽,明公名保,保本古俘字(古保从孚音,且古音轻重唇无别),禽本古擒字,是则伯禽乃明公保之字。尊铭言“伐东国”,当系《尚书•费誓》伐淮夷、徐戎之事。《鲁周公世家》:“伯禽即位之后有管、蔡等反也,淮夷、徐夷亦并兴反,于是伯禽率师伐之于■,作《■誓》。”《■誓》即《费誓》,此字异文至多。
   《集解》:“徐广曰:‘一作鲜,一作■。’■案《尚书》作■。孔安国曰:‘鲁东郊之地名也。’”
   《索隐》:“《尚书》作《■誓》。今《尚书大传》作《鲜誓》。《鲜誓》即《■誓》,古今字异,义亦变也。鲜,■也;言于■地誓众,因行■田之礼,以取鲜兽而祭,故字或作鲜,或作■。■地名,即鲁卿季氏之费邑。”
   观此可知有五种异文,费、■、■、鲜、■。而■字:《说文》复作■,云:“从米北声,《周书》有《■誓》。”段注本作■,云:“《尚书•■誓》即今所用卫、包妄改本之《费誓》也,《周礼》《礼记•曾子问》郑注皆云《■誓》。……《史记》作《■誓》,徐广曰:‘一作鲜,一作■。’盖伏生作胎作鲜作■,古文作■,音正相近,不当从北声可知。”是则费字可以除去。又■字《说文》作■,一或作■。
   今试谛审《明公尊》中在字下一文。字当为地名,形甚奇诡而略漫漶。余以为乃二字合书,下字为邑,上字左旁从犬,右旁似■(爾字从此得声,《说文》“■,词之必然也”,后世多以爾字为■),当即■之古字。《说文》重文之作■者即此古字之讹变,盖示■形近,犬豕形近。是则■■乃古今字。其或作■,或作■,或作鲜,皆借用字。又古文地名合书之例于卜辞极多见,金文亦有之,如《齐侯■钟》之“釐邑”合书,正其确例。
   准上则明公之为鲁侯,鲁侯之即伯禽,伯禽之本名为保,由此二器可以合证。鲁侯之称明公当为封鲁以前称号,犹康叔封于卫以前称康侯(金文有《康侯丰鼎》),唐叔虞或称唐公(见《晋公■》)。明公名保字伯禽,亦犹唐叔名虞字子于(见《史记•晋世家》),是则古人一字一名,为事已甚古。
   今更返论《夨彝》,即就《夨彝》亦得证明明公之必为鲁侯。明公受王命尹治三事四方在八月甲申,越四日丁亥命夨告于周公,复受周公之命出同卿士寮,乃至十月癸未明公始朝至于成周出令,用牲祀祖,用牲见王,中间竟隔有两阅月之久,臣子受君父之命不应有如此怠慢。观其癸未至成周,乙酉用牲于王,则知王在成周。又观其言至于成周,言归自王,则知明公不在成周,即不在王所。周公此时当在王左右,夨令之往返,与明公之一至,费二阅月之久,则知明公所在地之隔成周约有二十曰路程之遥远。此与曲阜离洛阳之远近相当。是则明公之为鲁侯必矣。又观明公之臣有太史(即作册)尤足以证明其为鲁侯。《左氏》定四年《传》有云: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於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醜,以法则周。(使者使鲁公也,《正义》云使六族之长云云,非是。)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公指周公,之指鲁公,杜注及《正义》均未得其解。)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之虚。(案此文两用于字,两用於字,恐一首一尾略有后人之增益。)
   鲁有“祝宗卜史”,故此彝铭有作册。
   又此“命以《伯禽》而封於少■之虚”一语(《鲁周公世家》云“封周公旦于少昊之虚曲阜”),以下文分封康叔“命以《康诰》而封於殷虚”,分封唐叔“命以《唐诰》而封於夏虚”例之,则《伯禽》、《唐诰》均当为《周书》中之篇名。孔颖达《正义》引刘炫云:“《伯禽》犹下命以《康诰》,是《伯禽》为命书。”案此说确有至理。《康诰》今存,《伯禽》、《唐诰》皆佚。余疑《周书》逸篇中之“《旅獒》”或当即《鲁诰》,《说文》“旅古文以为鲁卫之鲁”;《史记•周本纪》“周公受禾东土,鲁天子之命”;《书序》作“周公既得命禾,旅天子之命”。《周公簋》亦有“拜稽首鲁天子造厥顺福”语。是周初古文本作鲁者,壁中书作旅也。獒字陆德明《释文》云:“马云作豪,酋豪也。”《正义》引郑玄云:“獒读曰豪,西戎无君,名强大有政者为遒豪。国人遣其遒豪来献,见于周。”是则作豪作獒汉时已无定本,余谓豪獒均诰字之音变,古幽宵二部音极相近,《诗》、《易》诸书已屡有混用。汉人师传本由口授,因《鲁诰》久逸,故致有此变名。又有“旅巢命”,疑亦同为《鲁诰》之变。《伯禽》则当是《鲁诰》之别名。古人诰命本非先有题而后有文,凡《尚书》篇名均后人所命。(《尧典》、《皋陶谟》、《禹贡》三篇全为后世儒家所拟作者不在此例。)故如《甘誓》在墨子书中则称为《禹誓》。又如金文中多诰命之文,如《毛公鼎铭》可称为《毛诰》或《毛公之命》,《大盂鼎铭》可称为《南公之命》(铭中有“命汝盂刑乃嗣祖南公”一语),是则《鲁诰》与《伯禽》二而一耳。
   知《周书》本有《鲁诰》一篇,则《洛诰》中“公明保予冲子”一语,可得一正解。《洛诰》文极其参杂,如曰:“孺子其朋,孺子其朋,其往!”又曰;“乃惟孺子颁朕不暇,听朕教汝于■民彝,汝乃是不■,乃时惟不永哉!笃叙乃正父(王国维云‘正父皆官之长’),罔不若予,不敢废乃命,汝往敬哉!”前人均以为周公教导成王之语,然口气绝不类!且一曰“其往”!再曰“汝往”,成王将何往哉?余谓此等文句皆周公告诫伯禽之语,《鲁周公世家》云“[周公]卒相成王而使其子伯禽代,就封于鲁。周公戒伯禽曰:‘我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我于天下亦不贱矣,然我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子之鲁,慎无以国骄人。’”“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正此所谓“颁朕不暇”;“慎无以国骄人”正此所谓“汝往敬哉”。口气辞意均合,则《洛诰》中可断言有《鲁诰》佚文窜入。下文“王若曰公明保子冲子”至“予冲子夙夜毖祀”一节,余以为亦即《鲁诰》中王命伯禽之语。曰“公明保,予冲子”,乃称呼伯禽之名而告之,犹《康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文侯之命》“王若曰父义和”。金文中此例尤多。余意大抵自“周公曰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咸秩无文,予齐百工■从王于周”以下直至“予冲子其毖祀”,均当为《鲁诰》佚文。由《洛诰》中除去此一节,前后文气语意自异常顺适。冲子、小子,古人或自称或称人,自称示谦,称人示爱,义不限于父子,人不拘于老少。又《鲁诰》之与《洛诰》混淆者殆亦有故,盖洛鲁古双声而兼叠韵也。
   故由语法而言以“子明保”释为“掌邦治”实甚不辞,而罗君所据《多方》、《洛诰》二语亦同不足据。《大盂鼎》有句云“古(故)天異(翼)临子法保先王口有四方”,王国维读法为废,作大字解,甚是;然云“天翼临子法保先王者犹《召诰》云天迪从子保”,亦以“子法保”三字连为动词,与此“子明保”连为动词似甚相类。然余谓王于此语亦未得其正读。余案子当读为之,语当为“故天翼临之,法保先王,口有四方”,此语罗君虽未提及,然恐疑余者将引此为辩,故附正于此。(王国维《盂鼎铭考释》误处尚多,如“我闻殷隊命”闻误为昏;“古丧■巳”乃“故丧师祀”,巳作如字;又如“邦司四白”“王臣十又三白”,白乃伯之本字,均误为百。)
   明公既为鲁公伯禽,则周公自系周公旦,《夨彝》自系周初之制作。且此彝为周初之制作,于本铭更有旁证。
   第一,文字多与卜辞相同:如于字作■,卜辞习见,殷:彝亦往往有之,前人多误释为刊。周彝如《大丰簋》及《周公簋》,确系周初之制作者均用此字。稍晚则罕见。又如出字作■,《新获卜辞写本》第二三八片有此字,第三八一片复作■,董读为出。以卜辞武或作■,步或作■,塵或作■(逐字异文,见《明》五七〇)例之,确无可易。作■,乃从行省。此与卜辞正可为互证。■字亦常见于卜辞,字于卜辞变形虽多,然如“癸丑卜贞王宾仲丁■妣癸肜日亡尤”(《前》一,八,一),则与此形全同。此字罗于卜辞读“赫”。以为从大从二火,又以为即召公名君奭之奭。然卜辞及金文(殷金《戊辰彝》亦有此字作■)并不从二火,亦不从■;考卜辞大抵均祖妣相配,《戊辰彝》“遘于妣戊武乙■”。亦然;余以为乃母之异文,原文大字乃人形,左右所夹者当系乳房,与母字之二点同意。又如大乙之配为妣丙,而《新获卜辞》有一例“乙巳卜口之大乙母妣丙一牝”(三三六),祖丁之配为妣己,《殷虚书契后编》有一例“口辰贞其求生于祖丁母妣己”(上,二六,六)是■母同为一字之明证。此言“■左右于乃寮■(与)乃友事”,盖读为“敏”字。“乃友”与“乃寮”对文,寮即卿事寮,友如《酒诰》之“太史友内史友”。罗释友为助,亦未得其正解。
   第二,习俗与殷代相同:如夨令之父为父丁,以日为名,此乃殷代之遗习。此习于穆王时虽犹有遗存(如第四篇中所引之《■簋》),然亦在周初,离殷代并不甚远。又铭末缀以“鸟册”二字(器文作“册鸟册”),鸟乃图形文字,此乃殷彝中惯见之例,为周金中所罕见。
   第三,官制与殷制相合:殷人官制其见于典籍者,《周书》中颇多:
     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播民当即农民)和,见士(事)于周。(《康诰》)(案此《大诰》文,脱简误入《康诰》)
自成汤咸至于帝乙,成王畏(威);相惟御事,厥■(非)有恭(供),不敢自暇自逸,矧曰其敢崇饮。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里居即里君,居乃字之讹,《史颂簋》亦有“里君百生”字),罔敢湎于酒。(《酒诰》)
     汝■毖殷献(民献)臣,侯甸男卫。(同上)
     七日甲子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召诰》)
     天惟纯佑命,则商实;百姓王人(王人当即王官,周金有《王人献》)罔不秉德明恤,小臣屏(并)侯甸矧咸奔走。(《君奭》)
以上均《周书》所见殷代官制,百僚、庶尹、宗工、里君,与此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一致,侯甸男邦伯与此诸侯侯田男一致;田即是甸,《大盂鼎》亦云“隹殷边侯田雩殷正百辟”。
惟此有可稽考者。《尚书》伪孔传于《康诰》之侯甸男邦采卫释为五服,并列举里数,谓“与《禹贡》异制”。罗释《夨彝》亦竟谓侯田男为侯服甸服男服,俨若殷代已有五服之制。案此实大有可疑。以《夨彝》言,侯田男统摄于诸侯之下,与卿士、诸尹、里君、百工对言,《大盂鼎》亦以侯田对言百辟,则侯田男当为职位之名,而非畿服之名。《酒诰》、《召诰》之侯甸男邦伯当为侯甸男等之邦伯,邦伯即诸侯。《康诰》之“侯甸男邦采卫”,《酒诰》之“侯甸男卫”,以侯甸男邦伯例之,则采或卫与伯同义,采当即是宰。或言邦伯厂或言邦采卫,或卫,与《夨彝》之诸侯同是一事。《禹贡》为儒家所伪托,全无可疑;特其甸、侯、绥、要、荒之五服,得此可知亦略有所本。盖甸服侯服男邦之名取于侯甸男,非侯甸男即侯服甸服男服。
   由此论述亦若殷代已有封建制度者然,然此可称为封建制度之萌芽,不必即是后世儒家所称之封建制度,更不必如现代观点以封建的经济组织为基础之封建制度。盖所谓侯田男非即出于天子之分封,以当时社会基础推之,当为当时大宗小族之酋长或军侯。各族之名称不一,或称侯,或称田,或称男,而统称之则曰诸侯,曰邦伯,曰邦采卫。故古之诸侯亦有异于春秋战国时代之诸侯,更有异于秦、汉以后之诸侯王。名称虽相近似,性质则大异。如今之大总统与古之冢宰,由字义而言二者并无悬殊,然大总统与冢宰之异不待辩而自明。又儒家五等爵位公侯伯子男之男,曩余以为全出于杜撰,得此彝亦知其略有所本。
   考周初之所谓封建实无殊于今之所谓殖民。如定四年传言封鲁公则因商、奄之民而封于少皡之虚;康叔则取于有阎之土,取于相土之东都而封于殷虚;唐叔则封于夏虚:均略取敌人之土地而另成一新国。然其经济基础如“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怀同■,乃狄姓),固纯然为奴隶制度。统制方略亦各不同,如鲁卫则“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晋唐则“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索者法也。所谓周法戎法,所谓商政夏政,要不过农业与牧畜之分而已。唐封夏虚而用夏政戎索,可知夏民族实即戎狄,此当为中国之先住民族。《史记•匈奴列传》谓匈奴本夏禹之后,于此可得一证据。
以上论述《夨彝》讫,因此器之出,于中国古代史上大有启发,故备论之如此。又同出之《夨令簋》闻有一百零八字,想与此彝必饶有相互发明之处,惜余于罗释附说中仅得识其一句(已补入第四篇中),其全文之考核请俟异日。
三  附庸土田之另一解
   日本理学博士小川琢治于所著《支那历史地理研究续集》第三篇《阡陌与井田》中,以罗马人之都邑及田野划分法与周代之古法作比较的研究,其结论认为两者多有共通之处,而同时亦否认孟子“九一而助”之井田制,以为非中国之古法。其说虽尚无古物上之证明(将来如地下发掘盛行时,或有证明之希望),然甚新颖,且可作为研究古代文献及将来地下发掘时之一参考。
    据所述罗马人于建设都邑时,须由占师(Augur)先占视飞鸟之行动以察其机祥。卜地既吉,乃以悬规(Grume或Groma)测定地之中点。其器形制,于铁杆附以斜交之十字规(Stella:由所附图观之,此物对于铁杆向左右两方可作四十五度之活动,不用时则能重叠,小川君所述未详)。规之二上枝各附小锤(案此即使悬规竖立时而成正交之十字形者),测中点时即竖此悬规以定之。(案测法小川书中亦未详,且颇暧昧,余以意揣之,当系借日光以十字规之影投射于地而得。)中点既定,即于此处辟一方场以建设祠庙,又由中心引出正交之纵横二路。以此为基线,辟一中央四分之方形或矩形(案其形如田字,方形二字乃余所加,以下文及图形案之当如是)之地面,于其四隅建立界标,或以木,或以石。其次以白牛牡犊各一曳青铜之犁于其周围起土,当门之处则起犁而不耕。牡犊驾于内侧,土即反于其侧。所积之土墩为墉(Murus),所成之土沟为濠(Fossa)。又其次与纵横二路两两平行,各作小径,境內即成无数之区划。每区以罗马尺二四〇方尺之正方形为定规,时亦分作矩形。
   土田划分法与此相同,惟无墉濠之设,而各区丈量有定制,兹从略。
   小川博士所述据云系据安培尔(G.Humbert)、勒诺尔曼(L.Lenormant)、加尼亚(Gagnat)诸氏之研究,及亨利•司徒华德•琼斯(Henry stuart Jones)著《罗马史之友》。惜余手中目前无此等书籍,罗马制度未能知其详尽。然由上简略之撮述,亦可得一重要的暗示,大抵古代田制或有与罗马制度相仿佛之处,故先秦学者始据以创立井田说。周人历法月行四分制与西方之周法相类,则古代东西民族早有文化上之交通,殊属意中事。罗马制度恐亦不必起源于罗马,其滥觞或当求之于巴比仑。惟此等资料,目前无可根据,只好期诸异日。
    由罗马制度之暗示,余于“土田附庸”一语别得一新解,足以更正余之曩说,亦足为小川博士说之一佐证。
        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鲁颂•阎宫》)
        分之土田陪敦……命以《伯禽》而封于少■之虚。(《左传》定四年)
        余考止公仆墉土田。(《召伯虎簋》)
   此土田附庸,土田陪敦,仆墉土田,经孙诒让、王国维二家考释,已知本为一事,敦乃庸字之误,古文敦字作■,庸字作■,形甚相近。仆陪乃附之假。惟附庸之义二家均沿旧说,余曩读为“仆傭”,谓指臣仆,今由罗马制度以推之,则“仆墉土田”当是附墉垣于土田周围,或周围附有墉垣之土田,故能成为熟语。此可窥见周代之殖民制度。后世之城垣当即起源于此。又此制度,于《诗经》中犹有可考见者。
     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庸亦当读为墉)。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大雅•崧高》)
     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同上《韩奕》)
     釐尔圭瓒,柜鬯一卣,告于文人,锡山土田。  (此“山土田”当即“仆墉土田”,山即墉垣。)(同上《江汉》)
    凡此均可以见其殖民方法之实际。意义稍别而仪式相同者为《鄘风•定之方中》一诗:
     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揆之以日,作于楚室。树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
     升彼虚矣(当即起土之意),以望楚矣。望楚与堂,景山与京。降观于桑,卜云其吉,终焉允臧。
     灵雨既零,命彼倌人。星言夙驾,说于桑田(说当训舍)。匪直也人,秉心塞渊,■牝三千。
   此诗于城邑之制作与罗马制度亦甚相仿佛。此诗之本事《诗序》言之甚详:
     卫为狄所灭,东徙渡河,野处漕邑。齐桓公攘戎狄而封之。文公徙居楚丘,始建城市而营宫室。
《左氏》闵二年及僖元年《传》亦纪其事,左氏云:“卫,之遗民男女七百有三十人,益之以共滕之民为五千人,立戴公以庐于曹”,据此可知当时一国人数正自有限。又云齐侯“归公乘马祭服五称,牛羊豕鸡狗皆三百,与门材”,以六畜为馈,可知牧畜犹是重要产业,与《诗》之“骤牝三千”相合。于此经济基础之下,面《诗序》言封言建,《左氏》亦云“封卫于楚丘”,“诸侯城楚丘而封卫”。可知春秋初年之所谓封建,犹不过筑城垣建宮室之移民运动而已。春秋初年犹如是,则周代初年更可知。故余始终相信,西周时代之社会断非封建制度。
一九三〇年二月一日补记

四  “夨令簋”考释
与“令彝”同出之“令簋”,近蒙容君希白以拓墨见示,与“令彝”确系一人之器,并饶有相互发明之处。今将其全文拓印如图,并附以考释。此器多奇字,且多奇句,颇费解。然其主要一语为:“隹王于伐楚伯,在炎。……作册夨令尊宜于王姜。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公尹白丁父兄于戍,戍冀■乞。”
   “伐”上一字以其残痕及文义推之,当系“于”字。
   “尊宜”连文彝铭中屡见。尊者,登也,进也。宜当如《国风》“与子宜之” 之宜,肴也。故“尊宜”当是晋食之意。
   “王姜”自系人名,惟不知系公名(如王姬、齐姜、宋子之类),抑系专名(如太妊、太姒之类)。《■卣》亦有王姜,彼铭云:“隹十又九年王在■。王姜命作册■安夷伯。夷伯宾■贝布。扬王姜休,用作文考癸宝尊器。”(《周金文存》五,八九)作册令父名丁,作册■父名癸,均沿用殷习以日为名,可知二器必同系周初之器。
   “鬲百人”之鬲字即《大盂鼎》之“人鬲”,亦即《大诰》之“民獻”。獻字汉人多作儀,如《大诰》“民獻有十夫”,《尚书大传》作“民儀有十夫”。《泰山都尉孔宙碑》“黎儀以康”,《斥彰长田君碑》“安惠黎儀”,《堂邑令费凤碑》“黎儀瘁伤”,所谓“黎儀”亦即《皋陶谟》“万邦黎獻”之“黎獻”。前人以为殆《今文尚书》作儀,《古文尚书》作獻。余案儀獻古音本歌元对转,今文出于口授,故写音为儀;古文根据漆书,故传写为獻。理或有之。然金文有人鬲无民獻字,鬲字自古读歷,音在支部。许书重文作■云:“汉令鬲从瓦■声。”《诗•陈风•防有鹊巢》二章从鬲声之■字正与甓惕为韵。儀字古音虽在歌部,然歌部字在周末即多转入支,余意今文家盖以支部儀字写鬲字之音。古文家则误读鬲之象形文为獻。鬲獻本同类之器,仅鬲低而獻高,其象形文实不易辨也。
   铭意至此甚明,即某王于伐楚之役作册令獻肴馔于王姜,王姜以贝朋臣民赏赐之。臣与鬲有别,与《大盂鼎》同。《大盂鼎》“人鬲”中包含“自驭至于庶人”,则此之“鬲百人”中所包含者亦必如是。唯自“鬲百人”以下“公尹白丁父兄于戍戍冀嗣乞”十二字甚费解。揆其文气“公尹白丁父兄”似即包含于“鬲百人”之中,与《大盂鼎》之“自驭至于庶人”同例,公尹高于白丁,白丁当即《管子•乘马篇》“一乘四马……白徒三十人奉车”之白徒。又《荀子•王制篇》“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杨■注云:“白谓甸徒,犹今之白丁也。”然有此器出,则白丁之名盖自殷、周以来所旧有。“父兄”当即公尹白丁之父兄。“戍”可解作戍地,又可解作地名。《博古图》卷八第十七页有周《己酉方彝》,余意亦此作册令所作之器。其铭云:
     己酉戍命尊宜于召束■,舞九律舞,商贝十朋,××用■丁宗彝。在九月,隹王十祀,■日,五■××。(两舞字原刻误摹,但亦略存其形似。)
   此“戍命”当即作册令。古文命令字通,其证一。作册令之父为丁,此亦称“丁宗彝”(丁字宋人误释为围),其证二。“尊宜”字与“宣”字他器罕见,而二器共通,其证三。是则由戍命之戍可以证此器之戍字为地名。其“赏贝十朋”下二字,原刻作■■,上字释方,下字未释(《薛书》释为“方夜”)。以彝铭文例按之当即作器者之名,余谓当即夨命二字之残余而摹录者有未审也。
   “戍冀■乞”,■同司,古亦作事。冀当读为辅翼之翼。与上“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为对句。
   别有《禽彝》 (《周金文存》三,一〇八),其铭云:
     王伐■(楚)侯。周公某(诲)禽祝,禽又(有)■(臧)祝。王锡金百■。禽用作宝彝。■字从林去声,与楚之从林疋声同,乃楚字之别构。前人有释为无,读为许者,非是。某乃谋省。谋诲古字通,此读为诲。
■当即臧否之臧,古文臧或从戈作,周金有《伯■父鼎》(《周金文存》二,六二)。从戈与从支之意甚近,古文旁从戈支每互易(王国维说,见《观堂别集•梁伯戈跋》),可为此字之旁证。
此器以周公与禽并举,则周公为周公旦,禽为伯禽,毫无可疑。伯禽当时又曾为大祝之官,别有《大祝禽鼎》可互证。此言“王伐楚侯”,《令簋》言“王伐楚伯”,当系一时之器。
   准上所述,可知“令簋”、《令彝》、“■卣”、“己酉方彝”、“禽彝”、  “大祝禽鼎”诸器,均为周初之器。其中如“令簋”、“令彝”之制作时代且必在成王之世。《史记•周本纪》云:
     成王既迁殷遗民,周公以王命告作《多士》,《无佚》;召公为保,周公为师,东伐淮夷,残奄(案《尚书大传》作“践奄”)迁其君薄姑。成王自奄归,在宗周,作《多方》;既絀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成王既伐东夷,息慎来贺。……
   视此则周初周公及伯禽等征伐淮夷、徐戎时,成王亦曾亲自出马,淮夷即楚人,即蛮荆,徐戎即舒人,即■方。淮、徐、荆、舒每连言,必系同族,且为殷之同盟,《禽彝》言“王伐楚侯”,《令簋》言“王伐楚伯在炎”当即成王“东伐淮夷残奄”之事,“炎”当即是奄,炎音在谈部(am),奄音在侵部(im),侵谈二部古音极近,且同属收唇之音。《诗•陈风•泽陂》萏俨与枕为韵,他如衔含通用,巖■通用,均二部音混用之证。
   由诸器之综合研究,既知《令簋》之作当在周初,而《令簋》文所记当时事实,与旧史料复如是相合,则其作于成王之世,可成铁案。
   知《令簋》必作于成王之世,则知同出之《令彝》亦必同时,而《令彝》之“明保”决为鲁公伯禽无疑。此尚有他证,当于下节论之。
   知“王伐楚伯”之王即成王,则所谓“王姜”当即成王之后。《■卣》云:“隹十又九年王在■”。此十又九年当有二解,一为成王十九年,一则为成王六年:盖周室自文王受命称元祀,八祀武王即位未改元,十一祀克商,十三祀武王卒,十四祀成王即位亦未改元,直至成王七年始改为元祀(详见《观堂别集》中《周开国年表》),故十九年亦得为成王六年。余谓当以六年说为正:因“王在■”之■(同岸,an)当即“王在炎”之炎,亦即“残奄”之奄。■音虽在元部,然与侵谈部每相通转,如冉在谈部,那在元部(一读元部之阴声歌部),而那从冉声。又如敢在谈部,而勇敢或谓之勇果;坎在侵部,而盈坎或谓之盈科;果科皆歌部字,元部之阴声(即罗马字母之a音)。故■、炎、奄,当同是一地之异译。盖奄人自称为奄者,而周人或称之为炎,或称之为■。且十九年王在■,与史实亦相符。今将周初伐淮夷践奄前后数年事揭录如下:
     十六祀(既克商五年,成王三年)
       《尚书大传》:“周公摄政,一年救乱。”
     十七祀(既克商六年,成王四年)
       《尚书•金膝》:“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
        《尚书大传》:“二年克殷。”
     十八祀(既克商七年,成王五年)
       《诗•幽风•我徂东山》:  “自我不见,于今三年。”
        《孟子•滕文公下》:“伐奄,三年讨其君。”
        《尚书大传》:“三年践奄。”
     十九祀(既克商八年,成王六年)
        《尚书大传》:“四年建侯卫。”
   (摘录自《周开国年表》)
   此十九年在■与“三年践奄”事约略相当,旧史料中均约举成数而言,并无详细之月日。《■卣》亦仅纪年,与此表虽似相差一年,然并不能作为坚决之反证,则《■卣》“王姜命作册■安夷伯”,当即“迁其君薄姑”事。夷伯即楚伯,以楚本蛮夷,亦即淮夷,故称为夷伯。
   别有《■尊》(《周金文存》五,四)及《■卣》(同上五,九〇)亦有“王在■”之文,其铭云:
     隹千又三月辛卯,王在■,锡■采,曰×锡贝五朋。■对王休,用作姑宝彝。
   此与《■卣》亦当系同时之器。年终置闰称“十三月”,与卜辞同。“锡贝五朋”为数甚少,足见其时代之近古。此等虽非究极之证明,然亦足为辅助“王在■”一语之旁证。(此等器物惜余仅见铭文,如能就原物以研究,则由花纹形式上必能得到更坚确之证明。又出土处大有关系,惜亦无可稽考。)
   《己酉方彝》之称“王十祀”,则当即武王三年之器。其时殷尚未灭,故铭文全仿殷人(薛氏《款识》列为商器,谓文类《兄癸卣》)。此亦一有意义之剔发。盖周末得天下以前之器物迄今未见,今得此可云创获矣。
   又楚曾称王称公称子,余曩已言之,今《禽彝》复称为楚侯,《令簋》复称为楚伯,是则王公侯伯子乃古国君之通称,此其最完整之一例证。
   以上论《令彝》之时代及其史料上之重要性已毕,其中尚有少数奇字奇句,就余所推测者附释之于下。
  铭中两见■字。字书所无。余以为当即扬字之别构。此由本铭自身可证。上言“令敢扬皇王■”,下言“令敢■皇王室”’辞意句法全同,则■自是扬字。《县妃簋》“扬伯迟父休”作■,象人拜扬之形,《■尊》“扬■仲休’’复作■。从宀作者与此从厂同意;长本在阳部,亦象长发之人拜扬之形,是则从长乃形声而兼会意也。一器之中同字异构往往有之,如《令彝》“卿事寮”之事与“三事令”之事,其结构均微有不同。
   “令用■■于皇王”一一■字与《说文》慎之古文■字所从同。疑此乃敬之别构,从■省井声。
“用飨王逆造”一一逆造即迎送。《邢侯尊》(《西清古鉴》八,三三)有“用鬲侯逆造”(原录逆字略有讹误)与此同例,又有《邢侯方彝》(同上一三,一〇)曰“用鬲井侯出入”,出入即逆造。(案此邢侯二器与《周金文存》卷五之《麦■》乃一人之器,当改称为《麦尊》,《麦彝》。《麦尊》文甚奇古,惜摹刻似有脱误。原器存佚未明。)
[追    记]
   案《■尊》与《■卣》确系成王东伐淮夷践奄时器,今于《■鼎》(《积古斋》六,二三,复得一证。《■鼎》铭云:
     王令■■(捷)东反夷。■肇从■征,攻■(跃)无啇(敵),相■(于)人身,孚(俘)戈,用作宝尊彝,子子孙孙其■(永)宝。
   ■字钱玷释载,云:“载国名:《春秋•公羊传》作载,《左传》作戴,《说文解字》作■,此用《解字》之体而上略异。”案此字在此乃动词,非国名。且字形与■字亦自有别。余谓此乃捷字。新出《三字石经》,“郑伯捷”之古文作■,从木与此从草同意,■字前人释戰,案乃龠字,此假为躍,说详《甲骨文字研究•释和言篇》 。啇、敵,■、于,孚、俘,■、永,均古今字。
■字阮元释■,谓即猎字。案此字铭中凡二见(阮于第二字释遣),确系人名,字形虽略漶漫(以第二字为尤甚),然以《■尊》、《■卣》之■字校之,如出一范,故此断为■字无疑。“捷东反夷”即挞伐淮夷,■器言“王在■(奄)”,此器言“捷东反夷”,合之则正符合于“东伐淮夷践奄”之史实。盖■为当时从王征伐之将,而■则又其部属。于字作■,亦足证明此器之古。
一九三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补志
五  明保之又一证
   《令彝》之“周公子明保”,余以为乃周公之子名明保。近新出一卣,复得一证,其铭云:
     隹明保殷成周年,公锡作册■鬯贝。■扬公休,用作父乙宝尊彝。□ 
   ■乃人名。末尾所空一字系图形文字,铭末缀以图形文字,而作册■之父复名乙,此均殷人遗习,器必作于周初。
   最可注意者为首句“隹明保殷成周年”。此乃彝铭中以事记年之一例。
   凡彝铭中以事纪年者,有下列数器:
《厚趋鼎》:“隹王来各(格)于成周年。”
     《南宫中鼎》 :“隹王令南宫伐反虎方之年。”
     《邢侯尊》 :“隹天子休于麦辟侯之年。”
     《善夫克鼎》 :“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征八■之年。”
     《■尊》:“奴从师■父戍于苦■之年。”
     《国差■》:“国差立事岁。”
     《陈猷釜》 :“陈猷立事岁。”
     《子和子釜》:“××立事岁。”
   前三例均于“惟”与“年”或“之年”中孕以子句。中二例子句较长而省去惟字(案其前尚有隹某月某日之文,故隹字实同未省)。后三例则省惟而用岁。然所同者均孕有完整之子句。准此则“隹明保殷成周年”之“明保殷成周”必亦一完全之子句无疑。更详言之,则“明保殷成周”与“王来格于成周”同例。明保与王相等,为子句中之主格。殷与来格相等,为子句之动词。是则明保之为人名,断然无疑。
   其次,有《传卣》者,文云“隹五月既望,甲子,王在口京,令师田父殷成周[年]”(《周金文存》五。八〇)。“师田父殷成周”与此“明保殷成周”完全同例,师田父乃人名,故明保亦非人名不可。
   然则所谓“殷成周”者,其义云何耶?
   余谓“殷成周”当即殷见于成周。此言“明保殷成周”与《令彝》之“出同卿事寮”当系同时之事。《周礼•春官•大宗伯》“殷见曰同”,郑注“殷犹众也,十二岁王不巡守,则六服尽朝”云云,今以此二器按之,则所谓殷见之礼,乃聚集内外百官而大会之。可知郑注实是臆说。
   明保能殷见于成周,则明保为诸侯无疑。《令彝》上言明保,下言明公,知明保即是明公。《明公尊》上言明公,下言鲁侯,知明公即是鲁侯。周公之子而为鲁侯者,则非伯禽而何耶?(案保字与禽字之关系,余曩读保为俘,乃据《说文》,在古器物中俘保二字判然有别,前说当更正。余意保本有孵抱之意,善孵者莫若禽,故字伯禽耶?然此乃枝叶之证据,无须拘泥。)
   有此数器之综合研究,可得几项结论以补苴或修正周初之佚史:
   (一)成王曾有伐楚之役,楚即淮夷,为殷之同盟国,《商颂•殷武》可证。
   (二)鲁公伯禽名保亦号明公。在前曾为大祝。
   (三)鲁公殖民于鲁,亦兼任王朝卿士。犹康叔为周司寇,冉季为周司空。
   (四)《尚书•洛诰》确有诰命伯禽之文窜入其中。其“王如弗敢及天基命定命,予乃胤保大相东土”句,亦当解为继明保之后大相于东土。盖周公先遣伯禽东出,而己则随后东征。
   (五)知“令彝”、“令簋”断然为周初器,同时于当时之社会情状亦得有所发明。
     《令彝》:“锡亢师鬯金小牛……锡令鬯金小牛。”
     《禽彝》:“王锡金百寽。”
   此二项证明当时已有金属货币之使用。
     《令簋》:“赏令贝十朋。”(此恐仍是颈饰,惟不知一朋之单位究系若干。)
     《■彝》:“公锡作册■鬯贝。”
     《■卣》:“夷伯宾■贝布。”(贝布即贝币。)
   于金属货币之外,贝布亦尚通行。
     《令簋》:“臣十家,鬲百人。”
周初确已入于奴隶制度。
   六  古金中有称男之二例
   余曩云“古金中无男爵之称谓”,今案此说不确。《令彝》有“侯田男”,前已论及;今复得称男二例,译录如下:
   第一例《遣小子簋》(《积古斋》六,八)
     遣小子■(■)以其友(有)作■男王姬■彝。
   ■字字书所无(或以为即许书之■字),然于卜辞习见,乃地名,在此则当是国名。
   第二例《■侯■》(《周金文存》三,一三三一一五)
     ■侯作叔姬寺男塍(媵)■,子子孙孙永保用享。
   侯上一字不识。“寺男”在此颇可疑,依金文媵器通例当为叔姬之名。但如“寺男”为叔姬所嫁之夫,则寺当为国名。周金有《寺季故公簋》(《周金文存》三,八四)。寺又作■,有《■遣簋》(同上三,五九),有《■造鼎》(同上二,五九)。又有《■伯鼎》二器:
     (一)“■伯祀作善(膳)鼎,其万年眉寿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周金文存》二,四二)
     (二)“■伯肇作孟妊善■,其万年眉寿,于子孙孙永宝用。”(《宝蕴楼》二五)
是则■可称伯。如“寺男”为寺君之称,则■之称伯者亦可称男,男要亦不过古代国王之一种称谓,无所谓等差。
七  古代用牲之最高纪录
   卜辞用牲一时有用至三百四百者,余曩以为乃破天荒之滥用,今案《逸周书•世俘解》中,用牲之多更有超过于此者:
     用牛于天于稷五百有四。
     用小牲羊豕于百神水土社二千七百有一。
   此第二项当是随时随地祀于水土百神所用牲数之累计。然得此二项足以佐证余于卜辞研究中所得之结论,即殷末周初确是牧畜最蕃盛之时代。
   《逸周书》中可信为周初文字者仅有三二篇,《世俘解》即其一,最为可信。《克殷解》及《商誓解》次之,其它则均系伪托,惟非伪托于一人或一时。
   《世俘解》之可信,除文字体例当属于周初以外,其中所纪社会情形与习尚多与卜辞及古金中所载者相合。今略举数事如下:
(一) 国族之多与卜辞合:
     武王遂征四方,凡憝国九十有九国,……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
(二) 国族称方与卜辞合:
     太公望命御方来。
     吕他命伐越戏方。
百韦命伐宣方……百韦至告,以禽宣方。
(三) 猎兽之多与卜辞合:
     武王狩,禽虎二十有二,猫二,糜(?)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牦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塵十有六,麝五十,麋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
   此文中糜麋二字必有一为麇字之讹,麇亦鹿类,以获鹿为最多。塵即牡鹿,非塵土之塵,  卜辞有此字。
   文法先兽后数,与卜辞同:卜辞书获之例亦先兽后数,如云:
     丁卯(缺)兽正(缺)毕,获鹿二百六十二,×百十四,豕十,兔一。(《后》下一页四片,此例罗振玉误释为“×二百六个,二百十三豕”,余已正之,见前,然亦有误,此据容希白说。今附正于此。)
(四) 用牲之多与卜辞合:
     例已见上。
   (五) 用人为牲与卜辞合:
     癸酉荐殷俘王士百人。
     武王乃夹(?)于南门,用俘,皆施佩衣,衣先馘入。
   准上可知《世俘解》必非后人所伪托。同时除上举者以外之材料,大率亦可征信。如云:
     馘歷(即金文鬲字之音读,宋版误为魔)亿有十万七十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
   此数之多即表示整族出征,整族为囚之意。与《诗》之“殷商之旅,其会如林”(《大雅•大明》),《史记》之“帝纣发七十万人距武王”(《周本纪》)相参证,大率可信。惟此亿之单位,不知其确数。如以十万为亿,则于“亿有十万”为不辞,下文又云“凡武王俘商旧玉亿有百万”。如以万万为亿,则人口未免过多。千万为亿则古无是说。此等数目当必有伪衍之字。余意“亿有十万”当为“亿有七万”,古文七字正如后人之十。“亿有百万”当是“亿有四万”,晚周人书四有作■者(《■钟》),与百形近。(《令簋》中有百字,请参照。)以十万为亿,方能合于古人数字观念之发展过程。据余就卜辞及金文之研究,凡十之倍数大抵合书,百千之倍数亦然,因亦十之倍数。(说详《甲骨文字研究•释五十篇》。)此等合书字,今存廿与卅而已。余疑古人诸合书数目,或如廿卅之专为一字,有一单音。故以十万为亿最近情理。
     俘商旧玉亿有四万。
此数之多所表示者有三事:  (一) 商末确已用石贝,(二) 贝已成为货币,(三) 贝玉尚为国族所公有,故集中于王室。
[附]《世俘解》首句,“维四月乙未日”,庄葆琛本删日字,孙诒让云:“乙未日古经史无此文法,《史略》作‘有乙未’(高续《古史略》),依高疑当作六日乙未。”余案日乃旦字之误,下文“时甲子夕”,《牧誓》“时甲子昧爽”,又《师毛父簋》“隹六月既生霸戊戌旦”(《博古图》一七,一八),即其例。《史略》“有”字,当沿上月字而误衍。

八  殷虚中无铁的发现
顷得读《安阳发掘报告》第一期(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出版),其中重要文献有下列五种:
   (一) 《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试掘安阳小屯报告书》(董作宾)
   (二) 《小屯地面下情形分析初步》(李济)
   (三) 《殷商陶器初论》(李济)
   (四) 《商代龟卜之推测》(董作宾)
   (五) 《新获卜辞写本及后记》(董作宾)
   第五项前已得见其单行本。因于地层之研究未叙及,故余曾颇致不满,今得读本期报告,特在读过第一第二两项之后,始知董、李二君实煞费苦心。
   董、李前二次之发掘(第一次在一九二八年十月,第二次在一九二九年四月,李君所参加者为第二次),大抵尚在试掘程度。李君的地层分析亦以“初步”自名。在目前自难得若何明确之判断。(第三次发掘报告,尚未见。)惟有一事已明了者,则真实的殷虚中目前尚无铁的发现。
   李君约分小屯之地层为三:(一)现代的堆积,(二)隋、唐的虚墓,(三)殷商文化层。所得铁器系出于隋、唐虚墓。
   董君亦云:“殷商为铜器时代,其时是否有铁之发明,实为一重大问题。今所得与甲骨同出之器物,铜器间有之,铁器犹绝无所见。”(《商代龟卜之推测》)

九  夏禹的问题
   顾颉刚所编著《古史辨》第一册,最近始由朋友寄来,我因为事忙,尚没有过细地翻阅;但就我东鳞西爪的检点,我发现了好些自以为新颖的见解,却早已在此书中由别人道破了。例如:
   钱玄同说:“我以为原始的《易》卦,是生殖器崇拜时代的东西;‘乾’‘坤’二卦即是两性底生殖器底记号。……许多卦辞爻辞,这正和现在底‘签诗’一般。”(原书第七七页)
   丁文江说:“《禹贡》系晚出的书,是没有疑问的。据我的朋友章演群考证(《石雅》末篇),铁是周末(最早是周的中叶)才发见的(他的证据很多),而《禹贡》已经讲梁州贡铁。钢的发明比铁还迟,而《禹贡》梁州贡■铁银镂;许慎训镂为钢。若许氏说的不错,则《禹贡》为战国之书无疑。”(原书第二〇八页)
   这些见解与鄙见不期而同,但都是先我而发的。(铁的出现时期尚是问题,最后解决只能仰望于地下发掘。)
   便是胡适对于古史也有些比较新颖的见解,如他以商民族为石器时代,当向甲骨文字里去寻史料;以周、秦、楚为铜器时代,当求之于金文与诗。但他在术语的使用上有很大的错误。发见仰韶辛店等时期的安特生(J.G.Anderson)疑商代是石器时代的晚期,是说的新石器时代的晚期;在这时候已经有铜器的使用。(安特生在甘肃的收获中也曾发现了一个小铜扣。)考古学上一般是称为金石并用时代,胡适漫然地引为石器时代,并于“石器时代的晚期”之下注以“新石器时代”,这是大谬。盖新石器时代为期至长(单言石器时代更无庸说),早的如像埃及开幕于公元前一万二千年,中间的绵延有六千年。其他欧美各国,大抵均开幕较迟,而绵延却约略相等。中国的地质学上的时代,在目前科学的发掘方在萌芽之时,自然谁也说不出它的定限,然而殷代是新石器时代的末期,即金石并用时代,却是可以断言的。以周、秦为“铜器时代”亦是错误。在考古学上铜器时代和青铜器时代判然有别。铜器时代是新石器时代的末期,便是金石并用时代的另一种说法。青铜器时代则是更高级的文化,周、秦确已是青铜器时代,照现在所有的古器物学上的知识说来,连殷代末年都应该包括在里面。胡适泛泛地以石器时代概括商代,以铜器时代概括周、秦,在表面上看来虽仅是一二字之差,正是前人所谓“差之毫厘而谬以千里”!
   胡适又说:“以山西为中心之夏民族,我们此时所有的史料实在不够用,只好置之于神话与传说之间,以俟将来史料的发现。”(以上见原书第九八页)
   这个态度比较矜慎,虽然夏民族是否以山西为中心,还是问题。
   胡适的见解,比起一般旧人来,是有些皮毛上的科学观念。我前说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中“对于中国古代的实际情形,几曾摸着了一些儿边际”,就《古史辨》看来,他于古代的边际却算是摸着了一点。
   顾颉刚的“层累地造成的古史”,的确是个卓识。从前因为嗜好不同,并多少夹有感情作用,凡在《努力报》上所发表的文章,差不多都不曾读过。他所提出的夏禹的问题,在前曾哄传一时,我当时耳食之余,还曾加以讥笑。到现在自己研究了一番过来,觉得他的识见是有先见之明。在现在新的史料尚未充足之前,他的论辨自然并未能成为定论,不过在旧史料中凡作伪之点大体是被他道破了。我现在想对这夏禹问题,提出我的见解。
   照我的考察是:(一)殷、周之前中国当得有先住民族存在,(二)此先住民族当得是夏民族,(三)禹当得是夏民族传说中的神人,(四)此夏民族与古匈奴族当有密切的关系。
   在目前准实物的材料,第一项当推《齐侯■》及《钟》。钟铭两称“桓武灵公”,一曰“有共于桓武灵公之所”,再曰“桓武灵公锡厥吉金”,此以《陈侯因■敦》称其父桓公午为“孝武桓公”例之,知《齐侯■》、《钟》必系作于齐灵公末年。齐灵公二十八年卒,当鲁襄公十九年,公元前六五二年,为时在春秋中叶以后。其中系于夏、商之史料云:
     ■■成唐,有严在帝所。敷受天命。刻伐■司,败厥灵师,伊小臣惟辅,咸有九州,处禹之堵。
   成唐即成汤,伊小臣即伊尹,禹即夏禹,孙诒让及王国维均已言之,然留有问题者为“刻伐■司”句。
   “刻”字宋刻摹作■,左旁甚诡谲,余意当为前字之伪(前即古翦字)。前古作■,与此形近。《鲁颂•阳宫》“实始翦商”,又《召南•甘棠》“勿翦勿伐”。
   “頌”字自宋以来释履,以履之古文作■,孙诒让以为即夏桀名履癸。然■字之主要成分为舟字,舟即履之意,像人以足蹑履也。(页于古文即人形。)■则省舟而成赤足,何能更为履字耶?字如省足省页尚可说,而省舟则断无可说。余谓此乃夏字。许书夏字篆文作■,古文作■,新出《三体石经》夏之古文作■。足上所从均即页之讹变,从页省臼,与此作■者正同。
   “司”字于■铭作“同”,案当以司为是。铭文以所、司、辅、堵为韵,司在之部,古与鱼部字常相借韵,此正其一例。司通祀,卜辞两见“王廿司”(《前》二,一四,四,二八),即“王廿祀”也。
   故“刻伐■司”当为“翦伐夏祀”,犹《书•多方》云:“刑殄有夏。”(刻不改字亦可通,惟字形可疑。)
   “翦伐夏祀”与“处禹之都”相条贯,则历来以禹为夏民族祖先之说,于金文上已得一证。
其次为《秦公簋》。
     秦公曰:“丕显朕皇祖,受天命■宅禹■。十又二公在帝之坏,严恭寅天命,保业厥秦。■使蛮夏。”
   “禹查”即《大雅》之“维禹之绩”,《商颂》之“设都于禹之迹”。王国维已言之。
   “蛮夏”即华夷,是则春秋中年中国确亦称夏。上言“禹迹”,下言“夏”,则夏与禹确有关系。
   由上可知在春秋时代一般人之信念中,确承认商之前有夏,而禹为夏之先祖。是夏民族当为中原之先住民族。然自遭殷人驱逐以后,这个民族往那儿去了?
   有一部分(或其全部)朝北方迁徙了,是理所应有。在这儿旧史料上有一些证据。
   (一) 《山海经》
     黄帝生骆明,骆明生白马,白马是为鲧。(《海内经》)
     黄帝生苗龙,苗龙生融吾,融吾生弄明,弄明生白犬,白犬有牝牡,是为犬戎。(《大荒北经》)
   此言犬戎与夏民族同祖。案黄帝即是皇帝,上帝。后人以为轩辕,轩辕又为星名,即西方之狮子座,其最大一星亦称“王星”,与黄帝号有熊,鲧化黄熊,禹化黄熊等传说,均有关系。此别有说。(见《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篇》。)
   (二) 《左氏》定四年《传》
     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姑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此以夏政与戎索对文,并于夏虚施行戎法,可知戎夏确有攸关。
   (三) 《史记•匈奴列传》
     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
   所谓昆夷、犬戎、鬼方(即怀姓戎)、荤粥、熏鬻、■狁、休浑、匈奴,均一音之转,前人已言之。由上三证则夏民族被殷人驱逐后,多逃往北方,殆是事实。(有一部分系逃往南方。《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越王勾践其先禹之苗裔,而夏后帝少康之庶子也。封于会稽以奉守禹之祀,文身断发,披草莱而邑焉。”)
   此外尚有一例,余以为大有可考索之价值者,即《商颂•长发》“洪水茫茫,禹敷下土方”二韵。
   “禹敷下土方”句甚奇特,“禹敷下土”可以为句,亦可以为韵,因土与茫乃鱼阳对转。“禹敷下方”可以为句,自亦可以为韵。然二者均不取,而独用五字为句曰“禹敷下土方”,此当非单为音节之故。余意“土方”当即卜辞中所常见之敌国名“土方”。
   “土方”之地望由《书契菁华》下列数事可以考见。
     五日丁酉允有来■自西,■戛告曰:“土方征于我东鄙,■二邑。■方亦牧我西鄙田。”
   ■乃国名,卜辞习见,■戛当即■国之长名戛者,此人于卜辞亦屡见不鲜。由此例可知■国在殷之西,而土方在其东,■方在其西。
     九日辛卯允有来■自北■,敏■告曰:“土方牧我田十人。”
   ■亦国名。敏■当即■国人。此国在殷之北,则土方亦必在殷之北。合上例而言,则土方当在殷之西北或正北。
     四日庚申亦有来■自北,子×告曰:“昔甲辰方征于■,俘人十又五人。五日戊申方亦征,俘人十又六人。六月在×。”
   子×当亦■国之人,此所告方,由上例证之即土方。方征■凡二次,甲辰一次,戊申一次。观其首言“四日庚申亦有来■”,可知四日前之丁巳必曾有来■,丁巳来■所告者为甲辰之寇;庚申来■所告者为戊申之寇。甲辰至丁巳十四日,戊申至庚申十三日,前后两次所费之时日恰相若,可知■国离殷都(即今之安阳)有十三四日之路程。每日途行平均以八十里计,亦已千里而遥。则土方之疆域盖在今山西北部,或包头附近也。是则土方当即■狁之一大族。
   严狁于《诗》称朔方,金文《不■簋》又称驭方。朔、驭、土,古音均在鱼部,则所谓土方当即朔方、驭方。
   知此,则所谓土方即是夏民族,夏字古音亦在鱼部,夏、土、朔、驭一也。
   是则“禹敷下土方”当为禹受上帝之命下降于土方之国(即后之华夏、禹迹、禹甸、禹域),以敷治洪水。《商颂》虽是春秋宋襄公时正考父所作,然宋人犹保存卜辞中所常见之国名,此毫不足怪。
   又《逸周书•世俘解》:“太公望命御方来,丁卯望至,告以馘俘。”此御方亦当即《不■簋》之“驭方”。盖夏后氏之后■狁与殷为世仇,故周人伐殷时即请其援助。此亦一于旧纸堆中久被淹没之新史料也。
要之禹与夏就文献中所见者确有关系,此必为夏民族之传说人物,可无疑。又夏民族与匈奴族有近亲之关系,当为中原之先住民族。此事于将来大规模的地下发掘时可望得到实物上的证据。
一九三〇年二月七日补志

十  “旧玉亿有百万”
《逸周书•世俘解》“凡武王俘商旧玉亿有百万”,余曩以意改为“亿有四万”。今案王念孙《读书杂志》有此一条(卷一之二,第六页),据云:“此文本作‘凡武王俘商得旧宝玉万四千,佩玉亿有八万。’……钞本《北堂书钞•衣冠部》二引此,正作‘武王俘商得旧宝玉万四千,佩玉亿有八万’(原注:陈禹谟本删去)。《艺文类聚•宝部》上,《太平御览•珍宝部》三,并同(原注:今本《类聚》‘佩’下脱‘玉亿’二字)。《初学记•器物部》佩下亦引‘武王俘商得佩玉亿有八万’。”王校,视余更远有根据,当改从。“亿有八万”亦正十万为亿之证。
一九三〇年五月十七日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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