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政治研究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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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万胜:乡村政治研究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
日期:2008年7月22日 | 来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 国公网 本文纠错或补充 | 建议投诉 | 加入我的书签
     
乡村政治的研究,是当前基层政治研究事实上的主体部分。它主要指向的是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级自治机构的行为、制度、结构以及它在整个国家政治体系和社会环境中的结构地位与制度关联等多方面。这样,在实际的研究中,我们还必须把研究触须上伸到县市,下延到自然村。“乡村政治”中的“政治”并不指一种事关国家全局的宏观现象,而是渊源于在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1],在那里,可以将政治看成一个社会系统中的为实现系统“达鹄”的功能构成,在任何一个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系统中都可以出现政治现象,与国家最高层不一定有关系。本文实质上探讨的是乡村政治研究的定位问题。大概地说,对乡村政治研究的定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政治的定位和学术的定位。政治定位指涉的是乡村政治的发展特别是村民自治建设在中国的宏观政治发展进程中的现实意义或影响;而对乡村政治研究的学术定位,问的是乡村政治的研究在当前理论研究的问题体系中的位置:这是一个什么问题,在什么框架中去研究它更合适。本文的研究偏向于学术定位的角度,探讨当前的“国家与社会”的框架在乡村政治研究中的适用性问题。乡村政治研究是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领域,对它的学术性定位,应当是问题起源的。“国家与社会”研究的兴起,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科研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它很快席卷各学科,算得上是一次“国家与社会研究思潮”。在这个思潮的形成与流变之中,各种论题的研究者对它的理解是不同的。在乡村政治研究的语用环境中,它被看作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研究框架,本文探讨的是这个框架的内涵及其适用性。 一、“国家与社会”框架在乡村政治研究中的引入 乡村政治和对乡村政治的研究自村民自治开展以来发展很快,但在一开始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研究框架。它主要是被放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分别研究的,在政治学中它属于基层政治问题,在社会学中基本上属于农村问题的一个层面。对政治学研究来说,基层政治本来是理所当然的研究范围,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政治学界对基层政治的研究明显加强了。这种转变包含着学术理念的深层次转向,这种转向被称为一次“学术研究思维视野的重心下沉,由80年代关注国家大势的宏观层面转向广阔实在的社会基层面”。[2]这种转向对所有的中国社会科学都有所影响,但如果说对政治学的影响尤为明显,应该不是过于武断的。基层政治的发展,特别是村民自治运动的深入和法制化是乡村政治研究的现实起源。哪里、哪一个层次上的基层政治出现了新发展,哪里就有基层政治研究者们的热情关注。随着基层民主的发展和人们研究的深入,基层政治的研究自然而然地超越了村的层面达致乡镇乃至县市一级。近期的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调整,也直接超出了“村治”的理论视野,跨越到“乡村政治”阶段。 [3] 社会学色彩的基层政治研究的起源来自于对乡村社会的一贯关注,如果说政治学色彩的研究有一个重心下沉的转向的话,那么,社会学的研究一向有重心较低的传统。这一点,在当前的转向中凸现成一种学科优势。社会学对乡村发展的关注常常划归在农村现代化的标题下,问题是,这种提问关怀主要是经济式的。这类学者相信农村发展中最重要的矛盾是二元社会体制和人地关系的紧张造成的,而乡村政治发展的原因,反而,乡村政治的真正发展有赖于二元社会体制的解体。[4]从经济视角提问时,并非一定不涉及农村政权,但“基层政权主要被看作一个活跃的经济角色”。[5]实际上,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存在是被对现代化问题的经济式理解屏蔽了。无论是政治学还是社会学研究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建构和寻找在经验研究之上的理论资源。也有中国学者致力于理论资源的本土化建构,比如徐勇提出的“社会政治”和“国家政治”的二元政治理论,[6]但是,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中,理论共识的出现常常是因为对西方主流学术脉络的援引,乡村政治的研究也不例外。在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框架渐渐流行。在寻找西方学术脉络的主流的过程中,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学术脉络吸引了学界的注意力。人们注意到,在西欧历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了以个人(市民)为基本单位的新的社会结合形式,“这样的结合形式一方面表现为统治直接及于个人的国民国家,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个人的自由结合而形成、自立于国家或能够与国家相对抗的市民社会。”[7]前者是对国家政权建设特质的基本概括,后者描述了市民社会的兴起。中国社会研究对“国家与社会”视角的引进和确立,也恰恰是通过这样两个途径实现的:一个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另一是对“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市民社会研究是“国家与社会”研究在中国兴起的主途径。以邓正来为代表的一批思想者清楚地看到了80年代各种思潮以及90年代以来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的论争中所表现出来的重心过高在学理基础方面的脆弱。“在对原本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那种自上而下单向性‘国家’范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把社会或市民社会的观念引入了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之中,进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分析框架。”[8]市民社会研究直接正面地提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范式,它使很多人从对宏观制度重新设计的长期而又无结果的沉迷中解脱出来,转而关注社会自治力量的新生和重组,并且也使多数倾向重心下沉的社会政治研究者找到了一个更具有学理深度的学术资源。这种社会力量的重组还“在路上”,但学术力量的重组之快是令人惊叹的。国家政权建设本是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和层面,它之所以会成为中国乡村政治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其发凡有着复杂的学术脉络,至少有欧洲与中国政治史的比较研究[9]、政治社会学[10]、社会人类学等。引社会人类学一脉为例,一些社会人类学者充分意识到所谓“弗里德曼论题”中存在的悖论,从有国家社会中的国家和宗族的关系研究入手把弗里德曼作为分析意义上的国家转换为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重要主题。在此过程中,作为一种解释的策略,使“国家政权建设”成为一个重要的解释话语,进而演化成为一个特定的研究视角[11]。“国家政权建设”的话语一经引入中国乡村研究,立即获得了独立于社会人类学的理论生命,人们对它的运用之频、之泛几乎达到了滥用的程度,常常脱离了它在欧洲历史中的公民社会的建构之内涵,成为“中国国家权力扩张”的代名词。[12] “国家与社会”的框架是从西方引进的,在不同的学术脉络中,它的意义也不同。在当代西方学术脉络中有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比较政治研究”论题,这个论题的研究框架经过了多次演变[13]:从现代化理论与依附理论的论争,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了一个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塑造功能的理论流派“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其倡导者被称为“国家主义者”。作为对“国家”范式的反对,以Joel S. Migdal 、Atul Kohli和 Vivienne Shue为代表的学者在九十年代提出了一个“社会中的国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国家”范式在强调国家的作用方面走的太远,必须通过强调国家在社会中的“嵌入”来建构更加平衡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在这种理论旗帜下,许多文献都是用市民社会的理论来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但Vivienne Shue认为在中国过去和目前都不存在真正的市民社会现象,她研究了中国的民间协会,认为在民间协会中国家与社会是混合在一起的,民间社会并不是要求国家让步的力量[14]。本文并不从总体上讨论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社会研究中的有效性。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社会中的国家”框架的倡导者明确地认为,“国家”范式的研究、对发展中国家的市民社会研究和强调国家与社会混杂的研究一样,都是“国家与社会”研究,共享“国家与社会”研究的基本假设[15]。可见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只有市民社会研究才是“国家与社会”研究。“社会中的国家”框架的倡导者们认为:“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是从两个排他的基本假设开始的。在方法论的层次上,他们都致力于创建一个一般的社会或政治理论,以取代基于经验分析方法的中层理论。其次,在分析的层面上,他们反对结构功能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者将政治化约为社会的倾向。……他们强调,在进行实际的个案研究之前,必须将国家与社会(权威和关联)做一个分析上的区分。”[16]可以看出这样的界定与我们对“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理解有一个明显的差别,西方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与社会”式的理解,是出于对一种忽略“国家”的自主性的倾向的反动,而我们的“国家与社会”框架与此恰恰相反,我们要强调的正是“社会”的自主性。尽管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观一度主宰了学者对中国社会的理解,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中国,国家对于社会的自主性从来都不成问题,倒是社会的自主性从来都成问题。所以,“国家与社会”这个概念框架最能吸引中国学者的绝不是它在任何意义上的西方内涵,而是这个概念将“社会”与“国家”相提并论的表述形式,以及这种概念形式能给人带来的无穷想象空间。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说,西欧历史上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市民社会的建构有着不同的结构位置关联,前者首先更多地和封建贵族控制下的普通民众有关,意味着国家政权和基层力量的联合;而后者更直接地和新兴基层有关,意味着新兴阶层对王权和贵族的抗拒。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国家与社会是国家与“基层社会”,在中国特别是指乡村社会;而在市民社会研究中是国家与“市民社会”。对比到中国的社会实际,乡村社会的存在与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应,市民社会(在邓正来看来)则与主要发生在城市中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结构并存相关联。[17]这种“双二元结构”是“国家与社会”框架具有双重内涵的现实基础。但在对中国社会的研究中,这两个结构性的变化都被用来比附中国的国家权力对社会自治性质的冲击。其中,在观念移植过程中的扭曲实在是很严重,有趣的是,来自各方的扭曲竟然有着共同的指向。尽管市民社会研究的主要推动者邓正来反复强调:不能从官民对立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在中国社会研究中的理论意蕴,而要从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的角度来建构一个新的思维模式。但市民社会研究一旦兴起就被打上了研究者们自己的语用学的印记。而在对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中,“官治”与“民治”的对立假定也成为主流,“作为一种概念工具,这种对立假定正在‘领航’当前的乡村自治研究。”[18]通过对这种知识社会学现象的观察,可以发现,这种热门话语被用于乡村政治研究时其语用形态具有如下共享的理论内核。其一,它首先是传递了一种关于社会结构的学术理念,这种话语认为国家与社会是可以分立对应的,他们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这是中国当前的语用形态中的“国家与社会”框架的逻辑起点。其二,“国家与社会”视角无疑也是学术理念和现实关怀的统一,在现实关怀的意义上,社会代表了一种自发性的现实的建构力量,可能对国家权力形成平衡作用,在这种平衡过程中社会民主得以发展。 二、对“国家与社会”框架的一种解构 几乎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流行的同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的批判就开始出现,并且也渐成声势。与乡村政治研究有关的批判进路有四种。第一种进路批评的不是“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学术理念的现实性,而是批评它的现实关怀的可行性,强调国家在乡村政治发展中的绝对主导,淡化社会的自主性在乡村政治发展中的作用。认为乡村政治体制是国家“在各种矛盾的错综交叉之中因势利导、掌握主动的一项国策”,[20] “转型期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是现代化背景下由国家主导的乡村社会制度变迁过程。”[21]这些说法的依据是乡村政治制度创新的决策过程,在这种过程中几乎看不到社会的力量。第二种批判进路是认为,“国家与社会”框架对中国政治力量结构作了过于简单的二元假定,倾向于将国家看成同质的。当早期的研究仅仅关注村级治理时,作为一种研究的策略常常不涉及国家权力的异质性。在二元政治理论中,乡镇政权与更高级的上层政权一样都属于“国家政治”的范围,其中的差别相对于“社会政治”显得并不重要。如果以社会人类学的关怀进入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时,它关心的是国家权力进入基层社区后对基层原有的经济、政治、亲属和宗教等制度带来的影响,它注重的是变化是否存在,又是如何发生的,其范围和程度,并不反问国家权力本身的异质与否。这样,国家的异质性问题常常被遮蔽了。这类批判者相信,中国的政治力量结构更应该是三元的。比如崔之元认为中国的政治力量可以分为中央、地方和人民三层次。通过对中央和地方的区别凸现了国家的异质性。[22] 第三种批评进路认为:“合”而不是“分”才是中国社会秩序的核心立场,社会层级之间是排列式的,而不是对应式的,是上下包含关系,而不是平衡对应关系[23]。与这种学术理念相对应的现实关怀是,它相信中国的基层民主离不开国家上层的强力推动,基层民主化的过程并不反对国家权力的存在,而是相反。对欧洲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的研究告诉我们,一个民族国家的建立过程也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建构过程,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国王和普通民众的联合来对抗贵族。就中国而言,乡村政治的民主化也需要上层国家权力和基层民众形成合力,才能推进乡级政权公共化。所以,乡村政治的发展非但不是国家权力特别是上层国家权力的退出,还更可能是一个上层国家意志的彻底贯彻的过程。此外,黄宗智还提出了“第三领域”的理论,认为在国家与私人领域的社会之间存在一个既是国家也是社会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国家与私人社会相互合作。在今天,这种领域的典型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种非私有的“单位”,以及各种村级的管理机构。黄的理论虽然也提出了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三层次观点,但他的理论实质上更接近于第三种批判进路,因为它的第三领域是由国家与社会混同而成的。他相信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种的第三领域对于中国社会政治的变迁将具有重大意义。“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模式的图式相反,中国实际的社会政治变迁从未真地来自对针对国家的社会自主性的持续追求,而是来自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种的关系的作用”。[24] 所有三种批判都认为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视角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比较而言,第一种批判进路是较缺少建设性的。如果将一个重大的政治历史事件的性质仅仅浓缩成其中一个参与者的单方面的决策目的,肯定是片面的。杨念群对这类国家至上论的反驳具有通用性:如果“无视中国‘中国传统社会’(包括民间制度、理念、仪式、组织)对这种创新所作出的反应和自身的展现形式,而仅仅突出全球资本主义支配下的国家超越性的塑造功能,我们显然也无法说明中国历史发展的内部走向。”[25]他为国家至上论嫁接了一个全球化背景,从而在“传统社会与现代性的对立”的语境中肯定了社会自主性的当然存在。似乎,国家至上论只是发现了中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的国家政权建设现象,进而对这个现象作出了过激的评价。实际上,国家至上论还直接承接了对中国政治的极权主义理解思路,表现了一种对新出现的“国家与社会”概念的冷淡。对这种极权主义思路的最好批判应参见邓正来的一系列标准文献[26]。第三种批判进路在逻辑上更彻底,因为它不仅批判了二元划分,事实上也批判了任何的多元划分。第二种进路和第三种进路有一个共同之处:他们都认为应该基层或地方政府官员具有独立于群众和国家上层的利益特性。但是三层论的目的是构建对中国政治结构的宏观理解,仅仅从政治力量实体的角度理解“社会”,而不是把它看成官员群体必然与之发生复杂的利益和制度关联的对象,通过对强调官员群体与其它社会关联的分离来理解官员群体的独立性。而第三种思路恰恰相反,它正是通过对乡镇政治与其它制度关联的发现分析了这种独立性实现的社会和制度基础。第三种思路是一种政治学和社会学的交叉研究,它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和更丰富的层次。前两种批判进路在否定“国家与社会”框架的现实性的同时,对于这种新的框架在学术理念方面能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启发缺少敏感。张静在他的《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中对第三种进路作了充分的阐释。我的理解,在这本重要著作中,张静试图因应的是这样两个问题。首先,他提出了一个杜赞奇式的问题: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是如何实现的呢?杜赞奇通过对“权力的文化网络”的发现和分析来回答了清代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机制[27]。但是在49年以后,这种“权力的文化网络”意义已经大大减少,那么,现代中国的国家是如何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的呢?他试图对基层组织的基本性质作出一个政治性的界定,在他看来当代基层组织是一种低稳定性的地方性权威,低稳定性意味着它缺少来自社会民众的支持,地方性意味着它们并不是国家在基层的忠实的代理人,反而在很大程度上离间了国家和民众的联系。[28]那么,这种低合法性的权威的主导控制地位是如何实现的呢?他详细地解析了这种控制实现的内在机制。其次,他通过对“国家政权建设成功论”的反驳批判了上述语用形态的“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框架。他的研究让我们看到,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视角在研究乡村政治的结构和制度时存在的局限性,因为在这种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常常是无法界定的,很难说存在有国家或社会这样两个对等的行为实体。实际上,国家政权建设在基层常常是失败的,但这种失败并不是因为社会自主性的胜利,而是基层的政权经营者的利益独立和膨胀。当乡绅政治被国家政权建设取代后,基层政权并没有更多地成为国家的代理人,反而继承了过去乡绅政治时基层政治对国家政治的隔离,国家的政策常常只是基层既得利益者扩大和维护利益的策略资源。很难说基层政权是纯粹的国家的代理人或者社会的保护人,在很大程度上它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乡村社会的,而是国家与社会高度混合、有机关联的产物。在后来的一篇文章“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中,张静在对乡村政治研究适用什么框架的问题上作了进一步的开拓。他的研究启发我们去重视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社会”框架本身的内在歧义性。这个框架在引入中国社会研究时有两个基本的理论渊源:市民社会理论和对国家政权建设过程的理解。如果将这两个理论源头拆开来看,那么他们对于乡村政治研究的适用性是不同的。简单地说,国家政权建设的视角对于乡村政治研究具有更多的启示性,而市民社会理论在这方面的意义要模糊的多。在朝向未来的一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比如十年,市民社会研究者能清晰地预料到国家对社会发展干预的减少,和新兴社会阶层的迅速壮大;这时,“‘国家与社会’框架仍然未失去作为一种参照系的作用”。[29]而关注乡村政治的研究者更多看到的仍然是国家对民主的推动,集中对民主的包含。比如,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中自下而上的成分很少,而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还权于民”,中国的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这样的进程很难用市民社会的发展来理解[30]。在这篇文章中,张静比较详细地对比了人们在研究欧洲和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过程时对其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解,对欧洲的国家建设史,人们容易认为存在一个君主联合普通人民挑战地方权威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君主自身的政治身份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开始具有了现代公共政府的角色。而在概括中国国家建设的历史时,“官治”与“自治”的对立成为最基本的假定。他认为,我们应该走出“官治”与“自治”的对立假定,从一种更富有理想色彩的角度来理解和观察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如果,使用‘国家政权建设’解释乡村关系时,它让我们看到的只是官治与自治的权力冲突,而不是组织社会之不同的规范或原则的冲突,那么,这种‘国家政权建设’,很可能并不具有它代表的欧洲现象的丰富意义。如果在学者的眼中,‘国家政权建设’只意味着权力扩张,由此与自治形成‘对立’,从而将自治进理解为针对官治的事件,……这种套路很可能阻止我们发现更多的东西,对分析上的进步无益。因为它单一的、以批判(而非解释)为目的的倾向,可能降低我们的多元敏感,成为认识自治问题的重要障碍。”[31]张静能告诉我们什么呢?让我们在与市民社会的研究的对比中来说明。市民社会的现实关怀意在对整个社会中的国家权力进行约束,为这种约束在新兴社会力量中寻找社会基础;如果我们是从官治与自治的对立中来指斥国家政权建设,宣扬社会自治,那么国家政权建设和市民社会理论也就具有了共同的现实关怀:都强调国家权力作出某种意义的退出。在此我们可以看清:正因为对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做了如此的理解,前文所述的“国家与社会”框架的理论内核才得以成立。但张静认为,我们不必对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作如此理解,我们对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理解应该报有新的学术目的:解释,而非批判。如果我们说所有的研究都在事实上避免不了研究者价值观的渗透,那么,当把解释和批判相对应时,并指望用解释替代批判时,也必然意味着在研究过程中的价值倾向的转变。这个转变号召用更“积极”和“向上”的态度来理解中国已经特别是正在发生的地方权威的政治性质的改变。明确地说,作此转变后,“国家政权建设”视角所代表的现实关怀不再与市民社会研究一致,它转而希望通过上层国家权力和民众的合作来打造地方政权的公共性。国家政权建设可以是一种真正建设性的力量,国家的民主化的努力和民众对民主的要求可以共同成为乡村政权公共化的动力。这样,在进行乡村政治研究时,面向基层政权公共化的“国家政权建设研究”和“市民社会理论”很难被纳入一个共同的研究框架中。“国家政权建设研究”并不需要赞同国家与社会的对应式划分;也不同意国家或社会的同质性;更不赞同要通过对国家权力的攘除才能达到乡村民主。所以,在进行乡村政治研究时,一个统一的“国家与社会”框架并不存在。在进行当前的乡村政治研究时,研究者可以直接在“国家政权建设研究”或其它的话语平台上展开,而不需一定要挂上“国家与社会”框架的旗号。  三、“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或学术常识 如果说“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框架对于当前的乡村政治研究意义不大,那么“国家与社会”这个概念对于乡村政治研究的意义在哪里呢?“国家政权建设研究”和“市民社会理论”也就无法并存于同一个概念空间中了吗? 在前面,我们仅仅将“国家与社会”看成一种具有特定内核的概念框架。其实,在这个框架之外,它还是一种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常识性看法,从常识的意义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划分是无可厚非的。王亚新指出:“任何通过这种内容(指他对这个概念框架的理解—引者加)的‘国家与社会’概念来把握中国历史的尝试,显然都会遇到极大的困难,然而这一组概念还有另外一个层面。尽管比较含混或模糊,我们可能使用‘国家与社会’来大致指称存在于一定时空里的某种公共权力以及此公共权力之下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今天,在讨论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之际,几乎无法避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国家或社会的概念。这属于一种常识性用法,区别于把概念视为具有特定理论含意的框架”[32]。无论是国家政权建设还是市民社会研究都必然涉及这种常识性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常识性提法时,它不仅仅意味着对中国社会结构的一种一般理解,事实上,仅从这个提法的字面意象来看,它也必然意味着将社会相对于国家的抬举,特别在今天来说,事实上仍然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所以即使是仅作为一种常识性的提法,国家与社会,也常常能对我们的学术理念形成复杂的触动,帮助我们去发现在极权主义、革命动员论和现代化等话语空间中被忽视的东西。在进行乡村政治研究乃至所有有关的研究时,明确地界分“国家与社会”这个提法指的是一种特定的框架,还是一种学术常识,是极有必要的。邓正来本人在引入“国家与社会” 视角时,着重强调的还是市民社会研究,他并没有将国家政权建设和市民社会研究区别对待。实际上,如果不具体到乡村政治研究,这种区别是否有意义也是需要具体考察的。当他在1997年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研讨会上明确地看到很多学者正是从国家政权建设的问题意识中进入“国家与社会”的概念空间时,他对这种概念框架转换的努力作了某种肯定,但也立即对出现的问题作了清醒的指正。他认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有关论者并没有对其所试图研究的对象是否能够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能否具体适用于其分析对象这些前提性问题做出严格的论证,所以往往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每当无力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实际关系时,论者们便会直接借助‘国家’、‘国家与社会’或‘国家与社会互动’等语词来弥补分析的无力。严格来讲,在这种分析中,‘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框架实际上并没有得到适用。……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普遍问题”。[33]他所批评的现象中,有不少正是将常识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误解成一种研究框架。可以说,当很多人赞同“国家与社会”视角的意义时,他所理解的可能也包括了只是常识性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当许多人批评“国家与社会”视角的适用性时往往也忽略了它作为学术常识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当人们否定这个视角对于乡村政治研究的价值时,没有意识到他所批评的问题是由市民社会研究的语用形态带来的,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语用形态导致的,结果这种批评也往往使我们忽略了改造“国家政权建设”的语用形态的重大价值和可行性,也就无法将乡村政治的研究引导到更有建设性的“基层政权公共化”的层面上来。 注释: --------------------------------------------------------------------------------[1] 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1964.[2] 徐勇:“‘重心下沉’:90年代学术新趋向”,《徐勇自选集》,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P327-328。[3]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所编的《中国农村研究》2001卷中也有了一个明确的论题:“乡村政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2001卷,目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在张静的专著《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一书中专门有一章:“乡村政治观察”。《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在《中国农村观察》杂志上也出现了“乡村政治”框题。[4] 陆学艺,王春光,张其仔:《中国农村现代化道路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在此书中特别强调了二元社会体制对于农村发展的阻碍。另见陆学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读书》,2001年第1期。温铁军的看法比较特别,他很关心基层政治的发展,但他认为“无论集权或民主,都对小农经济作用不大。除非你把小农经济基础彻底改变,像欧美的现代化过程那样。”温铁军,戴锦华等:“怎样的全球化?”,《读书》,2001年第8期,P5。[5] 张静:“导言”,《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6] 徐勇:“国家政治与社会政治:政治体系的二分法”,《徐勇自选集》,P329-332。[7] 王亚新:“评论:内在的理解与冷静的批评”,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P91-95。[8]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P609。[9] 一本代表性的著作是,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10] 可见: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第四部分现代世界的国家建设;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11] 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王铭铭,见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第三章中的理论探讨;以及“村落视野中的家族、国家与社会---福建美法村的社区史”,为他的理论见解提供了田野调查的例证,载于王铭铭,王斯福 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P20-127。所谓“弗里德曼论题”研究的是在有国家的社会中宗族势力发展的原因。[12] 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开放时代》,2001年9月号。[13]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on political contention and accommod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in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edited by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and Vivienne Shu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293-326.[14] Vivienne Shue : “ state  power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in  China”, in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p 65-88.[15]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 Vivienne Shue: introduction: developing a state-society perspective”, in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P2.[16] 同上,P2。[17]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引论,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P263-302。[18] 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P9。[20] 王振耀:《中国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探索》,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P51。[21] 于建嵘:“民主制度与中国乡土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政治结构变迁的实证性评价”,《中国农村研究》2001卷,P295-345。[22] 荣敬本,崔之元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型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23] 见张静为自己主编的《国家与社会》所写的“编者的话”。[24] 见Philip C.C.Huang, “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the  third  realm  of  qing  civil  justice”.  Modern China, Vol.19 No.3,July 1993,p251-298.或,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P420-443.[25] 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导论:东西方思想交汇下的中国社会史研究”,P29。[26] 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27]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28] 杨善华与苏红也赞同张静对基层政权的利益特性的理解。见杨善华、苏红:“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此文对张静的《基层政权》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在指出乡镇政权的性质方面,他的研究是开创性的。[29] 王亚新:“评论:内在的理解与冷静的批评”,P92。[30] 徐勇,“中国民主之路:从形式到实体—对村民自治价值的再发掘”,《开放时代》,2000年11月,P58-59。[31] 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32] 王亚新:“评论:内在的理解与冷静的批评”,P92[33]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见《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P6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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