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变社会中的中国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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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变社会中的中国腐败问题》(超长连载)反腐风暴 发表于 2007-10-18 02:05:43 『标签:酸甜苦辣 北京 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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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01
编者按:从本期起,我们将连续刊登邵道生先生的新作:《剧变社会中的中国腐败问题》(暂定稿),这是是尚末公开出版的一部书稿。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先生20余年研究腐败问题的一个“小结”,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和实用参考价值。~~~这是编辑加的,除此之外,我还想说一句:邵道生老师的文章写得真棒!!!所以转过来一起拜读。
第一部分  腐败是权力者在利益诱惑下的权力蜕变
第1章    社会变革最剧烈变化阶段是腐败最容易出现的时期
(一) 什么是腐败?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腐化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Tanzi,1995)
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1995)
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引自Elliott,1997)这一定义更接近于政治腐败的含义。
大多数社会科学学者遵循《牛津英语词典》的腐败定义,从本质上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起来。戴维·H.白利认为,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得到个人利惠,这种利惠不一定是金钱。但很多学者倾向于坚持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对阐述腐败这样的概念不仅是有用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为个别利益侵犯共同利益的行为是腐败。(引自王沪宁编,1990)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2]
而我则认为,腐败就是利用公权公职采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为自己、自己的家族、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的现象,简言之“腐败就是用公权谋取私利。”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说明,因腐败而导致“人亡政息”、导致政权的垮台、灭亡,肯定是一个规律。
为什么?
因为对一个政权来说,腐败是一种无形的、但是能量又是极大的内蚀力、破坏力。
因为当一个统治集团权力腐败泛滥、过于强大、无法抑制时,就会使整个统治机器衰落、腐败、变朽,其结果就是政权的灭亡。
因为腐败是祸国殃民的,人民是这种权力腐败的最大的、最终的受害者,所以,必然会激起广大的人民反抗、暴动、起义(武装起义)等多种反抗形式。
它说明可怕的不是单个官吏腐败时,而是“阶层性官吏腐败”或“群体性的官吏腐败”。一般来说,在一个政权中单个官吏的腐败并不可怕,不管他权高位重到何种程度,都会被统治集团内的“健康力量”清除、消灭掉,然而当一旦当一个政权形成“群发性官吏腐败”或“集群性官吏腐败”时,其腐败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会产生危及政权安危的“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和强大的腐败势力,这时的政权内部,就会缺乏制约腐败发展的“健康力量”,最后只能导致政权的垮台,前苏联和前东欧社会主义政权的垮台就是最好的例子。
总之,就像美国政治评论家所评论的那样:“一个政权,一种已经确立了的制度,极少是被革命运动所推翻的;它通常都是由于自身的虚弱和腐败而倒塌的,革命运动随之在这片废墟上兴起,接管了已经成为真实的权力。”[3](文章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1]享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第54页。
[2]《古今中外反腐败要览》天津人民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第372页。
[3]转引自《政治的智慧》警官教育出版社,第122页。
·宁远县政府关于“采石场危害群众”一帖 ·祁阳县政府关于“烟草局稽查人员违法办 ·芷江县政府关于“持枪伤人应予严惩”一
·嘉禾县政府关于“实名举报开发区书记” ·北湖区政府关于“修路致房屋下陷”一帖 ·沅江市政府关于“学校自印试卷凭什么处
·怀化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关于“工商所包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还居民安静稳定 ·永兴县政府关于“村支书挪用公款”一帖
相关评论
反腐风暴:连载422007-10-18 02:52:44
第3章  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不存在“既得利益集团”
(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究竟存在不存在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既得利益集团”?
那么,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社会中究竟存在不存在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既得利益集团”呢?
我的答案非常明确:“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不是“可能式”,也不是“将来式”,现实生活中,从中央下来的、由上至下的、全系统的、组织性极强的还没有,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部门、一些单位,那种“小的、然而能影响‘局部政治气候’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严重”。
这就是当今中国与前苏联在关于“既得利益集团”问题上的一个“本质的差异”。
前苏联是怎么解体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苏联共产党內已经形成从中央下来的、由上至下的、全系统的、组织性极强的与“既得利益集团”。
而在当代的中国,我的观点是,说在中国的上上下下已经形成像前苏联那样的庞大“既得利益集团”,这既无事实,也无可能的,甚至还有点危言耸听,甚至还可以说是别有用心,然而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之中“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先生的观点
就以“一些部门”来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先生曽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自利动机,寻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2)属于分利集团,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经济资源的瓜分和占有。尽管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小,但占有的各种经济资源非常巨大。如电力系统累计投资额达8000亿~12000亿元。但仅有200万从业人员,每年仅象征性地向国家上缴利润70多亿元;(3)排他性。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要素自由流动,从而进一步强化其垄断地位。如银行界的工、农、中、建“四大家庭”,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不仅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也压制民营金融业的发展。(4)具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制造所谓的“政府失效”,一旦要改革,打破垄断,他们会首先站出来反对。(5)既得利益具有刚性,其绝对利益必须增加不能减少,相对利益的份额必须上升不能下降。”[i]胡鞍钢先生还指出:“中国的行政性垄断,已经发展成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为中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
就以“一些领域”来说,譬如证券领域,易宪容先生指出:“很清楚,国内股市发展了十几年,早已形成了一个非常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股市上的哪一次异动都留下了它们的身影”[1],他们是一批“食利层”,是一批“暴发户”,弄虚作假,翻手云雨,兴风作浪,无所不为,当他们得知中国高层下决心整治证券领域,并付诸实施时,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便下定决心要与高层的行动较量一番:你要监管,我就砸盘,不是硬砸,而是利用高层的“决策错误”——国有股减持,你越坚持,我就砸得越狠,造成整个股民的空慌心理,于是整个大盘从2300点急泻到1300点,受损害的当然是广大股民。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既得利益集团”是不是也获利呢?非也。但是,为了显示“力量”,为了让股市混乱使你无法监管,因而即使利益暂时受损也要这么做。所以在证券业有一种奇怪的观念:将高层的加强监管作为“利空”来对待,每当监管措施出台,大盘即应势而落,这简直是不可思议。加强监管,只能使证券走向有序,只能保护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怎能是“利空”?就像国家严厉打击腐败一样,祸国殃民的腐败分子被一个个揪了出来,大量侵吞国家资财的蛀虫被清理出去,江山不会变颜色了,人民的利益不被侵吞了,经济建设有了保障,怎能是“利空”?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只能是“利好”又怎会是“利空”呢?!当然,我们不能将股指急泻1000余点全都归之于它,但是证券业里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兴风作浪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就以“一些地方”来说,譬如,就以被查处的广东的湛江、福建厦门和沈阳慕绥新三大腐败集团来说,从另一层意义来说,就是由党內一些有权有势的腐败分子构成的“既得利益集团”——“腐败利益集团”,他们借助于对权力、地位和对资源的垄断而轻轻松松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年深日久,形成牢不可破的“关系网”,盘根错节,积重难返,互相“提携”,近亲繁殖,从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上枉国法,民怨沸腾。这样,轻而易举地将共产党的政权异化了,他们代表的决不是人民,不是先进的文化,不是先进的生产力,而是一小撮腐败分子、不法奷商、黒社会分子和走私分子,所以我将没有垮台的这三个地方政权,称之为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为什么查处这三个腐败集团那样艰难,那样惊心动魄?为什么一定要动用中央的力量才能比较彻底解决它们?这,既与那些党内有权有势腐败分子的殊死反抗有关,也与这三个地方腐败分子基礎——“既得利益集团”——的垂死挣扎有关:好不容易才获得的既得利益怎能让它轻易丢失?所以,在沈阳出现了那样一种“景象”:慕绥新、马向东等一大批腐败分子被送上了历史审判台,然而相当一部分官员还在那里“缅怀”昔日腐败分子分给他们的“残汤剩羹”,因而“出工不出力”,办事效率极低,似乎是对失去“既得利益”的一种“消极抵制”。
(三)钟岩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
钟岩先生在《我国部分腐败分子完成原始积累出现利益集团》一文中指出:当今腐败的四个新特点,他说:“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案件表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演化。腐败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出现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程度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或者说,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既得利益集团已经渐成气候。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是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利大量违规放贷;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转包分肥;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出现了‘送配偶子女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新情况,对于这一腐败‘三部曲’的新动向,必须高度警惕。”[2]
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既得利益集团”并不是一个虚构的神话,只要你能正视现实,你就会发现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和“一些单位”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还相当“活躍”,还时不时地“显示力量”。
注释:
[1] 易宪容:〈股权全流通应还富于民众〉2002年12月03日中国经济时报
[2] 瞭望东方周刊  2004-07-21
[i]  胡鞍钢:《中国战略构想》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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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风暴:连载432007-10-18 02:53:32
第4章  “既得利益集团”与“局部性和平演变”
(一)从本质上说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阶级斗争观点是理论中的一种。中国共产党依靠了它,嬴得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也使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获得了初步的成功,所以这一理论功不可没。
不过,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整个社会将阶级斗争理论当作治国的“纲”,一个又一个的意识批判运动,一个又一个的政治运动,而“文化大革命”又将这个理论推到了极端,由于它的存在中国就没有安宁过,中国社会为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使广大的中国人民吃了很大的苦头,从此之后,这一阶级斗争理论的名声就不太好听,我们的社会便不由自主地远离了这个理论,如今的理论家一个个都离它远远的,惟恐沾了它的光。
这个阶级斗争理论究竟如何?凭心而论,错误似乎并不在这个理论本身,而是用错了对象,用错了时间,用错了地点,甚至将它作为治国的纲就大错特错的了。
其实,就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是缩小或是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至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是否始终存在某种阶级斗争,这里包括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不是只靠引证前人的书本所能够解决的,大家可以继续研究。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目前和今后的阶级斗争,显然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这也是客观的事实,我们不能否认,否认了也要犯严重的错误。”
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说得很中肯,很值得我们学一学。
依我之见,对阶级斗争理论,过去是极端夸大,而当前存在着这样的倾向:一是“缩小”,大家都对它故意的回避,有的干脆来一个彻底的否认;二是拒绝研究,拒绝研究在新的历史阶级斗争的存在,它的表现规律。
譬如,怎样解释当今社会泛滥的腐败现象?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很值得研究。很多人将寻求问题的答案瞄准了国外,用外国人发明的理论来解释,那个红得发紫的“寻租理论”就是一例。依我之见,用它来解释权力腐败就有点不伦不类。东西是自己的,将它租出去,寻点租金花花,又何不可?可是权力这个东西是自己的吗?它是姓“公”的,就根本不存在租不租的问题。所以寻常人(如干部和群众)听了这个理论之后除了感到深奥、难懂之外,别无所获。我也算是一个文人了,但是思量了半天仍有一种别扭、灰涩之感。我问了一些对理论尚感兴趣的政府官员,问他们能不能理解这个“寻租理论”。他们的回答倒是很坦率:何必这样咬文嚼字呢,将一种谁都懂的“权钱交易现象”用一个很难懂“寻租”的概念来解释,何必多此一举呢?这位官员说得很坦率,用简浅的语言能解释清楚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是理论家的“能耐”,现在倒好,来一个颠倒,用一种谁都不懂的语言来解释大家关心的现象,将人们搞得稀里糊涂,这哪能算是理论呢?
我以为,用阶级斗争的理论倒是能解释清楚这个最终能亡党亡国的腐败现象的。
譬如,过去我们常用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社会主义时期发生的“和平演变”现象。我看,这个和“和平演变”论并没有过时,前苏联不是舒舒服服地“和平演变”过去了。而中国呢?这个危险依然存在。主要危险来自谁?过去常说这种和平演变的危险可能发生在“第三代”身上,或是那些“知识分子”身上。现在想一想,这种想法幼稚得很,没有权怎么演变?所以邓小平同志说:“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所以这个“共产党内部”当然不是指广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干部,而是指一批特权化了的腐败阶层。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就在共产党内,就在特权化了的腐败阶层。它们需要“和平演变”,希望“和平演变”,而且希望这个“和平演变”来得越快越好。为什么?因为他们需要被“和平演变”了的制度去保障整个腐败阶层的利益。
也许有人认为这是耸人听闻,是故弄玄虚。不是的,这不是理论家的无病呻吟,也决不是理论家论说的一种理论可能性。恰好相反,这种“和平演变”在在一些局部地区已经变成了现实。譬如,举国震惊、举世震惊的湛江和厦门远华腐败大案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当地的被腐败分子窃取的政权性质发生了蜕变,地方的主要领导权被一小撮腐败分子窃取了,党的、公安司法的、银行的系统都掌握在腐败分子的手中,整个地区被搞得乌烟瘴气,简直就是腐败分子的乐园。请问,在这些地区究竟是谁专谁的政?是共产党的天下还是腐败分子的天下?是人民的政权还是资产阶级的政权?我想,只要头脑正常,这些答案是不难回答的。大量被揭出来的触目惊心的腐败黑幕清楚告诉我们,在这个问题绝对不能太书生气了。
在过去,我们经常用毛泽东同志的这样一段来提醒我们不要忘掉阶级斗争:“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己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现在重温毛泽东同志的这段话,发现一点都没有过时,说得完全对,完全正确。看一看现实,如今的大腐败分子也好小腐败分子也好,说句良心话,有不少原本都是好人,都是“根正苗红”的人,都是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人,有不少真还是些“不愧为英雄的称号”的人,但是,因为思想上少了一根阶级斗争的弦,结果被“糖衣裹着的炮弹”击中了,被金钱、美女、权力迷了心窍,在“糖弹”面前打了败仗,就像成克杰、胡长清那样,成了不耻于人类的千古罪人。我想,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怎样防止这类悲剧重演?我想最好是不要忘掉阶级斗争的理论,它是一服最好的清醒剂。
邓小平同志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当今的腐败与反腐败斗争实际上是邓小平同志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总之,依我之见,“和平演变”是一种舒舒服服的“颜色革命”,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二)“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不是虚的、抽象的,三个腐败案的本质是“局部性的和平演变”
一个是广东湛江腐败案,一个是福建远华远华走私案,一个是辽宁沈阳腐败案,涉及官员之多,层次之高,腐败金额之巨,问题之严重,影响之广泛实是触目惊心,实是震惊中外,它的确将当代中国的腐败发展提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使人震惊,使人可怕,使人窒息。
那么,这三个腐败案的本质是什么?我的一个“说法”是八个字:“局部性的和平演变”。
过去,一提“和平演变”这四个字,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总是觉得很虚很抽象,总要拿前苏联的例子来教育大家,总是说“和平演变”发生的可能性……总之,因为没有切身的体会,听到也后来就听烦了,听腻了,教育的效果自然就不好。
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的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组织已经变质了,中央的什么口号来了他们应付一下,平平淡淡,也不反党,可是几个书记勾结起来,停滞、腐化、堕落,这不是变质?”将湛江、厦门远华、沈阳三案与刘少奇同志的这段话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这个“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组织”的“变质”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很现实也很生动,为此,我就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和平演变”已经不再是理论上的可能性了。
在湛江走私案中重要涉案人员有湛江原市委书记陈同庆、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湛江市原常务副市长叶振成、湛江市原“打私办”主任郑炳林、湛江公安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政委陈恩等。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二十五宗案件的事实,并且一审判决八十四名被告,其中十一人被判死刑。在案中涉及有市委副书记、海关关长、公安局局长、银行行长及武警等干部也参与和受贿赂。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五百三十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三百亿元,数字相当巨大和惊人,到后来还牵出一个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在沈阳腐败案中,除了曾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省长助理、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的慕绥新和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外,还将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内的一批“蠹虫”挖了出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周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泰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原副院长梁福全、焦玫瑰,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赵士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田英杰,市财政局办公室原主任马声等。
谁敢说在腐败分子控制下的那时的湛江、厦门、沈阳政权还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是共产党性质的政权?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权?
的确,谁都不敢说,也没有这个胆量说。为什么?因为在他们控制下的政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蜕変,他们保护的是腐败分子的利益,保护的是大奷商的利益,保护的是靠走私等非法手段暴富起来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保护的是黒社会(或黒社会势力)的利益,成了他们的“黒后台”和“保护伞”,譬如,在沈阳市一度呼风唤雨,为非作歹的刘涌,就在他们的保护下由昔日一个地痞流氓摇身成为拥有资产总额达数亿元的嘉阳集团董事长。
的确,在腐败分子控制下的湛江、厦门远华、沈阳,也有一套监督系统,有纪委、监察、法院、公安等等,但是,遗憾的是就些系统都缺乏应有的独立性,都只是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工具,他们只对自己的顶头上司负责,他们不敢、不可能、也没有就个能力对腐败了的顶头上司进行监督或是惩罚。为什么?因为这些执法或专政机关內的领导者本人,或是蜕化变质腐败分子的“自己人”、亲信,或是被威逼利诱后被拖下了的。想一想,当社会主义的执法机关失去了它应有的职能之后,是属什么性质?不是“和平演变”又是什么!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这些案子不仅仅是“几个书记勾结起来”,而是共产党的一些“地方性高级干部”与“有钱人”勾结起,是“红道”、“黄道”和“黑道”这三股势力勾结起来了,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性腐败势力”,这就是说,当今的反腐败,已经不是在与“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与“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出一个就抓一个,不会很费什么劲的,可怕的就是腐败分子“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构成了一种“势力”,形成了一种“气候”,问题的性质就而同了,若是这些“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的总头头是当地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之严重,它会轻而易举地将一个单位的“面貌”改变了过去,变成了腐败分子的天堂,变成了蜕化变质分子的乐园,若是在这些单位反腐败,那就显得异常之艰难。
(三)可怕的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
其实,我们再往深处想一想,湛江腐败案、厦门远华腐败案和辽宁慕马案等这些大案、要案,不都是由一些“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的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组成的吗?这不就是“放大”到地区一级的“窝案” 、“串案”吗?与一些“单位性”的“窝案” 、“串案”相比,其不同之处就是它的腐败级别更高,腐败的后果更严重,腐败的影响更恶劣,腐败的势力更强大,我们反起腐败来就更困难。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这种现象,对这种“地区性的‘窝案’、‘串案’ ”,非得要中央“插手”不可,非得要中央组织抽调全国的“精兵强将”,非得要花上很长的时间去查不可,非得要花大力气去排除各种各样的腐败势力干扰不可,非得要……想一想,在这样历史条件下的反腐败怎能不艰巨、不复杂?
其实,若是从社会学来看所谓的腐败“窝案”、“串案”,其实质就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犯罪团伙”,就是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这个“腐败团伙”组成的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按对腐败的“贡献”进行分赃的“利益共享原则”。这个“腐败团伙”为什么要拼死抵制反腐败?说到厎就是为了维护“自己一伙人”借助权力获得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既得利益”,就是为了保持“自己一伙人”头上的官帽、自己所坐的官位,就是为了“自己一伙人”不受审判、不进大狱、不掉脑袋,因而在“共同命运”下,对社会反腐败的抵制就显得“特别主动”、 “特别自觉”、 “特别卖力”……所以,当今社会的反腐败,并不仅仅是和单个的腐败分子斗,而是在和“腐败团伙”斗,在和一个个“靠腐败获得利益的既得利益者的小集团”,在和“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斗。
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指的是某个地区的一些权贵通过“权力性结伙“的方式,利用共产党已有的组织系统建成一个跨系统、跨行业、跨省市,实施境内外勾结,对社会财富实施疯狂惊夺的一种体系内的腐败。
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 ,会巧妙地利用共产党现行制度(如现行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贸易制度、银行制度等)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腐败服务。这种“制度性腐败”简单、方便而且“高效”,因为都是在制度内的腐败,还安全而不用冒多大的风险,因而腐败的金额一个个都是天文数字。譬如,湛江腐败案为100多亿之巨,厦门远华案中的走私物品高达530亿,偷税漏税300亿元。这就是“制度性腐败”的“优越性”,既保证了腐败分子能在短期内就能攫取巨大的财富(厦门的作案时间是从1996年开始的),同时腐败的暴利又反过来加速了“制度性腐败”的发展,在如此丰厚的利润下结成了腐败分子的神圣同盟。
在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中,它的重要组织特征是各口都有重要权贵把持,分工严密,上下有序,腐败一条龙,“清一色”,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腐败势力。这股腐败势力既有来自“红道”(即制度内)的纵容,也有来自“黑道”(腐败恶势力)的支持。以厦门远华案来说,卷入到这一案权势人物有: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钱、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等,真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腐败势力在权贵的支持、纵容下,利用它用腐败得来的经济实力,千方百计向当地的各种“公权”渗透,甚至通过赎买手段将一些“公权”变成了“私权”,“黑道”在“红道”的支持下摇身一变,变成了“黄道”上的大企业家、实业家,既是官又是匪又是商,红的黄的黑的三股势力混在一起,在地方上形成了一股看不见但能时刻能感觉得着的强大腐败恶势力。湛江的走私犯有上亿元的船队、专用码头和炼油厂,走私油竟占全国消耗份额的十分之一。而在厦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都能感觉到所谓“远华影响”,远华集团、远华影视城、远华足球队、88层远华大厦……到处都有远华两字,到处都烙上了远华的痕迹,腐败恶势力的影响在厦门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由于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存在,会使制度内的所有监督都会变得无效。在湛江、厦门案发之前,当地的那些制度内的监督制度都应该说是完整的、具全的,但是面对这种“制度性腐败”,它不过是权力机构内的一个必须的装饰品,一件装装门面的摆设物。面对猖獗的腐败恶势力,面对执法部门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的现实,谁敢去监督?谁又能去监督?若没有中央的强烈干预,那么,谁想要依靠当地制度内的监督体系去监督,那简直是天方夜谈,是一种美妙的神话了。
总之,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然而它的最终后果更为可怕:它使某个地方政权的性质发生蜕变,使政权为一小撮腐败分子把持,从红色的人民政权变成了黑色的腐败政权。而且,政权的这种蜕变是舒舒服服的变,是慢慢地、和平的变,是不流血的变,是将公权变成了腐私权的变。变的结果是什么?将当地的政权最终变成一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于是,我就不由自主地记起了毛泽东同志的一段话:“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为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就也就是西方敌对势力最希望我们出现的“颜色革命”。
(四)重温毛泽东同志的“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
所以,我们有理由去重新学习毛泽东同志早在1956年时就发出的警告:“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而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就是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 湛江、厦门、沈阳这些腐败集团实际上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贵族阶层”。
当然,当我们谈到这种“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特点时还得指出,这种“制度性腐败”,不是“整体性”的而是“个别性”,不是“全局性”的而是“缺陷性”的,不是“根本性”的而是“一时性”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去战胜“局部性的制度性腐败”。湛江、厦门、辽宁慕马案三大案的被彻底曝光、揭露,不仅仅体现的是党在反腐败方面的决心和信心(仅在厦门远华腐败案的一审中就宣判了14个人的死刑),而且更重要的体现了我们“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谁搞腐败,不管腐败分子的权势是多么地大,多么地厉害,共产党可以用制度将彻底地将其查处,直至送上断头台。
于是,我又突然想起了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的一段话:“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同志在这里所说的“改变面貌”,当然指的是和和平平地、舒舒服服地、不快不慢地、不通过流血方式的改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和平演变”。这些人手中拿的是人民给予的权力,然而谋取的却是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经受不起糖衣炮弹的引诱,贪赃枉法,疯狂敛财,奢侈腐化,哪有半点儿的共产党人的味道?这些人不是变又是什么?
当然,由于中央政权掌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手中,我国不可能、也不会发生全局性的、整体性的和平演变,但是,地方性的、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会不会发生呢?湛江、厦门远华、沈阳腐败三大案的发生证明了,这种和平演变的发生在当今不是会不会的问题,而是发生的多少、规模的问题。的确,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决不是一句空话。
湛江、厦门远华、辽宁慕马案的实质就是局部性的和平演变!就是地方性的和平演变!想而对我们党来说,够得上“大问题”的有很多很多,但是,在诸多的“大问题”中有什么问题能大过于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腐败呢?我想,都不能。
总之,依我之见,像广东湛江、福建厦门远华、辽宁慕马案这类“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毒瘤”,实际上是邓小平同志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所以,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不必忌讳“阶级斗争”这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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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风暴:连载442007-10-18 02:54:12
第5章  社会转型期“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从邱晓华提供的一个数字看“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那么,存在于“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既得利益集团”是怎样形成的?
先看一个由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著名经济学家邱晓华(那时的他,正是他“风华正茂”的“上升时期”)“提供”的一个数字。2002年10月31日,他在赴重庆作了一场经济形势报告中提出:“我国富人群体主要有9大主要成因。一是企业推行承包制,一批敢于承担风险的人走上‘先富起来’的道路;二是国家落实各项政策而得到一笔补偿资金所惠及的一批人;三是国家鼓励私人经济发展、先‘下海’的人;四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实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和贷款价格的‘双轨制,特殊群体因此而享用了价差带来的6000亿元财富;五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最早涉足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和证券从业人群;六是房地产业投资人;七是倒卖各种指标、出口配额等人群;八是特殊职业者,如影视明星、体育明星、作家等;九是科技技术成果转让获益者。”[i]
在邱晓华“提供”的众多数字中,我最为“关心”的是“国家实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和贷款价格的‘双轨制,特殊群体因此而享用了价差带来的6000亿元财富”这个数字,它让我“激动不已”。为什么?因为关于“既得利益集团”存在与否在社会上、在学术界争论颇大,且无定论,“定性”分析多,因缺乏实实在在的数据,谁都说服不了谁。而邱晓华“提供”的“6000亿”这个数字则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回答:这个“既得利益集团”恐怕不是正在形成中的问题,而是早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胡鞍钢先生在《中国90年代后半期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腐败类型分为4类,分别是各类税收流失型腐败损失,走私等大规模非法经济导致“黑色收入”,腐败直接造成的大量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流失,垄断造成大量的租金损失等。通过大量数据并作保守的估算,90年代后半期,仅以上4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至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2%至16.8%之间。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笔巨额财富相当一部分落入既得利益集团手中。
为什么?因为在80年代“万元户”就是中国富豪的象征,想一想,这“6000亿”能“制造生产”出多少个“万元户”来啊!6000万个“万元户”,多么巨大的一个群体,说它客观存在,一点错都没有。而这个“特殊群体”,其实就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群体”,就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什么?就在这“特殊”两字上,因为一般老百姓、没有特殊的权力背景的,是无论如何沾不到这个“光”的。“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句话还是蛮有有道理的,我不能说这“6000亿”都是“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是,我可以肯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马海滨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年会的发言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采取渐进方式,经历了原轨、易轨、双轨、并轨等阶段。从原轨至双轨期,‘寻租’活动十分活跃,贪污、受赂等职务犯罪活动异常猖獗。”这段话说明什么?至少说明这“6000亿”是与“原轨、易轨、双轨、并轨等阶段”的“贪污、受赂等职务犯罪活动异常猖獗”联在一起的。
(二)“双轨制”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
有人不同意我的观点,他们认为:“不能把‘特殊群体’与‘既得利益群体’混为一谈。原文中的‘特殊群体’,是指与国家实现‘双轨制’政策相关的行业、部门、企业、人员,不能等同于‘既得利益集团’,更不能说‘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阶层’。由一个单纯的经济学指代引申为一个政治学概念,直接导致得出中国既得利益群体‘早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论点当然是错误的。其次,原文提到的‘6000亿财富’不仅不能被理解为用于分配的资金,‘享用’的主体也不仅仅是个人所得,还应包括行业和单位利益,包括国家和集体积累,包括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转费用。”还说:“邱晓华已经指出,富人群体的获得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应承认历史的局限性。对待历史问题,不能搞事后诸葛亮。‘改革是一场革命’,是革命就会有牺牲,不能在事后因处于探索阶段的改革举措存在瑕疵而全盘加以否定或曲解。‘双轨’是历史的产物,不能把‘双轨制”仅仅理解为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和‘对腐败的宽容’ 。”[ii]
这段话藐视有理,实质大谬。谬在何处?主要有以下四点:其一,我认为,对“6000亿”这个数字,不应该也不能够将它作为一个“单纯的经济学”的概念来思考,因为经济从来就是与社会、政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想一想,我们在公布每一个重大经济数字时,有哪一个是不作为政治上的“大好形势”来宣传的?其实说句心里话,这“6000亿”在我心目中,它也仅仅只是一个“象征性的数字”,我只是将它当作“价格双轨制”产生腐败并得以蔓延的一个“大致上的数字根据”,而且凭它作了“政治学概念”上的延伸,这个“延伸”是建立在对“双轨制”“为这个‘特殊群体’提供了‘致富’的机会”进行科学反思的基礎上的。其二,我对“价格双轨制”的反思根本不涉及到对“探索阶段的改革举措存在瑕疵而全盘加以否定或曲解”,若是对改革阶段存在问题的反思就是一种“搞事后诸葛亮”,那么要我们这些搞社会科学的干什么?所以,我只能说在这个问题上戴秦先生的“言重”就有过去有些人习惯用的“戴帽子”、“打棍子”之嫌。其三,我从来都没有否定邱晓华先生的关于“富人群体的获得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这个连三岁小孩都懂的“常识性知识”,其实,只要认真读一读邱晓华的全文,你就不难发现,邱晓华的这个观点指的是所有致富群体的“九类人”,而不是专指“双轨制”下的一种人。若是借助权力利用“价格双轨制”致富(即当时人称的“官倒”)是“合理”的话,那么岂不是承认如今许多大贪官倒卖土地批文、倒卖银行信贷指标也都是“合理”的,那就干脆,我们就不要反腐败算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倒是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
吴敬琏先生在谈到当前腐败现象产生根源时说:“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是天生的平等主义者。因此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平竞争立法上就规定不能有任何价格和其他歧视,而不能像在价格双轨制下那样,有批文的和没批文的、有权的和没权的价格不一样。那不是市场经济原则。双重体制下的经济既是货币经济,又有行政管制,权力有价,于是产生大量的寻租行为。这才是目前腐败蔓延的原因。”他又说:“‘双轨制’:一条是计划轨,在这条轨道上运行的调拨物资的价格是低廉的;另外一条是市场轨,在这条轨道上买卖的商品价格是随行就市的。由于转轨经济通常仍然是短缺经济,因此双轨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价格落差。于是拿到了物资调拨‘批文’有权按调拨价购买的人们就可以取得额外的差价收入。‘官倒’这个名称表明,一般老百姓虽然没有学过经济理论,但他们从千百次的经济活动中认识了‘官倒”这种经济现象的本质。人们发现‘倒爷’们并不需要把调拨物资到手、再‘倒”到市场上去卖,他们‘倒’的只是调拨指令、批文,买卖的是权力。当时外汇买卖也实行官价和市场价的‘双重汇率”,银行贷款则实行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双轨制’,这两者也是‘官倒’的生财之道。”[iii]吴敬琏先生的这两段文字恰到好处地证明了我的那个对“‘双轨制’是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和‘对腐败的宽容’ ”这一表述是正确的。
辛鸣先生在2004-8-9的《经济参考报》发表了这,样一段话:在“我国社会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发育是极端不均衡的。其中极少数的利益群体利用体制转轨中的不完善和政治生活中的漏洞,形成了具有特殊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或者因为市场经济的不规范而得到了好处,或者利用所处的垄断地位牟取暴利,或者利用政府行政管制的漏洞而损公肥私,有的甚至直接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最大的受益者,他们的活动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他们的存在损害了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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