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死刑,拐点来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04:33

山雨欲来风满楼。不经意间,交通犯罪的量刑已经有了由轻转重的趋势。
正当人们讨论“拐点来了”之时,“成都男子醉驾撞死4人获死刑”消息传来。拐得够猛!……[详细]
[本期主持:刘彦伟]
多年民意不满,司法态度渐变
[阶段一:轻判。量刑过轻引民怨]
在我国,包括醉驾、飚车在内的各种交通犯罪案件,绝大多数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这类被告人有80%以上都适用了缓刑(一般赔钱可做缓刑依据)。所以有人说:飙车案如果没有惊动媒体,以胡斌家的赔偿能力,他完全可能逃脱牢狱之灾。这样的判罚现状,引起了民众极大的不满...[详细]
[阶段二:突破。引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什么轻判呢?矛头集中指向了立法。法律中“交通肇事罪”,除了逃逸等少数加重情节,顶格判三年。所以“修法”的呼声此起彼伏。然而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近年来,在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的交通犯罪案件中,逐渐引入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起刑点10年,可以说弥补了“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不足,当年轰动的张金柱案要放在今天,可能罪名就会有所不同...[详细]
[阶段三:胶着。醉驾案向左,飙车案向右]
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是“故意”,这个“故意”的界定并不清晰,导致同样是飚车、醉驾,有的判了交通肇事罪,有的判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年以来,几个大案引人注目,孙伟铭、 蒋佳君、张明宝醉驾案都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或判刑,而飚车案仍判了交通肇事罪...[详细]
为何判死刑,而不是7年?
[另一种可能:判7年]
遵照以前的惯例,不管醉驾还是无证驾驶,都是判交通肇事罪。即便今年风头有变,也依然有“三门峡醉驾案”这样,撞死6人仍判为交通肇事罪的。有人认为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所以该判交通肇事罪,因为撞死超过1人,适用“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顶格判7年...[详细]
[与飚车案的比较]
我们在《飚车案判决的困惑》中指出:按飚车案判决逻辑,要为醉驾者喊冤。因为二者在影响罪名选择的因素上相同:前者是明知道闹市飚车有危险还飚车;后者是明知道酒后驾车有危险还喝酒。如果是过失(轻信可避免或过于自信驾术、酒量),就都是过失;如果是故意(放任、间接的故意),就都是故意...[详细]
[过失还是故意,已成量刑死结]
正如我们在《飚车案判决的困惑》中指出的:问题的关键正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放任的故意”本来就不好界定,二者存在接壤的领域,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采尔称二者是“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所以造成不同倾向的人各执一词,而法官之间存在理解不同就会做出不同判决...[详细]
震慑已经形成,标准亟需统一
[“醉驾死刑”,相当震撼]
当前,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已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而一直以来的轻判,无疑是这种局面出现的推手。如果局面再不改观,随着私家车急剧膨胀,事故会越来越多。今年以来的几个案件向重刑转变,是对之前的纠偏,方向是正确的。这次“醉驾死刑”,更是达到了空前的震慑效果 ...[详细]
[同罪不同罚,也应尽快终结]
飚车3年,醉驾死刑?同是醉驾,罪名不同?还有,即便认定醉驾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从10年起刑直到死刑,弹性很大,比如本案判死刑是不是太重?所以现在亟需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或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争议...[详细]
[遏制醉驾,更要在死刑之外下功夫]
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现在只要不发生事故,处罚很轻,甚至很多时候醉驾者托个关系就“小事化了”。如此虽有死刑震慑,但侥幸心理仍存...[详细1][2]
拐点的确是来了,拐得正确。但也要拐得明确,判什么罪,判多重,都该有个统一标准。
[今日话题改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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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醉驾死刑。判的合理,还是判得太重[加入辩论]

正方13264人
判得合理。判得好,对于不尊重别人生命的人,就应该重刑严判,震慑一下那些人,命,不是钱能买到的……[详细]

反方7107人
判得太重。 醉酒驾驶,再怎么说他也不是罪大恶极啊,罪不当死。人心都是肉长的,谁没有犯错的时候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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