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开征“物业税”最大的难题 -王福重-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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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9 |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开征“物业税”最大的难题

标签: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王福重  2009-07-09   最近公众对于物业税的关注,缘于官方一份文件,其中提到,2009年改革的任务之一是“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显然,“研究开征”离“真正开征”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同燃油税,从研究到实际征收用了十几年。不过,因物业税收太关乎公众利益了,所以人们对这个尚在拟议中的举措十分关注,是容易理解的。这也与当前中国城市房价过高,且变动令人难以捉摸不无关系。

各方对于物业税的具体含义和操作细节,有不同的解读,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把物业税理解为土地出让金。中国的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农村是集体所有),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的价格中包括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而物业税,就是把现在一次性交清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物业税,也就是分70年交清的方式征收。

如果把70年的土地出让金,分70次征收,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房的现价应该下降,下降的程度取决于土地出让金占房价的比例。国土资源部最近公布的这个比例为23.2%。这个数字大大低于人们普遍的预计。不过,即便就这个比例而言,房价下降两成是完全可能的。如此,果真如此征收物业税,可能会打击炒房客,打击房价。

但这时可能有另外一种情形,开征物业税后,将使现有的开发成本分摊到以后,从而降低购房的门槛。但由于房价牵涉因素很多,开发成本的降低不一定会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其差价很可能被房地产开发商占有。

在征收的具体操作上,大部分人认为对于家庭的第一套房子,面积在一定范围内的,即“普通自住”房,给予免税,仅对第二套以上的房子课税。这样的话,那些拥有两套以上房子的家庭,会理智地选择“假离婚”,规避物业税。基于这样的判断,有些经济学家甚至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将造成城市几百万家庭解体。

第二种,是把物业税理解为对现行房产税的某种改头换面。

中国1986年就有了房产税。房产税,是对居民和企业拥有的房产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可是,二十多年前,中国的城市居民,很少拥有自己的房子,几乎全居住在公房里。现在,情况已经有了很大不同,房产税需要改革,比如除了城市居民,农民的房子也应该一并征收;房屋的计税价格和征收方式,也需要改进等等。

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物业税对于房价的影响,就是非常不确定的。因为只要税率不是特别高,物业税对人们的购买行为的影响就是有限的,房价将依据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状态变化。买房可以获得显性或者隐性的租金收入,加上土地的稀缺性,房价可能继续按照现在的趋势上涨,除非税率足以抵消租金的收益。

第三种,是把物业税理解成以上两种方式的综合,即把对土地征收的出让金和对地上建筑物征收的房产税合二为一,一并征收物业税。

这种思路,虽然可能成为现实,但却与第一种设想一样,具有法理上的缺陷。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租金,是土地所有者才能获得的报酬。而税收的本质则是对于私人财产的侵犯。除非中国的城市土地可以私有化,购房者可以永久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否则把租和税捆绑在一起有些说不通。在土地不能私有化的情况下,对于土地征税,相当于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课税,这是矛盾的。

开征物业税要求土地房屋的产权必须明晰。但我国目前有很多房屋的产权并不完整,如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情况非常普遍,再如保障性住房等没有缴纳过土地出让金等等。开征物业税就不得不面对这些历史问题。如果物业税只对商品房业主征收,非商品房都不在其列的话,那将是很大的不公平。

现在只是探索阶段,很难说,最终政府会采取哪种方式征收物业税。

不过,我们预期,物业税真正征收,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起码5年之内,不具有可行性。

围绕商品房的各种税费已经过多,在短期内,难以清理归并。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需要承担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除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更有五花八门的地方政府性收费,如北京就有大约四十项目。在房价构成中,各种税费占房价的比例,至少是50%,更有人估计高达70%。这些税费,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很难取消或者减少。

其实,中国物业税的本质,是地方税体系的建立问题。

自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地方政府的事权愈繁,而相应的财权却未见增加。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体制一直为各地所呼吁,现行税制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弊端也是明显的,如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费权过于膨胀;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共享税越来越多,地方税收入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在地方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即是营业税。所以,地方政府对于房地产业极为关心,小心呵护,因为从房地产业的繁荣中,地方政府不但可以获得巨额的土地出让金,还可以获得营业税等收入。

在税费不能清理的情况下,征收物业税,会引起混乱。清理已经附着在房子上的税费,是征收物业税的基础。理论上说,物业是不动产,是地方政府最方便的,也是主体税源,这也是世界普遍做法。

但是,建立地方税体系,改变地方财政捉襟见肘的状态,必须依赖财政体制的继续改革,重新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建立更为合理的地方税体系。这需要时间。

另外,征税的技术性困难的克服也需要时间。有些困难是表面上的,比如地上建筑物的计价。物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子的评估价格,而非市场价格。评估某一具体物业的价格,可以交由专门的评估事务所,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申诉机构保证公平,国外的经验表明,这个环节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和繁琐。

技术难度更大的是,如果物业税涉及土地出让金,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业主,是否可以获得出让金退还。这似乎不可能,因为这些出让金,已经被用于地方政府的支出了。如果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老房子不用交,新房子则需要每年交。那么,缴纳的标准需不需要在某个地区内保持统一,要不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等。

物业税开征需要协调征税的效率和公平。如上文所述,从公平角度,有人主张应该对居民的第一套“普通自住房”免税。如果从效率角度考虑,则不应该免税。因为上面提及,纳税人很可能利用这个漏洞规避税收,政府忙了半天,什么也征不到。再说什么是普通的住房,也很难判断。按照面积?显然有问题,同样面积的房子,破旧的房子与豪宅价值相差甚远;按照人均居住面积?税务机关很难判断一套房子实际的居住人数是多少。所以,从效率角度,干脆采取一律课税,没有豁免的办法。每个房子都有产权人,此即为纳税人。类似的权衡,还表现在很多的其他问题上。

所以,物业税从“楼梯响”到“人下来”,还要经过很长时间。其中的关键是中央、地方税收的重新划分,即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制——这将考验很多人和利益团体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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