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物业税应迎难而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3:46:14

日前,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对于正处于政策频发期、敏感期的房地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磅消息。懂行的人都清楚,物业税绝非税系中的“小字辈”,一旦开征,将对地方政府收入、房地产行业发展、房地产市场走势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03年,物业税首次出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等六省市进行模拟评税试点地区,也即空转征收;2007年,又新增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四省市 “空转”试点;2009年5月,国务院明确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这是首次将开征物业税改革提到政府议事日程。

国家为什么要花这么大力气研究开征物业税?物业税一般属于地方税种,这与房地产的区域属性有关。任何房地产,其价值变化都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公共配套有关,而包括地铁、大桥、街道和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建设与配套设施,都是地方政府投资的。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持续投资城市建设和高水平维护公共设施,才有可能使业主的房屋价值升值。因此,地方政府向房地产业主征收物业税,合情合理,属于双赢。

国际上,物业税有称财产税的,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叫不动产税的,如奥地利、波兰等。至于税基和税率,各国不太相同。我国迄今并无物业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当部分靠土地出让金,形成了著名的“土地财政”,其弊端众所周知:地方政府急于多卖地、卖好地、卖贵地,于是高地价成为高房价的重要支撑。房地产业的诸多矛盾、乱象皆根源于此。如果能够开征物业税,则使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收摊平到各个年份,不必“为官一任,卖地一堆”,从而有助于城市发展、城市建设。另外,还能逼使政府花更多心思和精力维护存量房屋质量、完善居住环境,而非当前的只管有利可图地新建房屋,无视没有油水的存量房屋。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的结构非常不合理。广义上讲,共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10个税种。这些税种分布于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三个环节。开发与交易环节税种偏多,税负偏重,而持有环节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这一税收结构,实际上助涨了房价。开发商税负重,可以将税转移到房价中;交易环节税多,在近几年供不应求的市场条件下,卖方可以将税转嫁到买方头上;由于住宅持有环节基本无税负,所以很多投资投机者买房后宁可空关,坐等房价上涨。这是造成当前投资投机比重偏大、房价非理性上涨、住宅空置率(售后房屋既不租也不住)偏高的重要原因。

很多人关心我国物业税推出的形式和节奏。从税收内涵上看,如果能够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当然是比较理想的做法,但这涉及到深层次的问题,最具操作性的是,先将持有环节的现有税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物业税。另外,考虑到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重叠,且四级累进制极难实施,将其也一并纳入物业税范畴不啻为上策。至于土地出让金的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

从征税节奏上分析,物业税将会经历一个较长的演变过程:税基由小到大,税率由低到高。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极有可能分为三个序列进行征收:先商用物业,后住宅;先高档住宅,后普通住宅;先投资用房(一个家庭有多套房),后自住房(一套或两套)。即使是普通住宅,也可以再分类,根据档次、户型面积、家庭收入情况、个人拥有住房的套数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税率,甚至像国外那样,对部分特殊房屋免征。

至于开征物业税对楼市的影响,总体上、长期看,有助于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有利于稳定房价。但从短期看,不应奢望物业税能大降房价。物业税的开征需要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初期涉及面有限、率税较低。

物业税的研究和空转试点,已花了近7年之久,这其中涉及到太多部门的利益,必然会遭遇各种阻力,同时还面临着房地产评估体系不健全等技术瓶颈。然而,为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必须加速推进这项改革事业。

(作者系房地产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