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卓泽渊 - 法苑抒臆 - 小议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建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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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建立
有消息报道,来自深圳的广东省级人大代表在省人大会议上建议人民法院采用陪审团制度。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建议。在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探索过程中,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的这一建议,是令人振奋的。在此之前,中国法学界已对中国是否应该实施人民陪审团制度作了很多讨论,但由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情形还不多见。
如果以人民陪审团制度取代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个人认为,在理论上是有可行性的。经过中国化改革而确立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完全可能比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为优越。相信在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上可以发挥出更好的作用。陪审团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这项制度已被他们推行了数百年甚至千年之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了许多成功的范例。远的如英美,近的则如我国的香港地区。他们的经验和教训,都可以作为我们改革的借鉴。
尽管这是一个很意义的建议,但是如果某一法院某一地区的法院贸然试验人民陪审团制度,也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因为现行的中国诉讼法律没有规定这一制度。而它显然属于基本的诉讼法律制度范畴,涉及到对诉讼制度和诉讼基本法律的变更。一个享有部分地方立法权的特区人大和享有完整地方立法权的省级人大,都是没有相关立法权的;作为某一法院或某一级别的法院更是无权自主决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加以确立,或者通过对法律的修改方式和程序加以修改,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决定是否修改既有的诉讼法律,或者决定在某一地区进行相关的试点。某个地区或机构如果擅自试验这一制度,就会违反法律,陷入本想通过改革推动法制(法治),事实上改革本身又破坏了法制(法治)的怪圈,这就走向了改革的反面。我们必须对此保持警醒,任何地区要试行这一制度,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授权。
如果要实行这制度,我们还必须厘清与这个制度相关的新问题。其中有许多重大的制度性的问题都需要我们详加斟酌,并得出相对最好的答案。比如,陪审团的成员由谁来选定,是法院还是人大;陪审团应由什么样的公民构成,成为陪审团的成员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采用什么方法选任陪审员,陪审员有无任期;给陪审员支付多少酬金,酬金是由中央财政支付还是地方财政支付;如何保证陪审员选择的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证陪审员本身的公正;陪审团和法官的审判权如何划分,是按照英美法那样由陪审团确定罪与非罪,然后由法官来量刑,还是采用其它分权方式;刑事案件需要陪审团,民事、行政案件是否需要陪审团;在各类案件中,什么案子需要陪审团审,什么案子不需要陪审团审等等,都需要我们首先在理论上有十分明晰的认识和确定的见解。
还需特别提请注意的是,我们在试行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主要原因是,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具有几千年的成文法作为主流的法律历史,整个法律体系比较接近大陆法系的模式,而陪审团制度则是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一道生长起来的。中国与英美的诉讼制度在制度文化的生长土壤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就英国陪审团的起源和发展来看,也经历了十分复杂的“集权——民主”的历史过程。在不同的时期,其价值追求并不相同。我们必须明白,我们推行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什么。没有对于这一点的清醒的认识,我们实验并建立陪审团的意义就大可怀疑了。我个人认为,我们务必将推行陪审团制度的目标定位在如何实现司法民主,最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上。所以,如果我们要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必须要作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改造,防止“淮南为桔,淮北为枳”的水土不服现象出现。
如何借鉴并改造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建立起我们自己的陪审团制度,这还需要进行模拟试验和实证研究。就目前来说,我们在这方面还几乎没有探索,也无法进行探索——因为任何机构也没有因此获得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所以,如果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能决定由某一城市或某一地区的法院试行陪审团制度,我们也就能有一个进行模拟实验与实证研究的法律根据和必要场所,我也许可以期待从而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民主而公正的陪审团制度。
本文发表于《新京报》2月18日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