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赏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18:17

美国陪审团制度赏析

 

刘俊贤

 

美国作为现代世界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相当发达的国家,有人问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一句话:陪审团审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一句话: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关于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宪政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各行其是,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对案件做出事实裁决,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对于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查。在基层法院的审判中,检察官、律师是领衔主演;陪审团审查演出决定诉讼当事人命运;法官“坐山观虎斗”,担任裁判、司仪、量刑官并现场法律指导。可以说,美国的陪审团是与检察官、法官分享起诉权和审判权的身兼检察官、法官双重身份的“无冕之官”,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具体讲,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相当于“人民检察院”,一般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职能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以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聆听和决定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克林顿总统“拉链门”案件,最终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23人的大陪审团,也正是大陪审团才有权做出这样的立案起诉裁决,并非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穷追猛打的结果,独立检察官没有决定正式立案,调查克林顿的权力。大陪审团作出裁决后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相当于“人民法院”,一般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作出裁决。若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若裁定有罪或者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做出司法判决。在辛普森涉嫌杀害妻子一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不足为由,最终裁判将这位前美国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由12人组成的小陪审团。

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制文化以及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实行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是要避免审判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所区分,使职业法官的权利受到普通民众的制约。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往往并不涉及复杂深奥、高深莫测的法律和法理。法庭审判中,一个从未受过法律训练的外行,通过律师对事实和证据通俗易懂的分析解释,通过聆听双方律师对证人的交叉盘问和唇枪舌剑,最后在法官的法律指导下,凭借普通人的基本逻辑、社会经验和公正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一个国家,实施民主和法制的难点和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程序公正、具有权威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法官凭什么又如何独立办案?法官敢判决被告人无罪吗?依法坚持判决无罪既捞不到什么好处,又很容易面临丢掉饭碗甚至于牢狱之灾,何苦呢?

而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团对判决结果不负任何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裁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法官也因陪审团裁定事实而可以超然摆脱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于案外,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擅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审案没有政治压力是不可能的,没有政治干预也是不可能的。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轻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第三、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首先,当事人很难在陪审团成员身上打坏主意。一是陪审团通常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并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陪审团成员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身份各异,背景不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做工作,且引诱、贿赂的成本极高,难度很大,风险很高。依据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15年。同时,重大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受外界干扰。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课以重刑制裁。久而久之,连美国黑手党都意识到,如果想打赢官司,逃脱惩罚,与其在陪审团成员身上动脑筋,还不如请个著名的律师出庭辩护更实惠、更安全可靠。由此,陪审团就成了防止司法制度腐败的第一防线。其次,陪审团参与司法裁判,剥夺了法官判案的一半儿权力,这就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良机”,从制度上起到了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铁饭碗”,但腐败分子很少,陪审团制度的制衡作用很关键。

第四、陪审团制度是一所常设的免费民主法制学校,在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方面影响深远。

陪审团制度深深影响着美国的平民阶层。陪审团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的观念,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他人的时候,总会想到将来也会轮到他人陪审自己,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陪审团制度就像一所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法律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于案件双方的激烈责问,使自己精通了法律。在美国社会,由于司法权不再被职业法官垄断,每年都有数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陪审,亲历法院审判和司法程序,这是普通百姓学习法律知识,认识了解社会,领悟法治精神,培养“国民性格”的良好途径。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司法实践知识的获取,长期以来,从陪审团制度当中受益匪浅。

陪审团制度同样也影响着美国的权势阶层,成为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结合点。美国政客多出身律师,人人能言善辩,个个口若悬河,演讲大师层出不穷,经典演说不绝于耳。总统选举、州长选举中,我们聆听到了太多的演说经典。在法庭上,律师的辩护必须细致严密,逻辑天衣无缝,语调铿锵有力,言辞荡气回肠,才能说服陪审团,赢得官司胜利。由于陪审员皆为法律外行,平均知识水平不高,所以,律师在法庭上感慨陈词,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则,必须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平铺直叙,浅白生动。在政治舞台上,民选官员为了争取选票,必须以平浅通俗话语与选民平等沟通,决不能艰涩深奥,故作深沉,自命不凡,枯燥说教。相形之下,中国的精英阶层往往喜欢居高临下,引经据典,故弄玄虚,之乎者也,高深莫测。貌似博大精深,满腹经纶,实为装腔作势,自欺欺人,脱离民众,误国殃民。

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不是由少数社会精英决定的,而是由普通民众决定的,只有普通民众才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审判者和最终裁定者。相信普通民众对事实问题的判断----这种价值理念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长盛不衰的基本前提!中国传统文化迷信精英权威,轻蔑草民百姓,宣扬上智下愚,信奉青天断案,一听说法官是法律博士,顿觉公平、正义有望,一听说陪审团是民工出身,立刻唉声叹气。事实上,如果缺乏制衡机制,学富五车的法律精英不但会照样贪赃枉法,荒唐裁决,而且会本领超群绝伦,为祸甚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