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让人爱恨交加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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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7-06 16:39:40
 
 
香港刑事司法系列评论之三
郭国松
坐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旁听席上,看着眼前专心听审的陪审团,我突然产生了一个杞人忧天的想法:公民陪审团制度有一天会不会从香港的法庭上消失?
就现状而言,虽然香港的4级法院都有刑事审判的职能,但只有受理一审刑事重罪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的高等法院原讼庭设置了陪审团(死因裁判庭的陪审团较少使用)。
但是,在全港司法系统,由于高等法院原讼庭主要负责一审刑事重罪案件的审理,所占的比例只是司法系统受理的刑事案件的0.1%左右,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底层法院完成的,并没经过陪审团的审理和定罪。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香港的公民陪审团制度已经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理想主义模式,它更多地是普通法的一个符号,一个象征。当今世界,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还保留着正统的陪审团制度,且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主要在美英等国,其他大陆法国家在引进陪审团制度后,或因“水土不服”而夭折,或者已经变得有名无实。
美国大约是个例外。在人类能够设计出的所有制度中,只要有助于制约公共权力,让人民主权从政治学家的理想中变为现实,这种制度就一定能在美国扎根繁殖。
总统是靠不住的,警察是靠不住的,美国人坚信自己的判断。问题是,法官是不是靠得住呢?在美国的权力架构中,联邦法官一律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批准后任命;各州法官既有州长提名,也有通过选举产生。但无论哪个层次的法官,是终身任职还是干几年就走人,行政首脑签发了委任状,法官立马就像断线的风筝,从此失去了控制,此后,只要不干“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勾当,老百姓多半也没有什么办法。
这如何得了!以美国人的脾气,将如此重要的国家司法权交到这伙人手上,那是断然无法高枕无忧的。法官们的待遇不仅比一般老百姓的收入高得多,而且宪法还规定,对他们的待遇不能减少。衣食无忧,高高在上的法律贵族,他们还能将升斗小民的疾苦挂在心上吗?他们如果与权力集团沆瀣一气怎么办?或者说,基于宪政和人权保护的理念,人们对于法律能否确保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是否能够获得公正审判,依然心存疑虑,于是,公民陪审员制度就成为人民防范司法专制或滥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正是出于对权力的戒备心理,司法权被拆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将定罪的权力交给陪审团,由他们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知识、良心以及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对控方提出的用以指控犯罪的事实是否成立,作出独立判断;而量刑是一个较为专业的问题,需要由法官完成,二者并行不悖。
这种制度设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美国普通百姓的权利欲望。他们相信,将涉嫌犯罪的人交给同属一个社会阶层的普通公民审判,相比精英阶层的法官来说,更值得信任。
200多年来,美国人对公民陪审团的感情,用“爱恨交加”来形容是比较贴切的。1991年3月3日,美国洛杉矶市发生了4名白人警察野蛮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的事件,再次触动了美国最为脆弱的种族神经,引发众怒,4名警察随后被送上法庭。经过一年的审理,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其中白人10名、亚裔和非洲裔各1名)作出裁决,4名警察无罪。裁决引发了洛杉矶市的大暴乱,枪声伴随着烈焰和滚滚浓烟,很快吞噬了四分之一的城区。
此刻,人们早就把设计陪审团制度时编织的美丽梦想抛到了九霄云外。陪审团成了洛杉矶大暴乱的罪魁祸首,被斥为“纳粹种族分子”。在强大的压力下,联邦地区法院接下这个烫手山芋,重审此案———根据美国宪法,陪审团的无罪裁定是一锤定音的买卖,具有终局性,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援引先例而不受此限———陪审团裁定其中两名警察有罪,另外两人无罪开释。此案一直闹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两警察各领刑两年半。
时隔3年,老伤心地洛杉矶市风波再起,又一次轰动世界,这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但是,这起被控方和社会舆论认为“血证如山”的恶性谋杀案,却因为警方的严重程序违法,被陪审团裁定罪名不成立,辛普森无罪。
与3年前一样,陪审团遭到了猛烈抨击,只是这次受益的辛普森是黑人,没有人闹事而已。
反观陪审团制度在香港存在的百年间,似乎波澜不惊。当年英国人占了香港,带来了它的普通法,却在陪审团制度上留了一手,仅在审理重罪案件的原讼庭开了一扇小窗口,让陪审团制度在港岛寻得栖身之地。
而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浩如烟海,英国人当年根本就没有打算将其译成中文,法官、律师基本都是英国人,法庭审案用英语进行。至少在1960年代之前,香港还比较落后,华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懂英语的人不多,也就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从1997年之后,香港法庭才使用中英文,且今天的香港,英语已经成为多数人日常交流的语言,我从去年至今先后两次旁听,所见到的4个陪审团,全是华人。
从上述意义上说,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的陪审团制度是不完整的,因为适用的范围过小,仅设在中间一个审级的原讼庭,大量的刑事案件无法获得陪审团审理和定罪的机会。再则,陪审团在裁决案件时,采用多数原则,而不要求一致性。今年6月13日,在高等法院第11法庭,一起强奸案的审理已接近尾声,进入法官向陪审团发出指引阶段。法官在详细归纳总结了本案的证据后,对陪审团说:“法庭希望尽可能达成一致裁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庭能够接受的是6∶1或5∶2的大多数裁决。但4∶3不是大多数裁决,法庭不能接受。”
或许,这一切真是杞人忧天,即使有一天陪审团在法庭上消失了,也没有太多的遗憾。因为香港拥有很多地方无法比拟的条件———对法律高度信仰、对法官信赖的社会环境,独立、中立的司法体系,廉洁高效的政府,刑罚的人道主义以及普遍的轻刑化,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主旋律。(待续,作者系本报高级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