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编外衙役”应该取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56:08
城管是“编外衙役”应该取缔夏霖         首先我们考察城管现在的法律定位,从他的合理性上和合法性上考虑,先讲合法性,这支队伍现在的法律定位只是一个地方团队,不是中央军,没有全国人大的授权,也没有国务院的授权,完全是地方政府为了管理的需要而自己操练出来的一支队伍,我们说它是一个地方团练。学者吴思先生提到,历朝历代白丁,编外衙役。我反对一些行政法学家在97年搞什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去年我做了孙英杰的辩护律师,现在我作为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出于自己的学术良知,我应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

  从合理性来讲,如果说城市管理需要这样一支队伍去管理的话,而我们的法律已经授予了各个职能部门权力。并不是说没有法律,没有城管城市就没法运转了,不是这样的事情。比如说工商有工商管理局,其他的技术监督、交通,所有的都有对应的法律,行政法体系是讲的分权,而这是讲集权,我反对这样一个说法。

  现在城管各种负面新闻出来以后,我觉得它不仅仅是一个人员素质加以整训,加以规范的一个问题,也不是说现在他没有法律授权,我们给他立一个法,不是这样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给他这样一个权利,应不应该给他授权,应不应该由人大来搞一个行政法分权体系,搞一个集中行政处罚。

  熊教授讲的是城市管理的必要性问题,但是我说它于法没有依据。我再回应一下他讲的行政处罚法16条,一个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那么新设一个行政机关的话,这就要受地方政府组织法跟地方人大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限制,新设一个行政机关有两个程序性要件,第一是国务院的批准,第二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还要完成备案程序,这些程序性的东西现在没有一支城管队伍完成这个程序,因此它在违法性的危害方面,相对小商小贩来说要大很多,小商小贩最多就是没有执照,而城管在国家没有执照。

  相对集中这个研究从97年开始试点,就是原来的行政法讲到分权,就是职能部门必须要专业化,你现在弄一个综合性的行政组合,他不可能做到专业性。因此他们搞相对集中,当时97年搞改革的时候就违反了行政法的分权原则。现在熊教授提一个建议,那个建议不是说没有可能性,你如果说原来多头执法扰民,带来的问题更大,也许你可以把他弄一个专门的行政处罚局,或者叫综合行政执法局,这样的话可能就要把原来所有的行政法体系全部推翻重来,原来那些全国人大授权给地方行政组织,给他们立法的权限,你全部要修改,因为根据那些法律,他组建了一个专门的比如说执法队伍,听证会,他有一个行政的救济程序,他必须要有救济,行政这一块要修改很多很多法律,弄一个专门的综合性的,伤筋动骨了。

  这是我们自己的弊端,让城管来承担全社会的指责,这是他们悲剧的所在。当然另外一个问题,谈到暴力执法,可能就跟这支队伍的素质有关,他们招收人员,只给政策没有编制,也没有财政经费。

  比如说北京,我知道北京有财政拨款的是150人,而北京城管队员有5000人。现在财政给工资的只有150人,其他人你怎么来?你不得在市场上捞活吗?这样不出事情才怪。这是我们政府或者说地方政府,他们自己在行政过程中的一些瑕疵问题。

  为什么社会同情小商小贩,小商小贩处于社会最底层,城管这样暴力执法不仅仅是断人财路的问题,是断人生路的问题。

  咱们社会是不是要对一些非法的事情,对一些灰色地带的暴力事件,是不是需要睁一眼闭一眼的问题。

  谈到北京城管队长被杀案,先讲定罪,这是故意伤人和故意杀害的区别,故意杀人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肯定排除,间接故意是致命武器朝向致命部位,他那个刀是烤肠的刀,我去现场看,那个刀是什么样的?肠衣上划一道口,好进油盐,那是一把小刀,我们讲故意致命武器朝向致命部位,叫直接故意,这才是故意杀人,这个案子如果撇开刚才我们讲的因素,这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到开庭前几天检察院才更改了罪名。在这里也借腾讯网,跟关心这个案子的各位网友表示感谢,正是因为现在媒体的发达,以及法庭的公开,能够把这个案子通过网络传播。  点击进入更多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