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编外衙役”应该取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45:50
我认为应该取缔城管!
首先我们考察城管现在的法律定位,从它的合理性上 和合法性上考虑。先讲合法性,这支队伍现在的法律定位只是一个地方团队,不是中央军,没有全国人大的立法,也没有国务院的授权,完全是地方政府为了管理的 需要而自己操练出来的一支队伍,我们说它是一个地方团练,编外衙役。学者吴思先生提到的历朝历代白丁就是编外衙役。我反对一些行政法学家在97年搞什么相 对集中行政处罚。去年我作崔英杰的辩护律师时没有提正当防卫是因为被告人的性命攸关,不得不慎。现在我作为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出于自己的学术良知,我应 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
从合理性来讲,如果说城市管理需要这样一支队伍去 管理的话,而我们的法律已经授予了各个职能部门权力。并不是说没有城管城市就没法运转了,不是这样的事情。比如说工商有工商管理局,计量有技术监督,食品 卫生有卫生防疫部门,分门别类,所有的都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行政法体系讲的是分权,而这是讲集权,我反对这样一种做法。
现在城管各种负面新闻出来以后,我觉得它不仅仅是 一个人员素质加以整训,加以规范的问题,也不是说现在没有法律授权,我们的人大就给它立一个法,量身定做。不是这样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给它这样一个权 力,应不应该给它授权,应不应该由地方政府以试点名义搞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熊教授讲的是城市管理的必要性问题。我再回应一下 他讲的行政处罚法16条,一个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那么新设一个行政机关的话,这就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新设一个行政机关有两个程序性要件,第一是国务院的批准,第二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完成备案程序。现在没有 一支城管队伍完成这个程序,因此它在违法性的危害方面,相对小商小贩来说要大很多,小商小贩最多就是没有工商执照,而城管却是执法主体不适格。
原来的行政法体系讲究分权,有制约权力的因素,还有就是职能部门必须要专业化。你现在弄一个综合性的行政组合,它不可能做到专业性。因此97年搞相对集中 的时候就违反了行政法的分权原则。现在熊教授提一个建议,那个建议不是说没有可能性,你如果说原来多头执法扰民,带来的问题更大,也许你可以弄一个专门的 行政处罚局,或者叫综合行政执法局,这样的话可能就要把原来所有的行政法体系全部推翻重来。原来那些全国人大授权给行政部门的权限,你全部要修改,因为根 据那些法律,组建了一个专门的比如说执法队伍,听证会等,还有救济程序,必须要有救济。行政法这一块要修改很多很多法律,弄一个专门的综合性的行政处罚 局,伤筋动骨了。
这是我们制度的弊端,让城管来承担全社会的指责,这是他们悲剧的所在。当然另外一个问题,谈到暴力执法,可能就跟这支队伍的素质有关,他们招收人员,只给政策没有编制,也没有财政经费,这样不出事情才怪。
为什么社会同情小商小贩?小商小贩处于社会最底层,城管这样暴力执法不仅仅是断人财路的问题,是断人生路的问题。
要么给福利,要么给自由;你不能既不给福利也不给谋生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