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调解法官”亮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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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经验”调解再度趋热引发思考
《人民日报》 ( 2007-06-13 第14版 ) 人民日报记者 吴 兢
“昨天到法院起诉,今天就通知我来调解。调解员也由我自己选!”
6月5日9时,身穿牛仔衬衣的老陈,正坐在福建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三层的“调解速裁室”里。他在同意调解书上按上红色手印,交给调解员翁金凤。
“调解速裁室”的牌子刚挂了一年多。去年3月,退休法官翁金凤被区法院聘为调解员,坐堂法院调解纠纷,至今已参调114件。像他这样入驻法院的“编外调解法官”,在莆田市首批共有12名。
记者从日前在莆田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座谈会”上了解到,像翁金凤这样的“编外调解法官”,正出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中,代替法官第一时间调解纠纷。起步早的法院引入调解员制度已1年有余,起步晚的法院才刚刚开始。
十年轮回。曾一度遭冷遇的“东方一枝花”——调解,又一次绽放。
当事人“圈定”调解员
聘任调解员每天在法院坐堂,特邀调解员分散在各行各业听候指令
“请选择调解员”。
走进秀屿区法院,迎面柱子上的这句话格外醒目。旁边一个触摸式电子屏,用手点击,秀屿区法院的76名调解员一一呈现:翁金凤等4名聘任调解员,每天在法院坐堂;72名特邀调解员,则分散在各行各业,听候指令。
为了方便当事人选择,电子屏提供调解员的各种基本信息,包括照片、专业、简历、手机号码和参与调解情况等等。
“看翁调解员参与了很多案件,我就选了他。”老陈说。
案情极为简单。老陈借给朋友大郭6000块钱,到期却未还。“请法院做主,心里才踏实。”
“不是不还钱,货款一时周转不灵。再宽限我几个月就行!”坐在调解桌旁的大郭,半低着头很是歉疚。
经翁金凤调解,双方不到1小时便达成协议:三个月内还款,利息全免。与一般的人民调解不同,他们的调解协议当场又经法院确认,从此具有了法律效力。
不用立案,纠纷已解;一个上午,握手言欢。
当调解员一年多时间,翁金凤仅在立案前就化解纠纷49件。他说:“当事人不用再跑来跑去,不花一分诉讼费,也不伤朋友感情。同时还节省了宝贵的审判资源。”
向外“借力”求多赢
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最佳的办法是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案多人少的矛盾,曾在莆田法院十分突出。2005年,市两级法院受案20601件、结案19901件,办案人员人均结案78件,平均3个工作日结1件。
“编制有限,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最佳的办法是向外‘借力’,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莆田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延灿说。
2005年9月,两类调解员正式履职:聘任调解员入驻法院,特邀调解员随时待命。截至2007年4月,逾千名调解员诉前调解1064件,成功率39%;受委托调解1089件,成功率57%;受邀协助调解1626件,成功率52%。
“借社会之力调解纠纷,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和工作效率。”张延灿说,莆田法院出现了“三降”:一审受案数下降,执行申请率下降,涉诉信访数明显降低。
专用“诉前调解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共有3间,装修不像法院,更像居家。2006年2月至2007年4月,15名诉前调解员在这里调解纠纷5437件,调成3845件,平均处理周期仅为7天,无一件上访、申诉并均已执行。
“以前,法院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身份重合,隐含了以审判权为后盾强迫调解的可能。这也是部分案件调解不成最终判决后,当事人强烈不满甚至缠诉上访的原因之一。”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包蕾说,“诉前调解员来自社会,在当事人眼中更具公平性。”
十年轮回“冷”变“热”
调解的回归,有利于当事人息诉,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
“编外调解法官”的出现,背后是调解的归位。事实上,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曾跌入低谷,遭到冷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一直致力于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她说,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法院推崇庭审、当事人不愿妥协等原因,法院调解似乎以明显的速度走向衰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由1989年的69%和76%,滑到2001年的36.7%和30.4%。2002年后,面对诉讼量大幅增长、上诉再审率居高不下,法院开始注重“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率回升。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座谈会”上,调解率回升、“编外调解法官”出现等等,成为关注热点。与会的一线法官、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认为,调解的回归,有利于当事人息诉,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这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短短十年一个周期,法院调解从热到冷,又从冷到热。这种看上去变化无常的司法政策的反复,恰好反映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某种必然。对于解决纠纷,调解是有生命力的。更重要的是,这种理念的转变表明法院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使当事人和社会从中受益。”范愉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认为,当前,众多社会矛盾纠纷涌向法院,处置难度加大。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紧迫任务。调解有助于社会“自我治愈”,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重构的调解,应当更符合国情、更为完善和有效;而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以调代判、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