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以宾:政府部门应淡化“推荐意识”(中国青年报 200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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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应淡化“推荐意识”
2003年05月28日 02:11:09
刘以宾
 
据《工人日报》报道:消费者葛锐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购物放心商场”先后购买VCD光盘、“男士胶囊”、“藏汴宝”等商品,经鉴定竟全部是假货,有些药根本找不到生产厂家。在要求商场退赔被拒绝后,葛锐要求市质监局责令商场退还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收回或取消“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 今年1月,郑州质监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给予书面答复。葛锐不服,一纸诉状将质监局送上法庭,我国首例消费者因商场售假而状告质监局案拉开帷幕。
从法庭辩论看,被告似有较大胜诉优势,主要理由如下:其一,颁发“购物放心商场”匾牌系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精神的产物。其二,“质量放心”是一个体系性的“放心”,大商场经营品种成千上万,难免会出现几起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只要商场积极解决消费者后顾之忧,本身就是“放心”的表现。其三,引导消费者消费并不是强制消费者消费,颁发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任何强制力。其四,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上述理由,笔者不敢苟同。
无论官司最终结果如何,人们都有理由提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政府该不该颁发“放心牌”或进行类似的活动。“放心牌”的作用对象无疑是广大消费者,借助行政权威和政府信誉颁发“放心牌”,实质上是一种推荐行为。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推荐这推荐那,或者指定这指定那,是缘于一种政府理念、一种社会角色定位。而随着市场的完善和中国走向民主法治,政府的这种理念和心态和时代已越来越不合拍,引发的问题已经够多,发生在辽宁海城市8所小学学生饮用豆奶集体中毒事件,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从计划经济走过来的政府,也许骨子里依然保留着包揽一切的意识。也就是说,只要政府和官员们能想到的和认为对百姓有益的,都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服务”。无论是企业经营还是百姓生活,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权领域,都觉得自己有责任和义务管、有权力管、有能力管。
随着新的政府理念的产生和大众民主法治意识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感到,许多事情,政府确实不适宜管。无论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都不是政府直接开的,凭什么对着消费者指指点点,告诉人们这里“放心”那里“不放心”?消费过程,首先是消费者依据自身偏好和鉴别力自由选择商品的过程,政府的所谓“引导”不仅会干扰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无论是颁发“放心牌”还是“推荐”、“指定”,都是一种承诺行为。商品经济社会也是契约社会,承诺就是契约,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具有法律意义。因此,不管什么身份,承诺就得负责任,就得兑现,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购物放心商场”无疑就是一种政府承诺,而且在广大消费者眼里,“放心”将意味着该商场所有的商品绝对无任何假冒伪劣,不可能说,假冒伪劣率千分之四就算“放心”,千分之五就算“不放心”。实际上就现阶段国情看,无论商场有意还是无意,百分之百的“放心”、尤其是动态的“放心”、长久的“放心”,在理论上都是难以做到的,而政府恰恰就敢为此信誓旦旦地做出承诺。胆量从何来?一是没把承诺当真正的承诺,二是不需为此负法律责任。
早有人提出“有限政府”的概念,而目前盛行的政府种种“推荐行为”和“乱承诺”现象,毫无疑问应被“有限”排除在外。政府确实有责任整顿市场秩序、颁布并实施质量标准、打击假冒伪劣,但无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消协”还是其他部门,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途径都不是无限的,更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应受到法律的规定和限制。超越了权限,即使作用积极,也不能被认可,因为它会造成更大的副作用。
关于政府的“有限性”,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曾有一段精彩言论:“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自己能够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应当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