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以宾:谁的“弱质”谁的耻辱?(中国青年报 200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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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弱质”谁的耻辱?
2007-06-21
刘以宾
6月19日《广州日报》报道:1997年,广东廉江自来水公司与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纸合约,招商引资1669万美元建设一座现代化的自来水厂。当年的引资人(自来水公司总经理)47万元的巨额引资奖金拿到了手,而自来水厂建成后却整整空置了8年。因为按合约的相关规定,分摊到每立方米水中的成本就高达4.58元,而根据当时的自来水平均销售价每立方米1.55元计算,廉江自来水公司第一年就要亏损2400多万元。面对这份无法履行的合同,廉江市政府集合多个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了审查,得出的结论是:这是法方利用我方有关人员的“弱质”,充分利用其政府公关手段,故意规避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而与我方签订的违法合同。事实上,在中国水务开放的大潮中,出问题的似乎并不仅仅是廉江,考察小组先后到中山、沈阳和保定等地进行考察,发现了外资水务公司以特许经营模式进入中国水务行业后带来的种种问题。
“弱质”是啥意思?笔者猜想,大概是指某些人的物质构成和精神构成,“质地”都很差、很糟糕。“弱智”倒经常看到,不过合约虽荒唐,绝不是签订者个人的“弱智”所致。可见,廉江考察报告中使用“弱质”一词,不仅显得贴切,而且意味深长。
过去,洋人称中国人为“东亚病夫”,贬损的主要是国人的体质、体格、体魄;近代史上之所以形成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与其说外国侵略者在欺负中方签约者的弱智和腐败,倒不如说他们主要是依仗自己的船坚炮利。而在综合国力日渐强大、一片和平繁荣景象的今天,某些中国人反而空前绝后地展示出自己的全面“弱质”,这不能仅仅看作是其个人的耻辱,而是国家的耻辱、民族的耻辱。
假如由我方人员“弱质”而导致的中外不平等经济合作仅仅属于个别、偶然现象,尚可归咎于个人素质;假如一再发生,让尝到甜头的外方屡试不爽乃至成为一种“类现象”,则应当好好反思一下我们的某些体制、机制是不是也存在“弱质”的问题。例如广东廉江的这个水务合作项目是怎样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谁赋予了一个自来水公司总经理如此之大的签订荒唐合约的权力?另一方面,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乃至出卖国家利益、公民利益的某些“弱质”者的过度宽容迁就,也是令外方愈加兴奋并恣意妄为的重要原因。此报道中隐含一种匪夷所思的倾向:重点表扬市政府不惜头顶着“不诚信”和“破坏投资环境”的“骂名”而与外方抗争了8年,却只字未提始作俑者以及他背后的指使者、默许者如何被追究了责任。
水务对外开放中的“弱质”绝不会是孤立现象,它甚至是许多对外开放、合作领域“弱质”现象的冰山之一角。至于这座冰山有多大,造成的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损失有多重,带来的耻辱有多深远,也许尚待时间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也许永远是一个谜。